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5 — Page 191

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輕 第十八周

其數量得由處長權宜指定之;(B>飛機引擎試酴用汽油,其大部份係儲作港外試飛 用者;(C)由本港輸出之貨物;(D)經處長許可毀棄之貨物;(E)旅客行李內 戲供私人應用之封貨物,其數取得由處長糰宜决定之;(F)聖餐典雅用酒,惟須 經由教堂主教之証明;(G)總督在政務會批准作教育、科學或慈善團體所用烈酒, 並領有及遵照處長指定表式之許可證辦理者;(H)處長權宜斷定屬於貨辦或宣傳 告物品,經提供証明由處長滿意認爲無商業價值暨無意再將之出售者;(I)表證係 屬完稅貨物,曾經撤出口,繼復再行輸入,由處長認爲滿意;(J)經處長權宜决定 ,爲確私人禮物,寄送本港居民,而此種物品並無商業價值及無意再將之出售者 (K)經處長認定此項貨物在經濟上並無收稅價值者;(L)經處長滿意認定此項 貨物係由港外人士給慈善機構,運交本港分派,毋須付給貨價者。

第十三條。(一)凡依照條例之規定或在習慣上——(甲)其應稅貨物得儘先移 交,不必完稅,但附有條件不得將之出售或必須再行輸運出口,或另附有其他同樣條 件者,(乙)貨物應納稅費,將撥入或免除條件限制而定者,所有此項不必完稅儘 先交貨或根據條例規定或習慣計算稅費之貨物有不臨行上述條件辦理時,除由處長准 免遵行之外,此種貨物應予沒收-

公。(二)本條之規定,對於此外在遵守條件或繳 納稅費上不論有無推承或保証者均適用之,至於依本條規定沒收貨物,對於上述报承 或担保人之責任,亦無任何影响。

發還稅費

第十四條。(一)處長對於業已完稅而輸運出口之貨物,得擁宜决定及酌定條件 准予發還稅獄,但發還稅款,無論如何,不得超過該貨原納稅獄之外。(二)進口商 對於輸入貨物業已完稅,如能提供下列證明經處長滿意時,得退還稅欸... (甲)依 照買賣契約人貨物但貨物種類、質素或狀並非依照原約,或貨物於運輸時遭受損 害者;(乙)進日商得處長許可將貨物毀壞不用或將原貨退回港外之供應商者。( ▲本條之規定,對於批准輸入或對於現沽退貨或其他相同手續辦理之貨物,並不賦 予免税或准予退回稅欸之權。

第十五條。製造商於所製適用條例規定之物品而係供應領事或外國領事館人員或 特派員,或依香港法律第一八九章領事特惠條例暨依一九五六年五五號英聯邦國家( 特權)條例規定之其他外國人員所使用者,此種貨品無論在製造之前或以後完稅

·得由輔政司决定,准予發還稅款。

第五篇 退 税

第十六條。完稅貨物之退稅,應照該貨所納稅款比例率發還之。

第十七條。退稅應就每一加侖之十份一或每一磅之百份一,照四消五長法計算之

第十八條。除配製有稅貨物所用物品係有下列情形者外,不得退稅——(甲)烈 性酒、香料精、藥品精或化裝配製品每一種牌子,混合或製品,其數緻不少過二加侖 ,而其體積在華氏溫度表六十爲現時所含酒精不少過百分之六者;(乙)啤酒,其 數量不少過五加侖者;(丙)香烟不少過二千支,加烟不少過二百支,其他製烟不 少過三磅者;(丁)碳氫化合物油,每一種類,其數尉不少過八加侖者

第十九條。凡對完稅物貨獲有退稅資格者,其之必須——(甲)經由處長批准 適當之人,而處長得權宜决定予以批准或撤回之;〔乙其人係盤貨物製造商,而係 用完稅貨物製造或配製此項貨物者;(丙)其人對該貨物繳納稅費者;(丁)其人在 貨物付郵後或於附寄船隻、飛機火車或車輛載運出口或作爲各該船機或車輛貯備用品 而在船機或車輛啓程離港後七日或處長寬限之期間內,依處長所定表格,列明各詳細 事項提出報告者。

第二十條。在請求貨物退稅離,須遵照下列條件辦理,以得處長滿意爲準

(一)此項項物——(甲)如在本港製造者,須全部係在要求退稅人之工廠製造 者;(乙)在製成後,須預先二十四小時以書面通報處長,請求查驗,衡量及遵照處 長指示當緝私隊人員之前包裝者;(丙)依(乙)規定查驗後,須由政府化學師簽 證其所含有稅物品之數者,但處長特許不簽証者不在此限;

(二)其載器須———(甲)當緝私隊人員前以織或金屬絲網紥及織印封固之; 乙)(一)如屬附載或爲船機貯備自用者,須用顯明穩固字體,至少一寸高,證明附 俄標誌、編號及出口退稅字樣,(二)如屬郵寄,須補收寄地址及加貼出口退稅字 糠之標籤;(丙)必要時遵照處長指示,當緝私隊人員之前落貨,附崙戲運出口之樂 麥、飛機或車輛。

(三)貨物如含有英聯邦產品在內者————(甲)此項聯邦產品貨物,須— (一 根據完稅許可證直接由公會或鹼運入口之船、或車輛移入廠,(二)由處長指 定廠內某處特別地方存儲而與其他貨物隔離,直至製造時爲止,(三)對存货部 核算存貨,每十四日至少一次,(四)正確核對存貨部,對於申領退稅貨物,須直接 由廠移往輸運出口之船隻、火車、飛機或車輛;(乙)存貨部,須——(子)遵照處 長特別核准方式設置,以英文精造之;(丑) 列明每一完稅移運許可証所列聯邦產品 每一種或一類在廠配製貨物用去之數量; (因 ) 申領退稅,須正確開列請求退稅之聯 邦產品數量。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二九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