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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06 年任 第十七回

之租金經根據條例第十一條增加,現特申請發給加租率及加租生效日期証明盡。茲將 上述樓宇各三房客之姓名及其應交租日期分列如下........申請日期。二房東簽名。

表格十七、(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署長簽發加租率証明書表式,致二房 東三房客書——樓宇地址。按據某年月日申領加租率及加租生效日期証明書,茲發給 第幾號証畫,証明該樓某年月日起加租百分之若干,該樓三房客應由某年月日起分別 加租若干。遞送日期。署長簽發。注意:如三房客於二房東申請加租日期前兩年內始 行租屋或會加租則可於此証明書遞送日期起計十四天内塭具二十一號表格送達署長。 請將此加租証明書覆核及另發就現時分租情况下認爲合理之加租額証明書。

表格十八、(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11房東與業主按照第八條規定協加 租後請求署長証明由房客分柤義務申請書表式(可用中文撰寫),致署長 宇地址。 。 某某乃該樓宇之二房東,經於某年月日根據第八條之規定與業主協議將該樓 宇之租金由若干元加至若干元,茲特申請証明該樓宇各三房客之租金應增加若干始爲 理。用將各三房客之姓名及分租情况詳列如下:姓名。分租情况(如房、板間房 等)。現租每月爲若干元。交租日期。現租額第一次開始繳交日期。其他足以影响 租金事項。申請日期。二房東簽名。

表格十九、(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二房東與業主協畷加租署長准據 求,發給各三房客合理加租額証明盡表式,致二房東三房客————樓宇地址。按據某 年月日二房東申請書,特就各三房客分租情况下列明所應增加之合理租值如後:三房 客姓名——現租每月若干。加租額每月若干。新租每月若千。生效日期。遞送日期。 署長簽發。注意:二房東或三房客如有不服,可在十四天内塭第二十二十一號表格 。向署長申請將新粗額覆核。如三房客或二房東申請加租日期兩年內行租屋,或會 加租,可請求現核,申請覆核費爲現租百分之五,并以不超過一百元爲限。

表格二十、(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二房東不服署長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 定所發証明書請求覆核申請書表式(可用中交填寫),致署長書一樓宇地址。某某乃 上述樓宇二房東,茲因不服某年月日所發幾號証明書,特請求覆核,並列舉理由如 次......兹附上覆核費若干元(此爲現租百分之五丼以不超過一百元爲限)。申請日 期。二房東簽名。

表格二十一、(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 三房客不服署長依第十五條(二) 或(三)項規定所發証明書請求覆核申請書表式(可用中文填寫 ),致署長———— 樓 宇地址。某某乃 逮樓宇三房客,茲因不服某年月日所發第幾號証明書,特請求覆核 ,並列舉理由如次:(甲)租租賃日期由某年月日開始。(乙)本人現付之租金曾於 某年月日增加(甲或乙所報日期應爲申請証明書日期之兩年內)

務情况詳列如下········茲附上若干元(此爲現租百份之五並以不超過一百元 限)。申請日期。三房客簽名。注意:如三房客除繳交原訂租金外曾交與二房東其他 費用以獲得而被租用該樓宇之權利可作爲已加租論。

法規新編

(第三篇)

表格二十二、(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暑長根據二房東依第十五條(一) 項規定申領証明而依該條(二)項規定發給之証書,於複議後所發覆核証明書表式 ,致二房東三房客 ——樓宇地址。環依第十五條(二)項規定所發某號加租証明與

·會由三房客請求覆核,茲特另發証明書列明各三房客於現租情况下合理之加租額。 三房客姓名。現租每月若干。加租額每月若干。新租每月若干。生效日期。如租金不 應增加時,則於加租額每月若千攔下上「無」字。遞送日期。署長簽發。

表格二十三、(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署長對於二房東與業主協議加租 所發三房客分掛加租義務証書,於複議後發給覆核証明書表 式,致二房東三房客 - 樓宇地址。按據申請將根據第十五條(三)項規定所發之三房客加租証明某 號梭,茲答覆如下......(甲)該加租証明書維持有效。(乙)將該加租証明書加租 額更改如下:三房客姓名。現租每月若干。加租額每月若干。新租每月若干。生效日 期。如租金不憑增加時,則於加粗額毎月若干欄下城上「無」字。選送日期。暑長簽

一九六三年新樓住宅加租管制" (法院規程)規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四月三日正按察司佈告,茲執行一九六三年第七號新樓住宅加租管制條例第二十 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程。

第一條(定名) 5. 本規程定名一九六三年新樓住宅加租管制(法院規規程 第二條(提出申請與上訴)。申請人或上訴人得依第一號附表所定適當表格向地 方法院登記官(下稱登記官)提出申請或上訴,連同所需要之副本若干份,以便依規 程第三條規定送達之用。

第三條(申請或上訴存檔後登記應辦手續)。登記官收受規程第二條規定之申 請或上訴,於存檔後,須將此項副本一份送發與依一九六三年第七號新樓住宅加租 制條例(下稱條)規定必要被列爲辯人之人,並連同第一號附表指定之表格,列明 " 上述申請上訴事件研訊之時日地點及答辯人有親自或委託狀師或律師進行辦理之 - 通告書一份送達之。

第四條(准予寬限間時)。依條例或本規程規定向地方法院進行申請或上訴,在 辦理任何手續上原有時限之定者,登記官按據以書面提示由後,得酌量准予寬限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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