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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考生如未經過附表二號規定出海服務實習期間而考試及格者,在從事實習後,准 免參加此種考試,其所繳考試費應予退還或保留作下次考試費之用。

第九條:典試員舉行考試須遵照附表五及附表六號所載規程辦理,並以附表七號 所列鋼目作爲根據。其是否合格或不及格及部份及格,則照附表八號規定方式辦理。 第十條:處長對於考試及格考生,應請總督給予合格証書。外洋輪船船長大二 口或曳網漁船船長合格証書,即照附表九號所戲一、二、三、四、五號表格簽發之, 救生艇人員合格証書或雷達保養或觀察合格証書,則照附表九號六、七、八號表格爲

第十一條:合格証書如遇遺失或毀棄,得邀請處長勞發簽証副本。除因沉船或火 災之外,申領簽証翻本証書者,須附繳所定費用。

第十二條:原領有效合格証書,得依章繳費向處長申請換領劉表九號指定表式之 証書。

第十三條:合格証書持有人如獲英國政府或外國政府頒發勛章或獎章或由郵政司 按發無線電合合格証書,雷達保養及觀察証書,運輸部航行試羅盤換位試,特別訊號 試証件等,處長得在其所領合格証書上註明之

第十四條:考生不服典試員所裁定,得要求處長咨請首席典試員判定之。

第十五條:一九六二年第三號條例内商航(船長船副)規程系表一茲宣告廢除 又一九六〇年甲第八一號公佈之一九六〇年商航(曳網漁船船長)規程宣告廢除。 附表一號...各機構所發初級救傷証書。附表二號——---參加合格証號考試資格。 附表三號——其他考試及資格。附表四號——外洋航行實習規程與航海訓練船及學 校。附表五號———驗。附表六號····-合格証書考試程序。附表七號————考試。 附表八號——考試方式,積分,及格與不及格。附表九號———証書表格共八種。(以 上規程從異】。

一九六五年商航(救生設備) 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六月廿九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三年一四號 商航條例第卅七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1966

年輕 第十九同

法規新編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五年商航(救生設備>修正規則,並由一九六五年】 七號商航(修正)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一九六一年甲第一四號公佈之一九六一年商航(救生設備)修正規 下稱原則)『日表第十號」字糠茲宣告删除。

第三條:原規則第一條「目表第十號,並由總督另定日期宣告施行一字樣刪除, 易爲下文——並由一九六五年一七號商航(修正)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

第四條:原第十三條(二)項(乙)歡「一字删除。

第五條:原例附表五號維多利亞港範圍易爲下文——

維多利亞海港水域範圍;東便..由燒酒灣最西端處起直線至亜公岩最西處止。 西便—————由港島最西端處起直線至山最西端處,再直線至靑衣咀東端,北向直至 青衣島東端,再沿青衣東岸及北岸線至青衣西端,復直線至大陸處止,

一九六五年商航(繳費)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九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三年一四號 商航條例第一一一條所授權及賦有之其他權力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五年商航(費)規則,並由一九六五年一七號商就 (修正)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本規則稱———「辦公時刻」指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星期六則由上 午九時至正午止,休假日除外;「驗船官」指政府驗船;「噸位」指大噸(即三 四〇磅 )。

第三條:關於實施或執行商航事務應徵費用,照附表一號所列收費,所發証書? 有效期一年。

第四條:在本港境內就辦公時刻驗船或查船需要發給証書或結關証者,所費費用 包括驗船官往來及其他費用在内。

第五條:驗船官派赴港外水域驗船或船需要發給証書取結關證者,除附表一號 所定費用外,每廿四小時加收三百五十元,驗船官之旅費生活費另計,由處長定之。 第六條:在本港境內但非於辦公時刻驗船或查船而需發給証書或結關証者,除附

表一號所定之外,加收下列費用——週日上午八時至九時,或下午五時至六時,每小 時四十元;上午六時至八時或下午六時至八時,每小時七十元;在上午六時以前或下 (第三篇)

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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