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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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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香港年輕;第十八回

業及在登錄册名時有法律上缺點而受除名處分,除非提請將律師除名係在其登錄之 後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則不在此例。但本項之規定,對於律師不履行上述條件或有 此項缺點,證明係出於詐欺所爲者不適用之

(11) 任何律師不得僅因於下列情事而受除名處分——————-(甲)依照正按察司在新 約上所指定之全部或部份期間爲某一律師服務而該律師並未遵照第六條規定領取或遺 業證書者;(乙)曾爲某一律師服務若干期間之後,該律新已因事受除名處 分者。

第十七條(理事會得查關律師破產訴訟檔案)。理事會對於律師破產訴訟檔案有 權予以查,不必繳納費用,並得遵章繳費領取上述訴訟檔案之正式謄本。

第十八條(除名或停業律師業務之結束)。(一) 法院對於由登錄册除名之律師 得酌定適當條款下令將該律師業務結束,並酌量委派任何律師或律師行或破產條例規 定之接管官單獨或會同辦理此項結束事務。(二)法院對於受停止執業處分之律師 下令委派任何律師或律師行或破產接管官在該律師停業期内單獨或會同管理其業 第十九條(律師自行聲請除名)。一)理事會按據任何律師提示適當理由後 得諮請經歷司將該律師在登錄册内除名,經歷司應即遵行辦理。(二)由除名日起 其人即終止爲律師。(三)理事會准據上述除名之聲請,得將上項影請書刊發廣告或 要求該律師自行刊發廣告邀請有關人士向理事會提出其反對事由。

第二十條(招收學習律師之限制)。(一)律師而非在某一時期在港連續執業滿 五年者,如未經正按察司特別許可,不得招收學習律師。(二)律師不得在同一時期 招收學習律師二人以外。(三)律師如非在下列情形之下,不得招收或僱用學習律師 (甲)其人係爲執業律師者;(乙)其人並非受聘於另一律師者。(四)律師而有 違反本條第一、二或三項之規定時,理事會得酌定適宜欸解除該學習律師之師約7 包括退費在內。

第二十一條 ( 禁止招收學習律師之欏) 。(一)經歷司遵照正按察司所規定之手 續與理由獲得授權,對於請領執業證書之申請加以拒絕時,理事會得以書面通知該律 師,禁止其人招收學習律師(二)雖有上項禁止令而律師仍招收學習律師者,任何人 得依照第九戰第十四條規定向公會或法院提出告訴

第二十二條 (解除師約之權) 凡遇有下列兩項情事之一 (甲)學習律師在師 利所定限期內連續離開僱主業務所達三個月或經理事會指定限期以外較久期間者,但 具有理事會指定之原因者除外;(乙)經理事會根據任何其他原因認定師約應予解除 者,如遇有上項情事,理事會徇據該律師,學習律師我他人之請求,得酌定適當條歎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一六

·包括退費在内,解除其師約,裁定該學習律師依照該師約實習之有效期間。 第二十三條(律師破產得解除師約)。凡律師在學習律師師約未滿期遭遇破產

·或依據破產法,爲債權人利益起見而簽立管契約,或因債務而受拘押二十一日 者,法院徇據任何人之申請,得下令解除其師約或酌定適當條款與手續委託另一律師 代之

第二十四條(公會派員出席觀審一般權力)。公會對於——(甲)懲戒委員會審 查事件;(乙 ) 法院審理律師請求批准執業事件,與涉及學習律師資格,服務 事宜,或涉及律師在登錄册內除名或恢復登記或停止執業事宜,或涉及律師,律師僱 鹽或學習律師在職業,行爲或紀律上關於權利,限制或失檢等事件,有選派會員或聘 狀師出席觀審之,凡遇此等事宜,不論公會是否派員出席,所有繳呈經歷司存檔 之必要文件,須將膽本一份送致公會,以資查照

第二十五條(懲戒委員會及公會費用)。(一)凡懲戒委員會公會因於懲戒委 員會審查事件及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上訴所支銷之費用,得按照檢察官所簽發之證 明書在本港稅收項下撥還公會。(二) 總檢察官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所發證明畫,以滿 意認定屬於下列情形者爲準——(甲) 懲戒委員會或公會支銷此項費用係爲行使本洲 賦予之職所必要支付者;(乙) 徵用數目係屬合理者;(丙) 此項費用必不能向該 有關律師追償者。(三)本條稱「費用」包括證人費用,狀師律師費,審計師及其他 雜費在內。

第二十六條 ( 公會章程與法例規定不符時仍以本例之規定爲準)。本例之規定與 律師公會組織章程有抵觸時,仍以本例所規定者爲準。

第二篇 大狀師

第二十七條(法院批准狀師執業權力 )。法院對於會臨批准爲英倫北愛爾狀 師或批准在蘇格蘭爲辯護士之人申請在港登錄執藥,而其人當時並非在當地除名或受 停止執業處分者,得按照正按察司所定手續,准予登錄爲香港高等法院狀師。

第二十八條 ( 批准執業狀師儀式)。除例須遵照正按察司指定手續辦理外,無論 何入如未向經歷司繳存原領狀師證明書及依照正按察司指定方式向法院遞身份證明 醤書存檔者,不得登錄爲狀師。

第二十九條 ( 狀師登錄名册)(一)經歷司須設置法院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批准登 錄之狀師名册,對於該名册及一切有關證件加以保管,並在辦公時間內任入查閱,不 收費用:(二)經歷司按據正按察司簽發之批准證,在其人向經無司繳納正按察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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