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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96 看透年锚 第十九回

午八時以後,每小時一百四十元;星玥六日下午或星期日或假日,每小時二百元。 第七條:海事處人員應邀開船處理附表一號所列以外事務者,每小時收費一百元 五十元,來往時間併入計算。

第八條:海事處人員處理附表一號第二部有關驗船事務需要另發証書,許可証或 批准証件等,外收費四十元,加發証件副本或改正原本,另外收費四十元,或照原 來定額收費。

第九條:驗船官對於法律訴訟或研訊事件邀出席作証每日收費二百元。 第十條:凡經處長同意對船隻或配備之結構或圖則進行查驗或提供意見,所徵費 用,得與處長協議另定之。

第十一條:海事處收費用,須上期繳交,但處長得准予繳納保證金 依時繳

第十二條:徇據英國政府或外國政府代表要求所發証件副本不收任何費用。按據 香港政府或公共團體或外國政府代表要求,執行本規則規定任何事務,免收附表一號 所列費用,但處長仍可酌量徵收之。

第十三條:附表二號所列法規,應照所列方式加以修訂。

附表一號—第一部關於船隻註册,第二部關於驗船,第三部關於海員之僱用或 解僱,第四部關於船長副輪機長等考試及發給証書,第五部關於海港管制船隻寄泊 ,第六部關於小輪渡輪等申領執照,第七部關於小型船艇申領執照,第八部關於小規 摸漁業設備,第九部關於驗船上訴庭等事項各個黴費表(從畧)。

附表二號———關於商航條例各項規則規程原有徵費表之修訂,改爲適應及依本規 廁所規定(從學)。

一九六五年香港油蔴地小輪 公司施行細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六月一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總督在政務會批准香港油藏地小 韓有限公司執行一九五一年一壹號香港油麻地小輪公司(航運)條例第六條授權所制 立之下開細則案。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一九六五年香港油購地小輪公司施行細則。

法規新編

(第三篇)

第二條:本則稱「輪渡]指該公司屬下之渡海小輪。

四四

第二條:(一)無論何人(甲)不得擅自闖入該公司碼頭或房屋場所任何部 份地方;(乙)不得在輪開動中上船或上陸或企圖上落,又除經由正當選出路上船 或登陸之外,不得開動或企識移動或跨越碼頭所識+欄;(丙)船上乘客車輛經 公司人員宣告後,不得乘搭或企圖乘搭或將車輛强行登船;(T)特班驗如非公開 載客,除經租船人特許之外,不得乘搭之;(戊)輪渡設有上落孔道時,不得從船 上落輪渡;(日)未付船費者不得上船;八庚】不得在輪渡或公司碼頭或場所上睡涎 ;(辛)不得阻撓公司人員執行職務。

(二)收費船票(月票或通行除外) 須向碼頭或船上或終站收票員繳。收費 而不發船票者,乘客須經由碼頭上所設旋轉機登船。

第四條:無論何人——(甲)不得企立足路輪渡或碼頭座位;(乙)不得在船 上標明不准吸烟處吸烟;(丙) 不得在船上吸菸烟斗、呂宋烟或香烟而有妨礙他客 之處;(丁) 不得越級潛坐超等位;(戊)除遇緊急意外事故外,不得越過另一位 (日)不得攬進機房舵樓或橋合;(庚)不得在輪渡或公司碼頭塲所店出粗言穢語 或作出任何妨礙行爲;(辛)不得站立或阻礙船舷吊橋通路。

第五條:無論何人乘搭輪渡,不得携帶手提籃、袋、送或包裹以外行李而其式樣 種類係足以妨礙他客者。每客所携行李不得超過二十八磅或一立方尺。 理,公司不負安全保管或損失責任。行李不得佔用座位地方。

第六條:(一)所有月票或通行票,須註明持票人姓名。(二)月票或通行 由原人在票上簽名。(三)搭客不得使用或企圖使用非其本人所領域並無註明本人姓 名之通行票,月票亦不得由原持有人轉售或企圖移讓他人。(四) 月票或通行票持有 人對於公開載客之特班輪渡,如不另付船費,不得乘搭之。(五)月粟或通行票持有 人入碼頭時須向公司人員提示之,在輪渡或碼頭上徇據公司人員之要求並須繳驗之, 否則須付費。

第七條:(一)公司人員認定月票或通行票持有人違反本細則規定時,得將原靈 扣留。(二)公司對於犯有本細則規定罪行之月票或通行票,得予以没收,並不負退 費責任。

第八條:公司人員對於衣管污垢之人,認爲有可能玷污或損害輪渡或碼頭上座位 或裝設或其他乘客之衣着者,或以其他原因認爲可能妨害其他乘客者,得阻止其人進 入碼頭或乘搭輪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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