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之必要措施,以免此等事物懟薄路上。(二) 韓江沙坭灰璃或各種垃圾遇有懂卸於 路上時,其運輸入須即洗掃該處地方。
第十五條。〔一>無論何人除得市政局許可外,不得經由任何街道或公衆地方移 運或令移物、餞餘、便溺或其他惡臭或各種不合衛生事物或液體,但有下列情 形者不在此限—————(甲)用載器、車輛或不透水材料構造之容器盛載,上配置,使 載物不致脫漏或臭氣不致外洩而予以移運者;(乙)移糞物,自午夜至翌晨六時爲 之者;(丙)移餘,自午夜至翌晨九時爲之者
(二)無論何人不得將餓餘傾入渠溝之內。
(三)移蓂物、餓餘、便溺或惡臭或不合衛生事物或液體經過街道遇有傾卸脫 瀨時,其負此傾卸脫漏責任之人,須即將此處地方洗掃清潔。
第 三 篇 三篇 住屋攤捶之處理
第十六條。任何樓宇之住戶,除在遭遇颶風或其他特殊情形之下之外,須於每北 四小時內,依本篇規定將屋內積存所有垃圾清除一次。
第十七條。樓宇設有垃圾槽者各該樓宇或其一部份地方之住戶,須將危險性垃 圾以外之一切垃圾傾入該槽所漏斗內。
第十八條。(一)樓宇而設有垃圾槽者,應由該樓宇業主,或垃圾槽係另有主 人者則該槽所有人負賣下列事務(甲)常時保持槽口、漏斗、桶廂及其四週之溝 粥狀况冫並採取一切必要預防措施,以免發生不合衛生情事;(乙)槽內設手提垃圾 桶,以能-
份容納所傾入之垃圾及照市政局檢定之材料與形式製造者爲準;(丙)每 日清除該種收納之垃圾,按照市政局指定移送垃圾艇或垃圾池,但槽內垃圾桶容積不 超過三點二五立方尺者,每日得交由垃圾收集車清除之。
(11)垃圾槽附設有焚化爐者,事後之餘燼,應適用上述(丙)款之規定,作住 屋垃圾論。
(三)市政局與設有垃圾糟樓宇之業主與各個垃圾槽所有人訂有合約以清除該 槽之垃圾者則——(甲)本條(一)項(丙)款之規定不適用之;(乙)上述合約須 受市政局酌定條件之限制;(丙)在不妨上文(乙)款一般規定之下,訂約雙方當 事人如無相反意向之表示,下列事項應麒爲上述合約之條件——(一)所有垃圾桶須 依照市政局所檢定之材料、形式與容量構造之,並時常保持完整,以該局滿意爲準; (11)此種垃圾桶須置於適當位置,桶底配車輪或該局另有指定之其他設計,以便於 移動淸理者爲準;(三)廂須加鍰,並惑許清除垃圾或該局授權人員檢查時方得開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啓之;(四)時常準懽給予垃圾車收集樓內垃圾之便利。
第十九條。(一) 樓宇而未有裝設垃圾帶者,各該樓宇或其一部份地方之住戶, 須設置一具以上-
足數目之垃圾桶若干具,以備收儲該樓宇或各該部份地方每廿四小 時內積存危險性垃圾除外之垃圾。所有此種垃圾桶之構造以市政局認爲滿意者爲準, 鑒——(甲)用堅固不透水材料製;(乙)圓筒形或向下尖形而內面光滑者;(丙 )底設圓邊脚,免桶底接地面;(丁)桶上設兩手抽,以便手挽;(戊)配設密蓋 ,以免坭塵臭氣外浴或招致飛蠣;(已) 容積以不超過三點二五立方尺爲準。
(二)所有垃圾桶須時常保持完好潔淨,以市政局認爲滿意爲準,除應用時之外 1須時時蓋密。
(三)上述樓宇或其一部份地方之住戶,須於每廿四小時內將本條(一)項規定 所設垃圾桶送往垃圾收集車清除桶內垃圾一次。
第二十條。無論何人如無適當有理由,不得將垃圾桶在等候收集車時間內放置 街道或公衆地方上逾五分鐘以外。
第四篇 危險性撒挢與商事
第二十一條。無論細則第十六條或十八條有若何規定,任何人不得將危險性垃圾 或液體投人專供住屋垃圾用之垃圾槽或垃圾桶之內。
第二十二條。任何樓宇或其一部份地方遇有危險性垃圾時,該處住戶須將所有此 項危險性垃圾送交垃圾車上之收集人。但遇數過多或其性質特殊,收集人拒絕接納 時,各該住戶應將事實報告市政局,由該局指示其處置方法。
第二十三條。(一)任何樓宇或其部份地方有商事垃圾時,得由市政局許可將之 投入該處所般垃圾槽之内。
(11) 任何樓宇並本設有垃圾槽,或市政局不容許將商事垃圾投入槽内時,該處 住戶應將之放入垃圾桶送往垃圾車清除之。但遇數素過多或其性質特殊,收集人拒絕 接納時,各該住戶應將事實報告該局,由該局指示其處置方法。
第五篇 罪行及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一)凡違反細則第二篇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
科五百元罰金之處分。(二)凡有下列情事之所爲者,以犯罪論,受簡易程序治罪 科二百五十元罰金之處分—————(甲) 違反細則第十六、十七、十九、二十條或十八條 (一)項之規定者;(乙)不遵照市政局依細則第二十二條但書或二十三條(二)項 但規定所指示辦理者。
(第三篇) 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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