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四

附表 繼收費用表(依第四條規定 徵收費用事項

一、英保護國或外國婦人依一九四八年英國國籍法第六條(二)項規定之公民登記 二、英保護國或外國未成年人依一九四八年英國國籍法第七條規定之公民登記

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監護人以外之人代爲申請而當

與父母申領歸化証同時申請登記者

時其父母或監聽人係爲英聯合王國或殖民地公民者

骸未成年人原爲英保護國人民者

該未成年人驚外國人者

三、發給歸化証———

對英保護國人民————申請時

發紅時

對外國人——申請時

發証時

但父母同居而同時各自代爲申請,亦同獲批准發証者,准納一項費用。

四、遇有疑間而給公民証者

五、恢復英國國籍或放棄公民籍聲明書之登記

領取一九四八年英國國籍法規定之通知書,証明書,命令,聲明書或記載等正確簽証本者

律師業(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六二年第五號修正第一五九章律師業條例,是年二月十六日公佈施行(原例 見法律棠襬卷三第一四〇頁)。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二年律師業(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一五九章律師業條例第三十四條之後增入以下各條文

第卅四條甲。(一)在不削弱法庭依第四條規定自行動議採取行動應有權力之 下,正按察司按據總檢察官或香港狀師公會理事會(下稱狀師公會理事會)之書面申 睛,有機委派一調查委員會,以行使第卅四乙所列職權。 (二)調查委員會以下列 人員組織之——(甲) 香港狀師公會會員兼任香港英王御用狀師一人,但經正按察司 就環境情形認定無可能或不適宜作此一委任者則不在此例;(乙) 香港狀師公會會員 而在港執業狀師五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如無本項(甲)款之委任,則以三人至五人 爲準。(三)調查委員會支銷之費用,包括依第卅四條天規定聘任狀師代理訴訟與付 給証人費用等在内,應按照總檢察官所發証明書自總稅收項下支付之。

第卅四條乙。(一)調查委員會對於總檢察官,或總檢察官委託專事辦理之總律 師,或狀師公會理事會指控某一狀師所提出之告訴,須加以調查,(甲)須用

※看诺年馁 第十六

法規新編

二十四元 九十六元 二百元

三十元

一百七十元 五十元 百五十元

二百元 二十四元 入元

收費金額

徵收人員

二十四元

入境移民處處長

二十四元

同同同

右右右

右右右右

右右右

報告方式向登記官提出結論,此種報告,包含對事實與在法律上之判斷,並公開給該 關係狀師及其辯護人,總檢察官或其委託之藏律師,或提出此項告訴之狀師公會理事 會查閱,但不得公開給社會人士查閱;(乙)調查委員會認定該事件表面上已構成行 爲不檢之所爲時,須向合議庭提出簽署報告書,連同在研訊時所聽取之証供與提供作 証之文件等。(二)凡向調查委員會提出報告,須由總檢察官或狀師公會理事會予以 權宜决定。但由按察司支會總檢官或狀師公會理事會之告訴事件,亦應向調查委員會 提出之(三)調查委員會爲主持調查起見,應賦有第八十六章委員會職權條例第三條 所列一切權力,一若此種權力係就該例規定必要方法特別授予該會執行之者。(四〉 調查委員會對調查事件所有一切程序及依本條(一)項規定所作報告,槪視作授予特 權辦理論。

第卅四條西。(一)凡依第卅四乙規定向合議庭提出報告後,應將該事件安排 執行研訊,而登官並須先期十四日以上將該案研訊日期通知該關係狀師,總檢察官 與調查委員會,同時個別分送調查委員會之報告需匯本一份。 (1)在本條(一)項 規定執行研訊時————(甲)該關係狀師得由聘任之狀師代表,而調查委員會得由聘任 狀師總檢察官或總律師代表;(乙) 合議庭對於應否公開不公開研訊,應予該關 係狀師或其代表狀師提出申訴之機會;(丙) 合議庭應將調查委員會報告書詳加攷慮 ,並得調閱該會錄取証供之紀錄,及酌緻聽取其他供7包括向該會所繳驗之文件在 內。(三)合議庭研訊終結後,得——(甲)對該狀師加以譴責;(乙)指定期間勒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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