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
§看涛年輕 第十七回
法規新編
仲裁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九國三年二號修訂有關私上爭議事件請仲裁條例,是年柒月五日公佈施
第一篇(定名施行與詮釋】——一、本例定名一九號[1年仲裁條例,至第三篇之 規定:將由總另定日期公告實施之。二、本例稱「仲裁契約」指以書約協議將現在 或將來爭議事項送請仲裁,不論有無指定仲裁人姓名者i「法庭」指高等法院;「外 方裁定」指適用下文第三篇規定之判定。
第1篇(在本港進行仲裁對仲裁契約之效用)——三、依仲裁契約委任仲裁人或 公類人,除與原杓明示意義不符及請求法庭法官准許之外,不得反悔。四、任何證 方當事人死亡,此等契約仍屬有效。五、當事人壹方破產,對契約條欸發生爭議時, 亦應送請仲裁或由法庭下令交付仲裁。陸、在仲裁時期,當事人登方或有利益關係之 人對契約有關事物正進行涉訟時,得申請法庭下令暫停訴訟,靠候仲裁之判斷。柒、 仲裁契約有關事項發生爭論,法庭得指令併付仲裁。八、契約未有明示仲裁人名額者 應由單壹仲裁人辦理。九、契約朋示雙方各委壹仲裁人者,其中一人拒絕-
任,得 另易他人代行之,一方未有委派時,他方所委伸入得單獨處理。一〇、契約如明定 兩仲裁人,該弍人得另舉一公斷人進行辦理。一一、契約如明定叁仲裁人,由每方各 委一人,並由該兩仲裁人舉任一人者,此第叁仲裁人即作上述公斷人論。一弍、法庭 在某種情形之下,徇據一方當事人之請求,有權勢委仲裁人,公斷人或第叁仲裁人。 J叁、契約指定由官方評判員進行仲裁者,該評判員如獲法庭批准,得予辦理之。一 四、規定仲裁程序,傳訊証供,繳驗文據,並由法庭下令行保管有關貨物金錢財產 實施假扣押及委任接管人各事宜。一五、規定仲裁判斷時間及由法庭准令寬限事項 。一陸、臨時判斷。一染、指定遵守事項。一八、最後判斷。一九、改正錯誤訊錄 力 。弍〇、規定仲裁等費之負據。弍一、仲裁等費之評定。弍式、判定金額應計利息 照償項利率計算。弍三、法庭令仲裁人公斷人報特殊情况,以資裁定。四 、法庭飭令複議攤。弍伍、法庭撒革仲裁人及將其所爲判斷擱置權。弍陸、法庭對仲 裁人處事不公平或涉及詐欺者予當事人救濟權。式柒、法庭革除仲裁人另委他人代行 之攤。弍八、仲裁所爲判斷,與法庭判令同樣有效執行。弍九、法庭寬限開始進行仲 裁時日之權。三〇、判令負担仲裁費。三、由當事人一方通知他方委派同意委派 仲裁人之時起,即作開始進行仲裁論。三、本篇對於政府爲仲裁一方當事人之事件 ,除第陸條式項規定者外,應適用之。叁叁、凡在本例施行前或以後根據其他法例規 定之仲裁事件,除受第叁四條所限制,及除第伍,第柒條,弍陸條,式柒條,弍九 條,第四條一項,陸條式項及式〇條叁項之外,應適用本篇之規定。叁四、本篇之規 定,對於符合第叁一條意義而在本例施行前開始進行之仲裁事件不生若何妨礙,但在
(第三篇)
八 忏例施行前訂立而在施行後開始進行仲裁者,應適用之。叁伍、民事訴訟法第弍十伍 節(見法律彙編卷一第八九頁)茲宣告廢除。
第三篇(外地若于仲裁判斷之執行)——鸯熙、本篇之規定,對於下列各項在一 九式四年柒月廿八日以後所作仲裁判斷應適用之,即(甲)根據適用第一號附表所列 議定書之仲裁契約所作判斷,(乙)英國承認爲互惠國,經英廷宣佈爲第弍號附表所 列協定當事國之人民與上述其他當事國人民間之仲裁判斷,(丙)英國承認爲惠國 經英廷宣佈適用上述協定之地方而在該地所作之仲裁判斷。為柒、外地仲裁判斷, 除受本規定限制之外,得在本港採用私訴或第弍八條同樣方法執行之。叁八、執行 外地仲裁判斷之條件。叁九、請求執行外地仲裁判斷應提出証件,以餐証明。四〇、 外地仲裁判斷仍在當地爭持中者,不作最後判斷論。四一、本篇之規定,對於可以在 本港執行仲裁判斷之人之法益不生若無妨害,而對於受本港法律管制之仲裁契約所 判斷亦不適用之。
附表第一號—一九式叁年九月廿四日國際聯盟大會英國代表簽署之仲裁議定書 (雾)。附表第弍號 一九弍柒年九月廿日英國代表在日内瓦簽署執行外國仲裁 判斷協定盡(畧)。
公安類
殺人罪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壹九六叁年登六號修訂有關殺人罪法律條例,是年伍月拾日公佈施行。 第壹條。本例定名壹九六年殺人罪條例。
第弍條。(壹)凡在進行其他罪行中而殺死另壹人之人,除非是出於惡意預謀( 無論爲明顯或暗示)殺人,而至構成其謀殺罪行之外,不得作謀殺論。(弍)爲實施 本條(壹)項之規定,凡在行動中國目的在於抗拒執法人員,反抗或逃避合法拘捕, 從事或協助他人逃脫,或援救他人免受合法拘留而殺人者,均觀作在進行他種罪行中 殺人論。
第叁條。(壹)凡殺死參與殺死另壹人之人,其人如患有心智不正常(不論由於 被捕時之情况或因而妨礙其心智襲本性或由於傷病等所引起),以致重大影响其心理 責任,造成不當爲而爲或當爲而不爲,至出於殺人或參加殺人者,不得以故殺人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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