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

年輕 第十八周

居住須知

元的利息

又例如:一層樓面積約五百八十呎,售價三萬六千四一定的把握去應付繳價的

按月减低十二元利息,至第十八個月付本時本帶息共一 千零宁二元,總計起來,十八個月一共加付二千零五十二一百元。訂購時繳樓價一成,入伙時繳一成,在建築期內分 不過在這裏,購檩者尙須特別注意一項:在建築公司 二十個月繳付,每月四百零八元,入伙後未付之餘欸,可所發出之明書上,其所列出之面積呎碼冫十居其九 關於供樓會的辦法,可說是無所不可,先付樓價若干[作一次過繳二萬八千二百一十元,或分六十個月繳付,每 | 九均包括牆根石柱,以建築準則 <財 > 作奏,故每每 成,然後分若干月繳付固可;免付首期,分月繳付亦無不 月六百七十元。 可。踐試以一萬元樓價爲計算單位以例之,分期付獄 法 約有如下數種:

免付首期——分十年每月付一六五元;八年每月付一 八三元;六年每月付二〇八元;四年每月付二七五元;二 年每月四八二元。

饷先付樓價五成———餘數分一百個月付欸,試以五百 八十呎樓價爲例,每月供三百二十五元;又試以二百九十 呎樓價爲例,先付首期五成後,餘數分一百個月,每月供 一百七十元。

又如免付首期分一百個月付———試以五百八十呎面 先付一成———分十年每月付一四九元;八年每月付 積樓價爲例,每月供六百五十元;如屬二百九十呎面積之 六五元;六年每月付一八七元;四年月四入元;二 | 樓價,每月供三百五十元 年每月四三四元。

基於上述,如屬先鐵樓價五成,則其餘一半分爲一百 先付三成 分十年每月付一一六元;八年每月一

個月付款,當然可以出租作爲供樓會之用,個以五百八十 二八元;六年每月付一四六元;四年每月付一九三元;池|呎面積,可收租六百元時,則租金之半數多一點,便可供 年每月付三三七元。

樓會了。不過,一百個月之年期太長,當爲一般人所顧慮 年。

先付五成———分十年每月付八十二元;八年每月付九 十一元;六年每月一〇四元;四年每月付一三八元; 年每月付二四一元。

此外,如先付成、四成六成均無不可;而由於先 付樓價之多少,與餘數劃分年月之長短繳付若干,均照此 推算,有等公司無不接納客之要求。

買樓者應有常識

有一問題是一般供樓會所關的,那就是如果實行 了分期付款買樓計劃,但中途因環境變遷,不能依約繳交 樓價時又怎辦呢?這一問題,還未有先例,不過,一般的 現試以灣仔一建築中之新爲例,其所訂價額數分期 商辦法是:如果買樓花在未入伙前即中變不能繳欸,將 付激之一部份辦法如下:

由智受人出具委託書,由原闖業公司代爲沽出,至於沽得 按建築程序付款———建築期内,先付樓價三成,直至多少,當然也會參訂時值和原買樓人的意見的,原則上, 入伙紙後,再付樓價七成。

建築期內分二十個月付獄,每月繳交樓價百份之一, 入伙時再分六十個月付款,每月繳交樓價百分之二。(俏 建案期内,付欸至第二十個月,而樓宇尚未完成時,可暫 停繳交入秋時未付之欸,此可作一次付或可分爲若干年 付)。

高低並無一定,沽得之欸,即予給環,當然其間可能扣除 若干手續費及佣金等等

至於買受後已入伙居住一個時期,才中變無法繳價時 除仍可照上述辦法代沽外,對於既不能繳價又無成例可 循以繳租金之時日,可能照應繳镤價本息予以記帳冫沽 出時予以扣除。一般而言,任何買樓的人,總會有一個穩

比建成實在能供使用之面積大若干,多若于照行內人的意 見,建成之後,如果與彩圖比較,面積有九五%的,算是 套標準的了,九十%的算是正常,差一點的只得八五%。 舉一個例:比方圖上所說爲五百二十五呎,到達成 除牆柱等等之外,實在或許只得四百八十天左右而已。還 有一點就是凡在彩圖繪則之下,照例却有一句:「詳細訂 正則,以工務局最後批准爲準。或「此國則以工務局 最後批準之國則爲符合」 。

究竟工務局最後批准之圖則如何,相信十居其九的风 都沒有看過,爲天曉得的一類。不過,直至現在爲止 ,尚未發現過因爲面積問題引起嚴重之糾紛。

有時彩圖中所繪出之佔地,並非一定四平入正,有通 天和隱角等婆除出,不一定簡單到用慣例以長乘機即可求 出面積方呎,遇此情形,小市民更顯特別小心;因爲計算 較爲複雜,實在每呎碼每每與樓人所算者不同。因此, 每每盤開價抵買,每天只取六十元,但小市民應小心細 意計準其呎码,方不致以不自欺。因爲算出正礦呎碼之 有,大有可能發現實在並非六十元,而是七十元一呎 。這雖然是建築公司的招徠方法,但購者如果有光興 耐心,也可能會遇到平貨的。

關於新樓之分曆租售問題,多年以來,由於事實的捷 驗,各巍峩大健由於數多,管理問題多未臻完辦?如 清潔方面、公用電燈方面、水力供應方面、電梯保藝方面 與各項費用之收間類等等,均足以構成住客題的地 方。過去,已有不少分層大厦,基於部份住戶不滿管理狀 况,發生歧見,不願繳納管理費;亦有因經濟能力開題, 被迫拖欠下來,以致若干項原有公益措施,宜告欄。

(第七篇)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