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所列之其他病沒作預防免疫措施。

其他各項規定

第三十六條。(一)衛生宮或獸醫實如認定某一來源,塲所或加工製造或再造牛 奶廠出產供人所食之牛奶有傳染病疫或可能引致其他病疫,由於販售牛奶人或其服 役人員或代理人之行爲或過失而可能危害公共衛生時,得頒發書面通告,下令禁止此 種牛奶之供應,分發或出售,或在令内列期限及條件限制其供應,分發或出售。 (二) 凡不服本條(一)項規定所頒命令者,得於頒令後十四日內具狀向總在 政務會提起上訴,總酪在政務會得將原令維持,更改將撤消之。

(三)總督在政務會認定上項命令不應頒發時,得下令補給賠償費與上訴人,體 察一切情形酌定公允數目補償之。

(四) 上述補償費,應自本港稅收項下撥付之。

第三十七條。 (一)市政局得設置關於加工製造或再造或售賣或分發牛奶業所應 用之報告册一本或表格,供衛生官及衛生督察巡視各該場所之用。

(二)該業領照人或東主須將所供之報告册或表格放存可以隨時準備由衛生官 或衛生督察取用之地方。

(三)無論何人不得用各該册或表格毀棄,或竄改册內或表格之記載。 第三十八條。(一)依第三篇規定所發牌照,每年一月一日到期換領。(二)上 述牌照之發給或換,須依第二號附表所指定者繳納牌費。但在任何一年六月三十日 以後所領牌照,愬收半費。(三)市政局意認定所領牌照遭受遺失或毀,於遵繳 費用五元後,得另發副本一份。

第三十九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二千元髓金 及三個月徒刑之處分,其連續犯罪,經法庭按証據認爲確鑿時,每日加科五十元罰 金——(甲)違反細則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七、十八 、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 十九、三十、十一、三十三條,或十一條(一)項、二十條(一)項、三十二條(一) 項、三十四條(一)、(四)、(五)項、三十五條(二)項、或三十七條(二) 或 (三)項之規定者;(乙)不遵照細則第三十二條(11)項規定送達通告辦理者;( 丙 ) 在加工製造或再活牛奶塲所受僱或工作之人——(一)不遵照細則第三十四條( 11 ) 項之規定投到受身體檢查者;或(二)不遵照該條之規定停止受僱或工作者; (丁)不遵照細則第三十五條(二)項規定在政府公報刊發之通告辦理者;(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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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編

遵照細謂第三十六條(一)項規定所頒命令辦理者,但此項命令經遠在政務實依 條(二)項規定予以更改或撤消者不在此例;(已)其依細則第三十六頓(一)項規 定所頒命令經總督在政務會依同條(二)項規定予以更改而不遵照變更命令辦理者。 第四十條。在不妨害其他法例關於起訴刑事罪行之規定總檢察官對起訴此等罪

行權力之下,其依本細則規定對犯罪行爲提起控訴,得以市政局名義行之。

第四十一條。(一)凡在本細則施行時依當時現行而現目宣告灤除之牛奶店及巴 士特殺菌機廠細則規定對售竇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所發牌照或在本細則施行時依當時 現行而現目宣告廢除之食物廠細則規定對售賣加工或再造牛奶所發牌照,應視作一九 六〇年食物業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所發許可証或依本細則第三篇規定所發牌照論 (11) 凡依上述牛奶店或巴士特殺菌機廠細則或上述食物廠細則規定對加工製造 或再造牛奶塲所所批准之圖則,應視作依本細則規定予以批准論。

(三)凡根據本條(一)項規定請求換領一九六〇年食物業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 定之許可証或請求換領本細則第三篇規定之牌照者,市政局應分別換給各該申請人。 (四)無論本條(一)項有若此之規定,市政局爲顧及本細則所規定,對任何雄

工製造或再造牛奶場所認爲不滿意時,得送發通告與該處領照人,作爲換領牌照之先 决條件,令其人於依本條(三)項規定換牌之後,遵照通告所示事項,進行將該塲 所更改或增設之。

(五) 凡依上述牛奶店或巴士特殺菌機廠細則或食物廠細則或現經廢除之再造奶 及乳酪細則規定所繳全部或部份費用,不得以有本細則之規定要求退費 附表第一號 煑熱法 (依細則第三及四條之規定

一、巴士特殺菌法——(甲)用「保持法」,即將牛奶煮沸達華氏表一四五度以 上,至一五〇度以下溫度,至少三十分鐘,即將之冷却至華氏表五十度以下溫度;或 (乙)用「快速高溫法」,即將牛奶煮沸達華氏表一六一度溫度以上,至少十五秒鐘 1即將之冷却至華氏表五十度以下溫度。

二、殺菌法,是——(甲) 將牛奶加工和匀,使奶脂球破裂,與牛奶完全混和 者;及 ( 乙 ) 將和匀牛奶煮沸華氏表二一二度溫度以上,至少廿五分鐘,保持在同 一容器內,以備出售,供人飲食。

附表第二號

發給及換領牌照費(依細則第卅八條之規定) 場所面積,照樓板計——一千五百方尺以下一百二十元。一五〇一至三五〇〇方 尺二百四十元。三五〇〇方尺以上五百元。

(第三篇) 一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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