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四回
法規新編 季,即視爲由開始供設第一日起計,但第一季收費,則照原定每季十六元與供設臨時 倩 事務應黴費用之差額計算徵收之。
(四)(甲)遵照本條(一)項規定應對之費,癒限未繳者加收百分之五,如逾 期一月,另加百分之五。(乙)加收之費,不足一角,亦作一角計,並予追償之。
第五篇 罪行及其他规定
第十一條。(一)凡違反細則第四或第五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 罪科五百元罰金之處分,如連續犯罪,由法庭認爲確鑿時,每日加科十元之罰金。( 二)凡違反細則第六、七或八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二百五十 元罰金或七日徒刑之處分,如連續犯罪,由法庭認爲確實時,每日加科五元之罰金
第十二條。在不妨害其他法例關於起訴刑事罪行之規定總檢察官對起訴此等罪 行權力之下,其依本細則規定對犯罪行爲提起訴訟,得以市政局名義行之。
一九六〇年潔淨及防止有礙 衛生施行細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會通過市政局八月二日執 行一九六〇年三〇號公共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第十五條授權所制立之一九六〇年潔淨 及防止有碍衛生施行細則案。
緒,則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一九六〇年潔淨及防止有碍衛生施行細則,並由一九六〇年 公共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施行之日起付之實施。
第二條。本細則祗適用於市區地區
第三條。本細則除内文另有表示者外,所稱「局」指市政局;「危險性垃圾」指 附表所列各種垃圾;「糞物」指人類糞便;「住屋垃圾J指坭瞾爐灰廢物,污穢或不 憟物,但危險性垃圾商業性垃圾萬物等除外;「塲所一包括土地樓宇結構物地窖在西
對於樓宇則包括院;」街道垃圾」指坭廢物濕坭,路上破碎及污物,但由内 排出之物除外。
(第三篇) 九八
第 二 篇 防止街道與共公塲所有碍衛生
第四條。無論何人 (甲) 不得從店舖或住屋內將廢紙膠或其他垃圾出 移出街遒或公衆地方;(乙)不得將撕破招紙標貼 其他紙張抛廳街道或公衆地方; ( 丙 ) 不得在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在街上打攡擦掃或清潔地氈地蓆或含有坭塵之 其他織物;(丁) 凡屬報販街或小販,不得將廢紙破齎果皮或其他垃圾棄擲街蕸 公眾地方。
第五條。無論何人不得將任何成爲廢棄物之玻璃陶瓷器鐵罐紙盒紙張或其他垃圾 放置或遺棄於———(甲)公路街道路邊或公衆地方之上;(己) 水上(油上) 水道或 接道路或公眾地方之嚎坑內。
第六條。無論何人不得在街道或公衆地方上亂擲或遺棄橙皮蕉皮蔗渣其他主果皮 片或足以危害公衆之其他物質。
第七條。無論何人不得抛擲放棄置玻璃瓶碎玻璃或其他利物質(修建街道 用之物質除外) 於街道或公衆地方上而其位係足以傷害她人或損害任何財產者。 第八條。凡執行職務公務員以外之人,不得在街道或公衆地方檢拾或收集捲菸或 烟草殘餘。
第九條。(一)無論何人不得在街道或公眾地方或公衆所能或其他非正當地 方隨意便。(二)照顧或管理年齡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人,如無適當理由,不得縱任 各該兒童在街道或公衆地方所能目睹或其他非正當地方便溺。
第十條。負竇管理車輛、載貨車,農業工具或機器之人,不得任令車上所載坭土 灰沙或其俬物料墮落公共術追之上而至阻碍或危害使用該處街道之人損害該處路面 ,又無論何人如不在可能範圍内,預先掃除事身車架或車輪上附黏之泥土灰沙或其他 物料者,不得將此等車輛工具或機器駛人或運至上述街道,以至弄污或損害街道路面
第十一條。無論何人如無合法權力或有恕理由,不得將屍骸或獸體或其一部份放 瀟街道或公衆地方、曠地、海濱、海岸、垃圾船、垃圾池、渠杭、水道或海港之內。 第十二條。無論何人如無合法權力或有恕理由,不得檢拾所有貯存公共地方、 地、垃圾池、垃圾堆之垃圾,並不得將之移動或散撥之。
第十三條。無論何人自屋內運出之沙坭灰或各種垃圾,不得置放任何道或 地方或投入海中。
第十四條。(一)運沙泥灰鹽或各種垃圾經由任何街道或公衆之人,須採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