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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事務條例施行之日起付之實施

第二條。本細則祗適用於市區地區。

第三條。本細則除内文另有表示者外,所稱————「局」指市政局;「清龚事務 指依一九六〇年公共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之事務以清除及處理糞務 者;「蘆物」指人類便;「塲所」指樓宇及其附邊結構物,但不包括專供住宿之臨 時結構物而並非符合一九五五年工廠及手工業條例意義規定之手工業所用臨時結榔物 「臨時清糞事務」指短期供證不超過三十日期間之清冀事務;「用水衛生設備」包 括水則在内。

二篇 水厕便厠

第四條。凡樓宇場所或其一部份裝設水或尿測者?其業主,業主離港或所在不 明則該處住戶須將裝設水厠或尿間之樓板用平滑堅實與不透水物質建造或鋪砌之, 並時常保持其良好及完整狀况

第五條。設有水廁或尿厠樓宇共一部份地方之住戶,須——(甲)時常保持各 水厠 測淸潔與完好情狀;(乙)時常保証供-

足冲洗用水;(丙)内設有流 通空氣機械系統者,保持此等機械之良好運動。

第六條。無論何人不得將不易在水中溶化之物質或足以阻碍水斷或尿測正常運行 之事物納入或容許放入内。

第七條。(一)凡樓宇塲所或其一部並無水阿衛生設備者,該處住戶須供設測梧 以至少每十五人一具爲準

(二)所有桶除由市政局供應者外.........(甲) 大小須適合其用途;(乙) 須用 光滑不透水物料構造;(丙)上殼密蓋或置於箱或結構物之内,以防止具味外洩,曬 蚋進入及經該局滿意其構造者爲準

(三) 上述桶及一切配備,須由該處住戶時常保持其完整,清潔及良好狀况, 以得市政局滿意者爲準。

篇 清

第八條。(一)無論何人除須遵照本細則規定辦理外,不得在任何樓宇場所或其 部份地方所設糞桶從事處理舊料工作,但由蔞事務代理人爲之者不在此限。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二) 凡樓宇或某部份地方一時未有供設補其事務,而該處住戶經俠細則第九條 規定手續向市政局提出申請,惟該局於收受此項申請書後四十八小時內未示拒絕或 不予供設或令予以供者,該住戶得自行於每廿四小時清理糞桶一次,直至供縠此 項事務爲止,但須採取謹慎方法,以免有碍衛生及臭氣外瓷或招致蒼蠅之處,然無論 如何,不得將糞物傾卸落 或瀉入溪潤、水道、露天坑溝地方

(三)凡樓宇或其部份地方而設有藝事務者,該處住戶除經市政局或其承 此項事務之人指 放置鍵桶地點外,須將糞桶放置任何地方,務以————(甲)便於從 街上進入以清除收集者;(乙)搬移糞桶毋須經由阻塞之甬道者;()搬移萬桶, 在可能範圍內不須經由睡蜜或宿舍者,但無論如何,不得將放置街上。

第九條。(一)申請供清蔞事務,須以書面向市政局秘書提出之,並說明 (甲)開始供設日期;(乙) 申請人之姓名地址; (丙) 該處業主之姓名及地址,但 申請人自爲業主者除外;(丁)需要供此項事務樓宇或其部份地方之詳明地址。 (二)請求供設禕事務申請人並不需要超過三十日之供設者,得在申請書上說 明爲臨時供設,及儘可能其終止日期。

(三)無論何人對於任何樓宇或其部份地方所供設之事務擬予以中止時,得 於中止前三日以上書面通知市政局秘書,將中止日期報告該局,並列明其中止事由。 (四)任何樓宇或其部份地方住戶申請供清事務或報請中止供設時,除該申 請人或呈報人爲該處業主或業主駐港代理人外,市政局應將收受上述申請書或通知 事由及該局所爲決定以畫面轉知各該業主或其在港代理人,按照該局所知其人在港地 址寄發之

第十條。 (一)(甲) 市政局對於某一區或地方所有無水測設備之樓宇,除作非 住宅用途並不供設廁桶戲藝者外,在每發摟或其一部份地方所供設之董事務,每季 或不滿一季徵費十六元,須向庫務署繳納之。(乙) 清糞費每年分兩季在六月一日或 以前或十二月一日或以前清繳,或照所發催收通知單開列之最後日期(即六月一日或 十二月一日以後日期) 一個月內繳納之。(丙) 凡對任何樓宇供設發事務,除屬於 臨時供設者外,如由六月二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或由十二月二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內開 始供設者,應分作六月一日或十二月一日開始供設論,或照此收費。

(二)凡屬臨時供殼之清糞事務,須於開始供設之日或以前向庫務署繳費十元。 (三) 凡酀任何樓宇或地方臨時供設糞事務逾三十日以上者,每季或不滿一季 微費十六元,須向庫務繳納之。(乙)凡遇上述事件,其臨時供設淸藝事務之第一 (第三篇) 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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