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近年任 第十七回 法規新編 一九〇九年香港(上訴樞 密院)英廷勅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〇九年八月十日英廷伯明罕宮頒發勅令規定香港及所屬地方上訴英廷樞密院 規程,特將該項規程公佈還知。
一、本規程稱:「上」指上訴英廷網院;『英王 包括繼位君主;「判決」 包括法令,定罪或裁定;「法院」指香港合議庭,高等法庭或當時所設立之其他最 上訴庭,各骸法庭按察司;「案卷」指提英廷關於上訴案之卷宗;「登記官」指 法院保管案卷紀錄之登記官;「月份」指通月份;單數文字,包括雙數,而雙數亦 包括單數在內。
二、訴訟標的金額或價值達五千元或以上,或直接間接與財產或私訴有關而涉訟 金額或價值達五千元或以上之訴訟事件?由法院予以最後判决者,不服此項時, 在法益上有擺上訴英廷,至其他訴訟事件,由法院予以最後判決或假處者,如有不服 得向法院請求准予上訴英廷
三、向法院請求准許上訴,須於原判宣告後十四日內以動議或訴狀方式提出申請 並在該十四日期間内,先期七天通知對方。
四、請求准予上訴,上訴人須於開庭研訊前三個月内運照法院所定條件具立一萬 五千元以下保結,保証進行上訴,與繳納應付訟費·及採取步驟編造案卷寄往英國。 五、法院有權酌定上訴人先行繳付原料所定教網或履行實任,或延緩執行,侯 上訴案之判結,但在原判未執行或延緩執行時,獲准上訴之人須具立保結,以 保,保額由法院指定之。
六、編造案卷,須由法院監督辦理,雙方當事人對此有爭議時·應由法院裁定之。 七、登記官與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對於此等案卷,須盡避免將無關要旨 之一切文件編入,以減輕案卷紙錄之體積。
八、任何一項文件在編造案卷時,某一方當事人反對編入,而另一方當事人堅持 必要編人者,無論在香港或英國所編印,均須列明之,備後來調整訟費之根據。 九、此等案卷,必須遵照附表所載規例,在香港或英國編印成帙。
一〇、案卷如在香港印刷,登記官須將此項案卷四十本寄往樞密院登記官,其中 一本須加簽署,並蓋戮法院印鑑,証明其準確性,郵寄等費用由上訴人負担。
一登、案卷如在英國印刷,登記須將此項案卷簽証本一份,連同所有証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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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本一份送致機密院登記官,費用由上訴人負担。上訴案雙方當事人不需另將案卷簽証 本寄發與駐在英國之代理人。
一式、案卷一部份分別在香港與英國印刷者,本規程第十及十一條在實際範圍內 ,應個別適用之。
一三、按察司或會審按察司對原案判决所持贊同或反對理由,須用書面發交登記 官,并由該登記官於寄發案卷時一同轉寄與樞密院登記官。
由於同一事件而有兩宗或多宗請求准予上訴之聲請者,法院如認定爲方便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與上訴案各方當事人起見,應予聯合辦理時,得飭令聯合之,並頒 發單一命令,准予上訴。
一五、上訴人如獲准另行上訴,得於最後准令上訴,隨時撤回其上訴請求,至 於請求上訴有關費用,得由法院指定之。
一六、上訴人如獲准上訴,並經遵行令內附列條件辦理,然迄未申領最後准許上 訴令者,法院准據答辯人方面之聲請,得將原頒准予上訴令撤銷,對於此項上訴訟 衆與上訴人所具保結,就司法正義上予以判處之。
一七、法院按據上訴人申領最後准許上訴令,得查明該上訴人曾否通知一切有關 當事人,認爲未有上述通知時,得拒發此項決定准予上訴令,並得就司法正義上另頒 其他指令,以資辦理。
一八、上訴人獲得最後决定准予上訴後,須即遵照現行規程關於上訴英廷之一 般習慣與程序進行上訴。
一九、上訴人如獲得最後決定准予上訴令而在寄發案卷前往英國之前,願意撤回 上訴並向法院提出聲請時,法院得准予辦理,簽發撤同上訴証明書,此項上訴由簽証 日起即告撤銷,不必由英廷明令行之,至關於上訴訟費及上訴人所具保結,法院得酌 定適宜方法處理之。
二〇、上訴人已獲取最後决定准予上訴令而迄未採取步驟將案卷寄往英國者,對 方答辯人於通知骸上訴人後,得請求法院簽發上訴人並未作有效進行上訴証明盡,迭 院認爲適當而簽發証書時,此項上訴由簽証日起即告撤銷,不必由英廷明令行之,至 關於上訴訟費及上訴人所具保結,法院得酌定適宜方法處理之
二一、凡在頒發最後決定准予上訴令後至案卷寄往英國之前,由於該上訴案任何 一方當事人之死亡,或法律地位有變更至案卷成爲失效時,法院准擔任何有利益關係 人所提出之聲請,得簽發証明,証明案卷上改易某人姓名,作爲代替原當事人, 不必由英廷明令行之。
二式、凡在案卷寄往英國後,由於該上訴案任何一力當事人之死亡或法律地位有 變更至案卷失效者,法院准據任何有利益關係人所提出之聲請,得簽發証明書,寄交 樞密院登記官,証明案卷上改易某人姓名,作爲代替原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