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銀數,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爲限),即合理新租金爲若干元。業主簽名,通訊地址 及日期。有關樓宇,如業主同住而直接分租若干單位時,每一單位應填報表格一式兩 份。(申領証書得用中文) 租金:如租金包括差餉或其他服務費用等,詳加敘明。 業主:如業主非用個人名義者,應由業主授權之代表人簽。致:上述樓宇住客, 送上表格一份,如認爲上述一至六各項,是否屬實,個有任何不實之處,請於十四天 內將事實塭於下面住客用攔,及將此表全張寄或親送差餉物業估價署,如在下列本 署遞送此表格日期十四天内未獲台端回覆,則上述業主所提有關現租各項情况,可作 實論。遞送日期,署長簽發,住客用欄。日期。住客簽名。

表格七、(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加租臨時証明書表式——樓宇地址,根據 業主呈報之租賃狀況,按照現租若干元加租不超過百份之幾似爲合理,特此証明。遞 送日期,署長致(梁主)或(住客)。附釋:本「臨時証明書」表示住客認爲業主申 請書內所述租賃各項不符事實,住客收到此臨時証明書,可於上述國交日期起計之十 四天内,填具反對(即第八號表格),將爭辯之事實列入遞交與業主。業主收到住 客反對書,可於該反對上遞送日期起計之十四天内,向地方法院申請將所爭辯事實 加以裁定 »

表格八、(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客將加租臨時証明畫提出異讖通知表 式(可用中文寫)——致業主,樓宇地址。關於依據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某 年月日遞送與余之「加租臨時証明書」第棻號,余對下列事實有所質詢,反對如次:

·遞送日期,(住客簽名)。附釋:此反對通知書須於一臨時証明書」遞送日期起 計之十四天内遞送業主,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方法送達之。業主可於反對醫遞送日期 起計之十四天内,向地方法院申請將所爭辯事實加以裁定

表格九、(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甲或乙欸規定)准予加租或不准加租証明書表 式——致業主與住客,樓宇地址。余認爲按照現租若干元加租不超過百分之幾爲合 ,加租後之新租金總數不超過若干元,可由某年月日起生效,特此証明。余認爲現 租金若干元不應增加,特此証明。速送日期。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注意:業主或住 客可於本証明書遞送日期起計之十四天内,爐具第十四號表格請求差餉物業估價署署 長將本証明書加以覆核,申請覆核費用,爲現租百分之五並以不超過一百元爲限。詳 細情形請向香港差餉物業估價署查詢。

表格十、(依第九條第一項乙款規定)業主申領加租証書表式,用以証明加 租百分之十係屬不合理,並列明擬加之合理租額若于 ~ 樓宇地址。」、住客姓名 式、由某年月日起現租若干元。叁、應交租日期。四、業主認爲照現租加租百分之十 係全不合理之理由(列舉其理由)。特申請証明之。業主簽名,通訊地址及日期 有關樓宇,如業主同住而直接分租若干單位時,每一單位應填具表格一式兩份。(申 領証書得用中文)如租金包括差餉或其他服務費用等,應詳加敘明。如業主非用個人 名義者,應由業主授權之代表人簽署。致住客書——茲送上本表格一份,倘認爲上述

900 看透年馁 第十七回 年輕

法規新編

一至四項有任何不實之處,請於十四天內將事實填於下面住客用欄,及將此表格緻國 差餉物業估價署,如在十四天内未有回覆,則業主所提有關現租各項情况,可作實論

·遞送日期,署長簽發。住客用欄,(日期)。(住客簽名)。

表格十一、(依第十一條第二或三項規定)署長簽發加租証書表式,用以 明加租百分之十係屬不合理,致業主與住客書——樓宇地址。根據呈報租賃狀况,按 照現租若干元龜准加租百分之十完全不合理,特此証明,按照現租增加百份之幾方 爲合理,即新租金應爲若干元并自某年月日起計。送日期,署長簽發。注意:業主 於收到本証明書後,得向地方法院申請發出加租令,在此項申請中,該樓宇之住客及 三房客將被列爲答辯人。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乙款規定)署長發加租超過百分之十之翾 表格十二 書表式,致業主書—————樓宇地址。關於申請發給加租証明書以証明按現租加租百分之 十,經向「加租諮詢委員會」商洽後,茲拒絕發給上述證明書。特此奉覆,並附依據 本例第十一條(一)項規定證明書一份(第九號表格——准加租我不准加租証明書). 遞送日期,署長簽發。

表格十三、(依第十一條第三項乙款規定)署長轉達諮詢會對請求加粗所持 意見証畫表式,致業主——樓宇地址。關於申請發給加租証明書,以証明按現租加 百份之十爲不合理一事,經向「諮詢委員會」商洽,其所持意見如下 ....... MO 加租不超過現租百份之十係屬合理者。遞送日期,署長簽發。注意:業主於收到本証 明書後,得向地方法院申請頒發加租令,在此項申請中:樓宇之住客及三房客將被 列爲答辯人。

表格十四、(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業主或住客請求覆核發証表式, 致署長盡(可用中文填寫)——樓宇地址。某某爲上述樓宇之業主或住客,對於貴署 某年月日所發加租証明書第號,茲請求覆核,特列舉理由如下 ......。並附上覆核 費若千元(此爲上述加租証明書註明之現租百份之五,以不超過一百元爲限)。(梁 主或住客簽名)。申請日期。通訊地址。

表格十五、(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加租証明書覆核書表式,署長致業主 或住客畫——樓宇地址。向本署申覆核根據條例第九條所發之「加租証明書」第幾號 ,茲特証明如次:(甲)本維持原意,不應加租。(乙)加租証明書某號,應維持 有效。(丙) 將該第幾加租証明書加租額更改,即按現租作不超過百分之幾增加。( 丁】將該加租証明書加租額註銷。如租金有所增加,則其生效日期應由某年月日起計 備註:原發加租証明書除維持有效外,將由本機証明代之。國送日期署長簽發 注意:業主於收到該本証明書後,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在上訴案中,住客被列 爲答辯人

表格十六、(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二房東申請加租率及加租生效日期 表式(可用中文寫),致署長書——樓宇地址。某某爲上述樓宇二房東,該樓宇 (第三)

11010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