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乳酸(忌廉)」字樣或暗示含有牛奶乳酪字義之飲品。 (丙)任何豆汁或椰汁( 純椰汁除外)其他在色味形狀品質方面類似牛奶飲品,但(一)用市政局檢定形 式容器盛載,及(一)所有此種容器係有 中英文字標識正確說明其主要成分者, 則不在此限

(二)本條(一)項所列飲品,如在領有市政局依一九六〇年食物業施行細則規 定發給牌照之場所出售供人飲食,而對於此種飲品主要成份之眞實性並無加以虛偽

·詐欺說明者,自不適用本條(一)項之規定。

第十二條。凡因銷售而特有牛奶或細則第十一條(一)項所列飲品者,須採取一 切合理與適當預防措施,以防止此項牛奶或飲品遭受病疫傳染污腐。

第十三條。(一)凡保存牛奶以供銷售者,不得將之儲存於華氏表五十度以上溫 度之地方。 (二)凡因經營或在業務上輸運運送牛奶者,須用適當容器盛載或依照 市政局檢定之其他方法辦理,務使牛奶溫度時常不超過華氏表五十度以外。 牛奶再造及加工

第三篇

第十四條。無論何人除領有及遵照市政局所發牌照,在照上列明之場所辦理外 ,不得因銷售而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或使人爲之。但本條之規定,對於領有市政局依 一九六〇年食物業施行細則規定所發牌照之場所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及供應客人在內 食用者不適用之。

第十五條。(一)申領上述牌照,須向市政局秘書提出申請書,並須附申請人 意欲加工製造或再选牛奶所在場所之全部地方圖則一式三份,按照最近比例尺度繪成 之,而此項圖則並須包含下列各詳細事項——(甲)衛生與洗滌設備;(乙)在內所 骰衣服、貯物室,通路或曠地;(天)供職員或僱員專用之房室或其他地方;(丁) 所有進出門口與塲內交通處;(戊) 所有窗牖或流通空氣孔穴,如有機通風設 則列明此項 ; ( 已 ) 所有屬於主要及固定之傢俬與裝設所在處,色括煮熱器, 濕器,冷藏器,冰凍設備,消毒機,貯藏及裝瓶配冫食材,水盆,冲洗盆,水箱 或其他相同事物在内;(庚)貯放或處理垃圾工具;(辛)渠澣系統,包括渠口在內。 (二)凡由市政局核准之圖則或修正則,每份須由秘書簽署之,其中一份發 還申請人,餘兩份由該局保留之。

第十六條。凡申領上述牌照,市政局對於領照場所,除滿意認定有下列情事時方 予發給之——(甲)細則第十五條所指圖則經該局批准而該場所亦已遵照辦理者;( 乙 > 場內除專供貯物間以外各部地方所設通風設錐,無論爲天然或機械或局部天然或

香港年鑑 第十四回

法規新編

局部機械設備,係足以保障在同一時期最多人數在內工作人員之健康者;(丙)所裝 衛生設備,並不下於一九五九年甲第七六號公佈之一九五九年建築(衛生設備水管渠 溝工事及水厠標準)規則第五條規定之標準者;(丁)塲内接駁公用自來水,設有儲 水池,池之大小,視該塲每日用水量而定,並加設出蓋,以免沙塵蚊蚋侵入。但該局 認定接駁自來水仍不敷該場所用時,得權宜决定,在顧及公共健康之下,批准採用其 他認爲-

足之用水;(戊)加工製造或再造場所之各部份地方——(一)地板及高度 七尺以上內牆表面,須用平滑,淺色及不透水物料鋪砌,而脚與樓板處須凹入;( {1} 天花板以不染塵者爲準;(三)天花板及本項(一)款未有列舉之牆壁,須掃灰 水或髹淺色漆油;(已)供應-

足洗濯設備,其設置地點,視場內人員工作性質定之 ;(庚)設置-

分及適當貯物間或貯衣間,以在場內加工製造,再製或貯藏牛奶以外地 方爲準,備代貯受僱人員外衣及其他私人事物之用;(辛)附設於渠溝系統通風管抽 取新鮮空氣之洞穴,不得設在加工或再造牛奶場內,此種系統入口處須加設凝汽器。 第十七涤。上述牌照一經發給,領照人除由市政局盡面許可外,不得擅將場内作 如下更改或容許改變之——(甲) 更改或增添任何事物至與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批准之 圖則不符者;(乙)對細則第十五條(一)項規定各事項作重要之變更者。

第十八條。(一)領照人對於獎熱牛奶所用機械儀器,須配備自動紀錄溫度計一 具或多具,以便指出及紀錄所煑牛奶之熱度與時間。

(二)領照人用以熱牛奶之儀器,除下列規定者外,不得採用之——-(甲)其 款式係經市政局所檢定者;(乙) 配有溫度控制器者;(丙)除市政局另有書面許可 之外,係配有自動分流器,使牛奶得按照煑熱方法就其勢熱時間達到之溫度分流者。 (三) 領照人對於依本條(一)項規定所記錄之溫度表,至少須保留兩個月,並 準備在適當時間內由衛生官或衛生督察檢查之。

第十九條。無論何人除得市政局書面許可之外,不得將本港出產或再造牛奶以外 之奶寞熟之。

第二十條。(一)無論何人不得應用下列物品再造牛奶——(甲)牛油、奶粉、 煉奶或其他成份,但經市政局檢定其來源者不在此限;(乙)公共自來水以外之水, 但經市政局檢定來源者不在此限; (丙) 不符合一九六〇年甲七二號公佈之一九六O 年食品加色規則「准許色素]意義規定之染色物料。

(二)市政局得在政府公報公佈依本條(一)項規定對來源之檢定等事宜。 第二十一條。領照人須時常將該牌照有關塲所一切地方及場內所有裝設配備保持 (第三篇) 一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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