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管轄包括頒發禁令與宣告)。(一)地方法院具有頒發與執行下 列任何性質之禁令,並於必要時頒發與執行此項禁令7及對任何權益作有拘束方之實 告令等管轄權——(甲)對於有關動產一切事件,包括金與訴訟標的物而其金額或 價值不超過五千元者;(乙)對於扣押欠租;(丙)對於有關不動產一切事件,包括 不動產之法益,管業執照或地役權或由於或本此而產生之法益,管業執照或地役權7 或有關不動產所訂合約,條款或條件,按照該地依第一一六章差餉條例規定計算應納 之差餉額或年租(二者仍以較少之數爲準)所值不超過五千元者;(丁)對於不在以 上所列而有關任何契約之一切事件,其契約標的金額或價值不超過五千元者。(11) 本案之規定——(甲)不得瀧爲有授予地院以事訴訟管轄權;(乙)不得妨害第十 丸或二十之規定;(丙)並不授予地院以頒發任何禁令或宣告令而至影響高等法院之 令狀或訴訟事件。
第二十二條(覆查判决與命令)。(一)除訟案一方當事人已獲法院准予上訴而 各方當事人不同意將上訴案撤回者外,原審法官得予决定,就其認爲-
分之理由及於 原案判决頒令後一個月內將原判決或命令覆之,帶將原案全部或一部份重新審訊 或覆審,採錄新証供,及修改、變更或維持原判或原令。(二)行使本條(一)項所 賦有之權力——(甲) 得由原審法官自行動議,通告該案各方當事人之後行之;(N ) 准據該案任何一方當事人之請求,通告他方當事人之後行之。(三)行使本條(一 項所授權,對於該案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原判决命令或覆查之决定提請上訴,並 無加以阻止作用。(四)原審法官按據訟案一方當事人請求覆查原案所爲判决或命令 1 得酌定覆查該案之適當訟費,不論是否先行繳交,作爲行使此項覆查之條件。( 五)原審法官在原案判决或頒令後一個月决定行使覆查該案之權力,得於該一個月期 內或以外之時期爲之。(六)原審法官决定行使覆查驗案權,其對於原判決或命令之 執行,並無延緩作用,但原審法官另有指令延遲執行時則不在此例,如飭令延緩執行 得酌定適當條件,令繳付訟費,作爲保証。(七)根據其他法例規定賦予地院審 判管轄之訴訟事件,除各該法例特別有相反之之規定外,亦得行使本條(一)項所 授權力。
第三篇 訴訟程序——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託人與代表人)。託管人或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對於受託或 代管之財產或遺產,得代表起訴或被訴,不必聯同有關係之受益人爲之,一若各該 管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係由於其本身權利出爲當事人之方法辦理,但法院得 在訴訟進行中任何一階段,下令某一受益人參加爲訴訟當事人,無論爲加入或代替原 有當事人者。
第二十四條(僱員索取薪資)。凡屬同一僱主所僱用或允于僱用之人二人或多 因此項僱傭各別有向僱主素取欠薪或索還所繳保証金或因無故開辭要求賠償損失 等事由者,得聯合爲原告人,共同提起民事訴訟,向僱主追償之。但法院認爲聯合 訟可能阻碍或延緩案事之進行者,得令行分別審訊或另行頒發便利審訊之其他命令,
案系
§ 看诺年俓 第十六
法規新編
以資辦理,惟被告方面雖敗訴,然而對於案中被裁定不應獲得補償之共同起訴人,有 向其人獲償此一部份訟費之法益,但法院判處訟費時巴另有指定者不在此例。
第二十五條(共同負責債務)。(一)原告向共同負債人二人或多人追償債務, 不論各該負債人是否爲合夥人,如向其中任何一人送發起訴票狀,在法即爲-
分,法 院判决其人敗訴時7即可向其人頒發執行令,無論其他共同負債者未有受此等票狀之 送達,未被起訴或不在法院管轄範圍地方之內者。(二)凡判决上述被告人敗訴,由 其人償還債款後,其人有權向法院起訴其他共同負債人,追償所應攤還之款。(三) 凡判决共同負債者一人敗訴,對於其他共同負債人之負債責任,不得解除之。 (四) 凡與他人共同負債者而被起訴,其人對於各負責人如並同列爲被告人,則有權可以提 出其辯護理由或反訴者,得列舉提出之。(五)凡有二人或多人並列爲被告人,不論 爲共同或個別負債者,法院得判决其中一人若干人敗訴及頒發執行令,而對於原告 向其他被告人繼續進行訴訟之法益不生若何妨害。
第二十六條 ( 原告人破產)。(一)凡遇訴訟原告人破產,其破產托管人在可能 維護債權人利益之下,依照法院命令,在合理期間內,决定繼續進行訴訟,及繳具餐 費保証金者,此項訴訟不必終止之。(二)上述訴訟,可以展期研訊,直至託管人作 出此項决定爲止。(三)托管人在限期內並未决定繼續進行,亦不繳具訟費保証金時 被告方面得以原告破產作爲辯護根據。
訟案之起訴與爭端之肯定
第二十七條(訟案之起訴)。(一)除受明文指定及其他法例規定所限制之外, 凡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須用傳訊行之。(二)所有傳訊鎖着令被告依票内所列 時日地點到案候,帶列具或註明下列事項————(甲)原告所要求之細節,列舉其訴 誣事由,金額或其他要求,救濟或補救;(乙)原告依第五條規定放棄超額數目時, 則說明此項事實;(丙)通知被告,如不到案,則執行缺席判决,或由地院聽取原告 方面翻供,予以公平判决;(丁)就明示規定或正按察司隨時指令所必要之其他細節 誠通告。
第二十八條 ( 爭端之肯定)。 (一)地院對於任何訴訟事件,得酌量將該案事實 奥法律爭議點加以肯定,記錄存檔,以利審判,一經肯定及記錄,各方當事人除請准 法院之外,不得變更之,法院准予更改時,得酌定適當條件,令繳具訟費,作爲保 証。(二)無論本條(一)項有若此之規定,地院如認爲必便利審判起見,得筋 令依正式或非正式手續將訴狀或詳細事項提出存檔。(三)地院並不因有本條之規定 而必要將爭議點加以肯定或記錄存檔。
第廿九條(爭端肯定程序)。(一)爲遵照第二十八條規定肯定案事爭端起見1 地方法院得——(甲) 向各方當事人或其聘任之狀師,律師或其他代表人查,確定 其所承認或否認之事實;(乙)對出庭當事人或其代表人作口頭訊問,但對其所聘狀師 或律師則除外;(丙) 飭令任何當事人於令內所列日期出庭,並將該案展期是日再訊 ;(丁)讒令任何當事人將其所保有或在其控制權力下而擬用作支持案事之一切文城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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