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費用後,應將其人姓名在狀師名册内登錄之。(三)正按察司認爲適宜,得隨時管 令經歷司將業已除名之狀師姓名在册內恢復登記

第三十條(狀師執業証)(一)經撤司准據狀師在任何一年之十一月份提出 面申請及遵繳正按察司所定費用,滿意認定其人已辦妥所定手續應給予其人執業証 者,須就正按察司規定之表格發給該狀師執業証一件,由申請以後之一月一日起 有效期爲一通曆年,但——(甲經歷司得權宜决及認爲在需要情形之下,准予在 任何時期依本項規定申領執業証書,如按據此項申請,得發給該申請人執業証,以 不超過一年而至是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滿期者爲準;(乙)狀師在登錄名册内除名 該狀師之執業証書,即自動停止生效,已繳費用或其一部份,不得退回;(丙) 經歷司徇據公會依照正按察司所定手續及理由提出盡面要求時,得拒絕發給執業証書 或另附條件准予發給之。(二)經歷司在政府公報刊佈領有執業証書之狀師姓名地址 而列明其執業期間者,即爲各個列名之人依第三十一名規定適合資格-

任狀師及依本 條規定領有所列期間執業証書之表面証據,其在名册上未有列名之人,即爲其人不合 資格之表面証據。

第三十一條 ( 狀師執業資格)。 無論何人而未具備下列情形者, 不得-

任狀師 ---(甲) 其人姓名當時已在狀師名册上登錄者;(乙)其人並非被停止執業者;( 丙)其人領有現行有效執業證書,如遇依第三十二條三十四條規定被停止執業時, 比項証書並非視作無效者。

第三十二條(法院令行將狀師除名或停止執業之權)。法院按據所提供之適當理 由認定狀師有不檢行爲至不適於執業者,有襬令行將該狀師在登錄名册內除名或停止 其執業,經歷司即應在名册内該狀師姓名項下註明此項事由,其飭令除名者,則予以 除名處分。

第三十三條(狀師公會理事會派員出席觀審一般權力)。狀師公會理事會對於下 列情事,有選派理事或聘任其他狀師出席觀審之權(甲)懲戒委員會審查之事件 ,(乙)法院審理狀師請求批准執業登錄爲狀師,涉及請求登錄爲狀師者之資格攷 試各事宜,或關於狀師除名,恢復登記或停止執業事宜,或涉及狀師在職業 律上關於權利,限制或罪行等事件,凡遇此等事件,不論該理事會是否派員出席, 有繳品經歷司存檔之必要文件,須將膽本一份送致狀師公會理事會,以資查照。

第三十四條 (設立調查委員會)。(一)在不削弱法院第三十二條規定自行動議 採取行動應有權力之下,正按察司按據總檢察官或狀師公會理事會之書面申請,得委 派一調查委員會,以行使第三十五所列職權。(二)調查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組織之——

年輕

06 看港年馁 第十八回

法規新編

(甲)狀師公會會員兼任香港英鹰御用狀師一人,但經正按察司就環境情形認定無可 能或不適宜作此一委任者則不在此例;(乙)執業狀師五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如無 本項(甲)歎之委任,則以三人至五人爲準。(三)調查委員會主席,由正按察司委 任之。(四)調查委員會應採取不公開會議方式,會議時間地點由該會指定之。

第三十五條(調查委員會職權)。(一)調查委員會對於總檢察官或狀師公會理 事會指控某一狀師所提出之告訴,須加以調查,——(甲)須用報告方式向經司 提出結論,此種報告,包含對事實與在法律上之判斷,並公開給該關係狀師及其辯護 狀師律師,總檢察官或提出此項告訴之律師公會事理會查閱,但不得公開給社會人士 查閱;(乙)調查委員會認定該事件表面上已構成行爲不檢之所爲時,除向經躇司報告 外,須向正按察司提出簽署報告書,連同在研訊時所聽取之証供與提供作証之文件等 *(二) 凡向調查委員會提出告訴,須由總檢察官或律師公會理事會予以權宜決定。 但由按察司知會總檢察官或狀師公會理事會之告訴事件,亦應向調查委員會提出之。 第三十六條、調查委員會之權力)。(一)調查委員會爲主持上述研訊或調查起

見,應具有法庭或法官審理訴訟事件對下列情事所賦有之一切權力, ......(甲)强制傳 喚証人及令宣誓而審問其口供;(乙)强令繳交據;(丙)處罰犯有罪之人 ;(丁)下令查驗財產;(戊)審問人;(己)臨時展期與易地審訊,至調查委員 會主席所簽發之傳票,即爲代替民事訴訟事件强制傳喚証人或繳驗文據之傳票方式, 及具有同等效力,至於因執行上述力所發拘押令,須用主席簽署之,但拘押人犯, 不得超過一個月期間。(二)警務處長、一切警官、法院員吏、獄吏與法庭執達員對 於調查委員會及該會主席遵照本條(一)項規定或另行簽發之文件與令狀,必須盡力 協助,以達成此項任務。(三)調查委員會委員因執行職責所有行爲或過失而被控訴 時,應享有同樣保障與特權之法,一如裁判司執行職務在法律上賦有者辦理。(四 調查委員會根據第卅五條規定進行審理一切事件及造具一切報告,應賦有特權 第三十七條(合議庭之權力)。

(一)凡依第卅五條(一)項(乙)規定向正按察司提出報告後,正按察司應 將該事件安排日期執行研訊,而經歷司並須先期十四日以上將該案研訊日期通知該關 係狀師,總檢察官與狀師公會理事會,同時個別分送調查委員會之報告書鷹本一份

(二)在本條(一)項指定日期執行研訊時——(甲)狀師公會理事會將被列爲 鑿請人,並應按照調查委員會在事實與法律上所爲判斷作爲根據,請求合議庭對該有 關狀師採取懲戒行動;(乙)該關係律師得聘任狀師出席代理,而理事會亦得聘任狀 師或總檢察官代表。

TP

(第三篇)

f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