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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棍

完好,清潔與合衛生,並將場内用作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各部地方至少每廿四小時用. 水洗刷一次。

第二十二條,領照人對於加工製造、再造或存儲牛奶所用載器或容器,如非經市 政局檢定質料或形式所造者,不得採用之。

第二十三條。(一)領照人對於加工製造,再造,存貯或分發牛奶所戱器用具 ,在一度用過之後或取用之,如未經洗滌,續用蒸汽或沸水消毒或遵照市政局普遍 對某一特別事件書面許可之其他方法消毒者,不得取用之。

(二)煮熟機一切機件,須時時保持清潔狀況,其在煮熱過程中而與牛奶接觸之 各部份機件,必要時常用清水或清潔粉洗滌,(如用清潔粉,洗後須過淸水 > 7續用 蒸汽或沸水或該局普遍或對某一特別事件書面許可之其他方法加以消毒。

第二十四條。無論何人不得擅用或任令他人擅用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所用黻器、 容器或用具吸飲牛奶。

第二十五條。無論何人在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程序中不得吸烟或任令他人吸烟。 第二十六條。無論何人不得使用或任令他人使用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之場所作睡 宿之用。

第二十七條。無論何人不得將衣服睡具或私人事物在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之塲所 作暫時或永久之懸掛或留存或任令他人爲之。

第二十八條。(一)凡在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之場所(甲)任何人不得在該 塲所内唾涎;〔乙 ) 任何人除向痰盂或專供此項用途之其他容器內,不得隨處唾涎。 (二)凡設有痰盂或其他容器時,領照人須人每廿四小時至少一次將之洗濯及 加入消毒液體。

(三)除經市政局書面許可者外,領照人須將中英文字禁止唾涎之通告一份或多 份在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塲內當眼處時時標示之。

(甲 第二十九條。無論何人參與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者,在參與此項工作時 丷須竭盡可能,保持其身體各部份及所穿外衣之清粥;(乙)身體外露部份遇有割傷 或擦傷,須用適當防水布裹扎。

第三十條。(一)除經市政局書面特許豁免之外,領照人須將加工製造或再造 奶塲內可能隱郾蟲風之穴孔罅隙或其他地方清除或封閉之。(二)無論何人不得將 藉一人之力即可易於移動以外之傢俬或設備,放置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場內而貼近牆 籃之間,免有阻碍清繫各該舘傢俬設備之處。(三)無論何人不得明知故犯任令

鼠混跡於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塲所之内。

(第三篇) 一〇八

第三十一條。無論何人不得使用或令使用任何天階甬道露天礦地或屋頂作加工 製造再造或貯藏牛奶之用。

第三十二條。(一)頜照人——(甲)須將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場所內貯存用水 所有水池或載器於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用氯CHLORIN E 五十份合水一百萬 份洗濯清潔之;(乙)最後執行洗濯之日期,須在每個水池或載器當眼處註明之。( 二) 在不妨害本條(一)項規定之下,衛生官或衛生督察得將通告一份送致領照人, 着令遵照通告所列方法與所定時日將各該水池或載器洗濯之

第三十三條。在不妨害本細則任何條款規定之下,所有領照人須採取一切有關加 工製造或再造牛奶,包括分發或手工處理此等牛奶之適宜及正當預防措施,免有污染 之虞。

第三十四條。(一)凡患有傷口,痛疼冫耳病,嘔吐,泄瀉、喉痛等症者,不得 參與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工作。但衛生官認定並不至涉及危害公共衛生者,得簽發 書特許其人豁免本項之規定

(二)凡在淵工製造或再造牛奶塲所受僱或工作者,如徇據衛生實畫面供求 依照所定時日地點投到檢驗身體,衛生官執行檢查後認定其人患有傳染病或可能將病 沒傳染他人時,得用盡面通告其人,其人應即停止受僱於該場所或任何其他加工製造 我再造牛奶之場所。

(三)依本條(二)項規定所發通告,應繼續有效,直至衛生官再發書面通告, 宣佈取消前述之通告時爲止。

(四)凡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任何人患有本條(一)項所列病症,而其人並未依談 項規定特許豁免者,無論何人不得僱用或許可僱用其人參與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之工

(五)無論何人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任何人接本條(二)項規定現行有效之通告 者,不得僱用或許可僱用其人從事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之工作。

第三十五條。 (一)無論何人除已遵行下列規定者外, 不得受僱於加工製造 再造牛奶之場所或從事工作——→(甲)在前三年期內曾經種痘者;(乙) 在前一年期 内曾受預防陽熱病注射者。(二)凡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任何人並未依本條(一)項規 定作預防免疫措施者,不得僱用其人作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之工作。(三>市政局 得隨時在政府公報刊發通告,蕭令受僱於加工製造或再透牛奶場所從事工作之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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