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四底
入會爲準會員之申請,須有普通會員11人署名贊助」字樣刪除。
第五條。原例第九條 (11)至(六)項廢除,易爲下文
(二)(甲)管理局以局員十一人組織之,概由總督委任,任期由總指定,不 得超過三年期。(乙)管理局局員中六人由總督選委,其餘局員五人(下稱提名選舉 局員),應以協會會員並非屬於公司或商號會員或其遺派代表人而依本條(三)項( 甲)、(乙)(丁)規定荐任之。(丙)上述(乙)款所稱「遺派代表人」指屬 於公司或商號之協會普通會員在長期服務人員中所委派之代表並經管理局予以承認者 (至所稱管理局,應併包括一九六〇年香港旅遊協會修正條例施行前所組設之管理局 HR)
(三)(甲)下開各種普通會員,即——(一)海運旅客之國際旅客戲商; 二)空運旅客之國際旅客載運商;(三)酒店東主;(四)認可旅行代理商;(五) 遊客代理人,均得一九六〇年香港旅遊協會(修正)條例施行後一個月內推荐一人委 爲荐任局員。
(乙)管理局薦任局員以任何原因遇有空缺時,其所或所代表之該種普通會員 得於該缺虛後一個月內提名推薦另一人填補之。
(天) 總督對於依上述(甲)(乙)款規定推薦之人,於諮園該局各局員後認 爲適當時,得拒絕加以委任。
(丁)凡遇→(一)在一九六〇年香港旅遊協會(修正)條例施行後一個月內 該種普通會員並未提名選舉一人候委爲薦任局員時;(二)管理局薦任局員空缺】 個月內,其所屬或所代表之該種普通會員尚未提名選舉一人候委爲荐任局員時;( ♪ 總督拒絕委任該種普通會員依上述(甲)或(乙)款規定推荐之人爲荐任局員時, 則該局在任局員於上述一個月期限屆滿後或總督拒絕加委後,得另行推荐一人委 任局員,以代表該種普通會員。
(戊)依上述(甲)或(乙)款規定荐任局員,應遵照管理局指定程序行之。 (四)凡由總督選委之局員遇有空缺時,應由總督補委之。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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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六八
公共衛生(鳥獸)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〇年二五號修正第一三九章公共衛生(鳥獸)條例,是年六月二十九日通 過侯期公告施行 (原例見法律彙編卷第五五頁)。
第一條。本例定一九六〇年公共衛生(鳥獸)修正條列,並由總燈指定日期在 政府公報刊發公告付之實施。
第二條。第一三九章公共衛生(鳥獸) 條例(下稱原例)第二條(一)項爲如下
(甲)「牲畜」一定義内交「鳥類」二字之後加入「爬蟲」字樣,
(乙)一禽鳥」一定義內文「通常豢養」字樣删除;
(丙)按照英文爲首一字母,加入下列兩項定義———「衛生官」指醫務衛生監督 代監督,副監督嘅總督委任之衛生官及當時執行衛生官職務之人;「督察」指依第 十八條規定所委衛生督察。
第三條。原例末端增入下文第十六、十七及十八條各項之規定
第十六條。爲實施本例施行規則之規定,或爲確定是否或會否遵行本例或各該 規則或所發牌照或登記規定之條件起見,農林漁業署長、高級獸醫官、獸醫官、副獸 醫官、衛生官或衛生督察得隨時在白日任何時間進入,及於必時會同警官破毁門戶 進入純粹作住宅用以外之樓宇或其任何一部份地方。
第十七條。凡阻撓或抗拒署長、高級獸醫官、獸醫官、副獸醫官、衛生官或督察 行使本例施行規則規定授予之權力者,即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一千元 金及三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十八條。總督得委派任何公務人員爲衛生督察,以實施本例及施行規則之規 定。
(五)總督得就局員中委任一人爲主席,遇主席因病暫時不能執行職務或暫行 離港他去時,得併委另一局員署任主席職務。
(六)局員因病暫時不能執行職務或暫行離港他去時,總得另委一人爲臨時局 員,其因病或離港局員如爲荐任局員,則依本項規定所委之人,即爲受任代表其原屬
成所代表之該種普通會員 。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轉載香港政 府公報中文譯本 )
FEDERATION OF HONGKONG INDUSTRIES ORDINANCE, 1930.
一九六〇年二六號規定設立與管理一聯會,即號稱香港工業總會暨規定其有關懷 事條例,是年六月三十日公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