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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6看透年任 第十八周

經調查後,始明此文件乃爲按一定價格購買該仍未 完成之建築物之單位著,而且不能加以撤銷。

就過去發生之問題顯示:諸如水泵失,冲用水短 ,冲爾用水豆干名爲「證實投搵書」之文件。於發出此種文件時,每份 缺;公用地方洗捕乏人;公用電流被融等。其次則爲公|

第 收按金一千元 寫與舞院在大廈開設,附近住戶認爲是擾及安寧及影响 童心理。故不少住戶,寧願選擇唐樓,雖則其外表美7不 若大厦之豪華;但有其内在美之優點,愛好其環境寧靜與 伙數不多,居處比較適宜。故一般而言,唐樓之租售市道 ,要比大厦流暢得多。

本來,港府對分辯大厦之管理問題,會經擬訂一種 行紀人」制度,以改善分股大厦之管理;但由於社會人士 ,對「行紙人」制度之措施,多所評議;大多數之見解, 認爲當局能授權私人組織機構管理較爲安;而該項制度 ,迄仍未見完成立法程序付諸實施。

百元至二千元之家庭購買自居樓宇。該公司初期擁有之與 動資金額約爲八千萬元。

獲准貸款者所購買之樓宇,必須由該公司選定觀可 有滿意之管理及保養,而屋價亦在核准範圍之内者。但識 譚氏謂:彼認定此種文件已構成破壞出售條件之行爲一至本年一月間,該項建屋貸款計劃,倘未見詳細公佈,亦 故政府遂將該段土地收回,買主隨後承認有違反條件之一未開始接受申請;但相信稍後即可付諸實現。 行爲,並向港督會同行政局酷請要求取銷該份通知收回土 地之備忘錄。

港督會同行政局批准該項呈請,並取銷收回土地之决 定,但發展者必須繳付鉅額罰款,及保證履行註册總署署 長通常批准將樓宇分層出售時所定之條件。

譚署長在其致各律師之備忘錄中稱:「相信其他發展

廉租屋宇的發展

近年來,當局爲了調劑住擠迫情况,已進行龐大建 屋計劃,負竇建設屋宇的機構,包括「香港屋宇建設委員 會」,「香港房屋協會」,「香港華民屋宇建設公司」, 「香港模範屋宇會」及「香港經濟房屋協會等。最龐大者

目前,若干新建大厦,爲適應一般的需要,在租售之者,亦有類似之違反規定行爲,因此本人現將該宗事件通,當首推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這是由政府直接委辦的,所

宣傳單紙上面,已列明絕無公寓與舞院之設,以免影响買 家或租用者之顧慮心理。

分層買樓的保障

知閣下,以便有發展者企圖進行此一方式業務時,閣下淵」有建設資金,均由政府撥-

;至於後四者則屬民辦機帶;

將可能引起之效果向其提出警告。」

另一點~爲購買樓宇人士所應注意,蹶爲香港政府註 册總署署長譚臣,曾於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一日發出一項公 告,政府對於違反豁免令所特別案件或官地出售條件之 任何行爲,均嚴予注意,俾保障購買分層樓宇者。

譚氏強調:政府認定絕對履行出售或豁免令之條件, 以保障分層購買樓宇之人士,實爲最重要之事。 彼又稱:將來發現有違反此等規定之行爲時,政府定 將嚴攤。

基於上述,今後購買分層樓宇或買樓花者,將獲得更 嚴密之保障。

建屋貸款的計劃

而香港房屋協會所需建設資金,係由港府貸款支持的。 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所屬的廉租屋宇,現已建成者 包括有:北角邨、西環邨、蘇屋邨、彩虹邨、馬頭邨第 一期,觀塘和樂邨第一期及荃灣福來邨等。

繼續擴建者,爲荃灣福來邨第二期:馬頭圍邨第二期

[塘和樂邨第二期及何文田愛民邨等。是項擴建工程 可望於一九六八年間或稍後完成,共可增容三萬二千餘人

此等特別條件規定,除得註册總署署長同意外。不 得將未完成樓宇之居住單位出售或立的將其出售,並須遵 守該署署長所可能訂定之任何條件。

譚氏以備忘錄通國本港所有律師,請彼等注意最近發

購買分層樓者之出售條件,並已因之遭受嚴重處罰。

該會另一項龐大建築工程,爲西區薄扶林華富邨,地

本港當局,爲解决住屋問題,除建廉租屋宇及擴大 基工程,已告展開,預定一九六八年間完成,建成後,將

生之一宗案件。在該案件中,發展者違反特別載入以保障|徒計劃外,并進行一項貸欸建屋計劃。在去年底,一個 建屋貸款公司——-「香港建屋貸款有限公司 」,經已正式 成立,該公司地點,設在干諾道中馮氏大厦三〇四案,經 爲W,E,L,鏻利查。該公司由一個股東組織指派请 ,其中股東包括香港政府、聯邦發展公司、東 銀行、渣打銀行、恆生銀行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

所提及之案件涉及由一有限公司,於公開拍賣時購入 之一幅地段。出售該地段之條件,循例列有保障作用之條

但另一有限公司與買主商安,以買主代理人之資格, 未經注册總署署長之同意,即行向準備買樓之人士發出若

擁有多潑大厦廿三座,五人至十人居住單位六千一百五十 四個,可容四萬二千零三十人,另商應約五十間,將爲 租屋宇區之最宏大者。

此外,該會又在香港仔黃竹坑,牛頭角及煤山三處 興建租屋宇。黃竹坑方面,地基工程已告開始,稍將 展開上蓋建築工程,預定擁有十二潑高及计層高大厦各五

在建屋貸款計謝中,主要之目的1保協助每月入息九一座,另學校四間及遊樂場與停車場地,該批樓宇落成後,

居住須知

(第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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