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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三、規則第五條(一)項(內)數規定所發身份

四、依規則第 六 條規定所發身份証·

·免费 一元

五、依規則第 七 條規定所發身份......

·照內所定

五元

*

六、依規則第十三條(二)項規定補發十七歲及以上之人之身份証 依規則第十三條(二)項規定補發十七歲以下之人之身份証 八、依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補發身份証或另發新身份: 九、依規則第廿四條規定文件簽証及發給簽証副本每件,

具有相同效用。

五元

十元

一九六〇年道路交通(停泊

及停候)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〇年六月十五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通過五月三十一日 總怪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七年三九號道路交通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甲及第三十一條 攤所制立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〇年道路交通(停泊及停)正規則 第二條。一九五八年甲第七七號公佈之一九五八年車輛及道路交通(停泊及停候 ▲規則(下稱原規則】第一條「車輛及」字樣删除

第三條。原規則第三條(一)項末端句點易爲逗點,並入下交但書一段——但 對於違反本條規定提起控訴之事件,如提出證據,經法庭或裁判司滿意認定路上已 有燈光系統者,此項燈光系統,除提出反證之外,應作在每隔二百碼以內地方所供 者論。

第四條。環規則第六條(三)項「無論何人」之後,加入「如無適當理由」字樣

第五條。原規則第八條末端增入下文第(六)項——(六)凡因犯本規則規定罪 行之訴訟事件,對於遵照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號圖表所設標誌,除有提 出反証者外,以屬於指定大小、顏色、式樣及合法設置論。

第六條。原規則第十六條末端增入下文第(五)——(五)洗車許可證如遭 失、毀壞或意外污損,原領新人得向處長申請另發副證,處長對此項遺失損認爲滿 意及徵費二元後,得發給副證,並與原領許可證具有同樣效用。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第七條。原規則第二十三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二十三條甲與二十三條乙—1 第二十三條甲,泊車月票如遭遺失、毀棄意外損壞,領取月爲原人,得向原 依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授權發給該停車場泊車月敬之人申請另發月爲副本,原發票人 對此項遺失損認爲滿意及微收費用二元後,得給予月藁副本,日本與原發泊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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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乙。依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授權管理停車場之人,按據領取泊車月票 原人之申請,而其月票仍屬有效及將之繳驗,並遵繳費用一元後,得將該月票改正, 使能應用於申請書所列之汽車,以代替原有汽車。

第八條。原規則第三十一條之後增入下交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之規定,對於政府公務車輛與人員均適用之,一如一九五七 年三九號道路交通條例第三十一條(一)項規定適用該例第三、四、五及六篇之同樣 方式辦理,但政府所有及爲政府服務之車輛在停車場停泊,不須納費。

第九條。原規則附表三爲如下修正!!

(甲) 本附表第一條(甲)、(乙)、(丙) 各項及第二條「車』字易爲「汽車

(乙)本附表第一條末行『一元」易爲「五角」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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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 ) 本附表第二條末端加入下文一段——以後每廿四小時或其一部份十元。

香港旅遊協會(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六〇年二四號修正一九五七年二九號旅遊協會條例。是年六月二十九日通過 定期七月十一日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〇年旅遊協會(修正)條例,並由一九六〇年七月十一 日付之實雄。

第二條。一九五七年二九號香港旅遊協會條例(下稱原例)第二條銓「 體」一定義删除。

第三條。例第五條(一)項(經一九五八年第五條例修正案)爲如下正 (甲)「酒店東主』之後之半支點】除,易爲「或」字,(乙)「商業團體」字 機關除。

法規新編

第四條。原例第六條(一)項(經一九五八年第五號條例修正案)末句「 (第三篇) 六 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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