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一九六零年公共市塲施行細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會通過市政局八月二日執 行一九六〇年三〇號公共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第八十條授權所立之下開一九六〇年 公共市場施行細則案,是年十一月十一日公佈施行(甲第一三二號公佈)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一九六〇年公共市場街細則,並由一九六〇年公共衛生及 市政事務條例施行之日起付之實施 ( 即是年十一月十一日 )。
第二條。本細則祗適用於市區地區。
第三條。本細則除內交另有表示者外,所稱——「局」指市政局;「市場一指公 北市塲;「販枱」指市場內之販拾。
第四條。(一)市政局得隨時以通告指定任何市場開市收市時刻,在該市場當 處標示之。 (二)無論何人除有合法權力或宥恕理由外,不得在收市時間內進入市場 之內。
第五條。(一)無論何人,如不是下列人等,不得在市場內經營任何業務( 甲)販枱承租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或服務人員;(乙)該承租人之法定代表人或聽法定 代表人之授權代理人或服務人員;(丙)頜有市政局書面許可証者。
(二)無論何人如不是販枱承租人,不得佔用枱位。
第六條。市政局得代表政府將任何販抬出租與任何人或四名以下之共同承租人, 其租值期限及條件等由該局議定之,不另收其他費用或雜費。
第七條。除由市政局書面許可之外,無論何人不得在市場內裝置加設更改或拆除 任何電器設備,不論爲政府或他人所有者。
第八條。(一)無論何人不得將草薦廢物等抛擲市場任何地方,不論是否有碍衛 生者。(二)無論何人除將垃圾放置專設垃圾桶之内。不得將垃圾任意處置。
第九條。無論何人除有合法權力或宥恕理由之外,不得在市場內建造任何結構物 或任意放置物品或車輛以致有阻塞之處。
第十二條。無論何人除在市政局指定之地方外,不得在市場內隨處宰殺牲畜雀鳥
第十條。無論何人除在廁所之内?不得在市場內隨意便溺。
第十一條。無論何人不得在市塲内隨地吐涎。
(第三篇) [0
第十三條。市政局對於犯有行爲不撿,向人恐嚇,勒索金錢或第一四八章賭博懶 例第十八條規定罪行而判罪有案者,得向其人送達書面通告,禁止其人在市場內經營 任何業務或受僱或參加此項業務工作。
第十四條。(一)凡違反細則第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條或第四條( 二)項規定者,以犯罪論,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百元剛金之處分。
(二)凡不遵照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所發通告辦理者,以犯罪論,應受證易程序治 罪科五百元罰金及一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十五條。在不妨害其他法例關於起訴刑事罪行之規定暨總檢察官對起訴此等罪 行權力之下,其依本細則規定對犯罪行爲提起控訴,得以市政局名義行之。
徙置(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〇年五四號修正一九五八年一六號徒條例,是年十二月九日公佈施行 (原例經一九五九年一〇號修正在案)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〇年徙齧(修正)條例。
第二條。 。一九五八年徙盦條例(下稱原例)原名稱删除,易爲下文——一八五九 年一六號規定清除侵佔公私業權僭住民及非法建構物&徙置僭住民與其他需要住所人 民條例。
第三條。例第二篇標題删除,易爲「清除僭住民及非法結構物」字樣
第四條。與第二十條(一)項爲如下修正:(甲)『凡欲徙置住木康徙置區或 徙置區或非法結構物者」句删除;(乙)「以便証明其人」字樣之後加入「或他人」 字樣。
第五條。環例第四條與卅七條末句「供來港人民或總督認爲應予援助之人徙置 之用一字樣删除
第六條。原例第卅三條爲如下修正:(甲)「住宅内」字樣删除;(乙)「作 侵佔論」,易爲「在上述時間內概作優估論」字樣
第七條。原例第卅五條爲如下正·
(甲)本條(一)項——(子)「在住屋內」(丑)「住屋」,易爲「徙置區」 字樣;
(乙) 本商 (11)項「住」易爲「徙置區」字瀠。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