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6 年馁 第十八回

法規新編

第二十一條。(一)注册淨攤位六十噸以上船隻及出海拖船與飛機申領貯備自用 物品、燃料及滑機油退稅,限於處長權宜决定其爲在港外使用或一部份在本港另一 部份在港外所用之數爲準。(二)凡將貯備自用品送交香港機場有稅品公會者 實施退稅目的計,即作業已輸運出口論。

第六篇 執照及許可証

第二十二條。(一)凡在任何場所地方申領酒牌者,須向處長或授權發給執照之其 他人員申報下列事項——(甲)依申請書表格開列及該人員所需要之其他詳細事宜; (乙)必要時,具備有信用之戶主二人姓名,以便作品行上之徽詢;(丙)人員所 需要關於申請人以外而管理該處地方之人之詳細事宜;(丁) 如該處地方之建築須經 該人員核准者,則由申請人簽署之正確圖則,詳細顯示其業務上所用之全部地方,裝 緻所有機器等詳細圖則、各機器及該處每一部份地方之用途;(戊)該處地方係作 製造之用者,則在該處製造徵稅貨物一切用具之完備名單。

(二)凡申領許可証者,須向處長或授權發給許可証之其他人員驗關於此種貨 物之發貨單、提貨單、附定單及其他有關文件,連同處長認爲需要之文件副本等。 上述文件,處長得予保留及酌動處置之。

(三)申領出口許可証者,須備申請書三份,申領其他許可證者,須備申請書兩

(四)申領許可証附貨出口作爲船隻或飛機自用品之申請書,須附呈該船船長或 會計員,或飛機駕駛員或管事之聲明書

(五)申領許可証附貨出口作爲船隻飛機貯靠自用物品者,須由船長或該船隻或 飛機管理接收各該物品之人在許可證上簽証之。

(六)申領執照或許可證申請,須由申請人或其正式授權人簽署,如以公司行 名義申請者,須由提出申請之職員簽証之。

(七)凡由教育,科學或慈藝機關管理機構依條例第四條規定向立法委員會申請 各該機關所用酒精免稅者,須向處長提出書面申請,轉立法會批准,並敘述下列各 (甲)酒精之用途;(乙)在本年實較短期內約畧需用數量;(丙)參加担保 此項酒精專供該機構指定用途之保證人一人或多人之姓名;(丁)代該機關收受酒精 之人之姓名;(戊)供此項酒精之保稅公會或領照貨會或蒸酒廠之領照人姓名。 第二十三條。(一)處長或依條例規定授權簽發牌照之其他人員得發下開臨時牌 (甲)發給臨時零售商牌照與領有非洋酒零售商牌照以外之酒牌持有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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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臨時貿易商牌照與領有非洋酒貿易商牌照持有人,特准其人在原領牌照塲所以外 地方售賣業已完稅之貨品,發給臨時牌照以每次不得超過六星期,並指定售賣時刻者 爲準。但處長對於發給此種臨時零售或貿易商牌照,除認定爲公衆方便起見之外,不 予發給之一

(二)在出售適用條例規定貨品時,如徇據緝私隊人員之要求,應隨時將所領臨 時零售商牌照繳驗,否則該牌照持有人應受三百元金之處分。

第二十四條。處長得權宜决定特准領有碳氫化合物油特別進口商牌照持有人之 憂簽發此種化合物油出口證俾供作船上用品, 及簽發搬運許可証,准予由某一貨倉 運至另一貨倉。但處長對於依本規則規定所給予之特許權,不必盤述理由,得予撤銷

第二十五條。許可證持有人對於依條例及本規則規定所領許可証內戰合法條件, 不能履行時,須——(甲)即將原証向處長或原發証官員繳銷之;(乙)將該貨隔別 儲存並原裝不動,直至繳銷許可証爲止;(丙)自此之後遵照處長對處置此項事物之 指示辦理

第二十六條。凡申領牌照者,須向處長呈繳(甲)其本人相片,(乙)當時管理. 領照塲所之人之相片,每人相片二張,大小以二英寸11英寸寸半乘寸半,經處長 認爲淸晰黏肯者爲準,並須親自簽署此項申請書。

第二十七條~領取條例及規則規定牌照或許可証之申請人,首先須繳具現金担保或 具立保証,担保————(甲)切實遵守條例或規則之規定及履行牌照或許可證所列條件; (乙)依章納稅;(丙)所存一切稅貨物加以安全保管,直至合法搬運他去爲止。 第七篇 製造工廠

第二十八條。下列有關工廠規則,所稱——「工廠」指領有牌照製造貨物之地方 或場所;「貨物」指領牌工廠所製某種或某類徵稅完稅物品,「製造商」包括工廠 領牌人及當時管理工廠之人。

第二十九條。每一工廠須在廠外用高三英寸以上明與穩固之中英文字標示「髖 牌工廠」字樣(並列明工廠注册編號及所貨品性質)。

第三十條。工廠内部, 建築及保養須有良好修理及保持清潔7以得處長滿意爲·

第三十一條。除經處長許可外, 所有貨物與製造材料以外之物品, 不得運入工

(第三篇) II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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