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網 成地面水爲準。(三)爲實施本條之規定,雨水纁照下列法計算————(甲)下雨 時間不滿三十分鐘者,以每小時大吋以下比率;(乙)下雨時間三十分鐘或以上者 以每小時四时以下比本計算之。
第二十五條(渠溝)。(一)私家街道,掘頭路,通路及行人路之水渠,須 ( 甲) 用第三級以上,厚大时及濶十二吋以上混凝土構造之; ( 乙 ) 向街邊石橫斷面 斜度三十對一比率數砌之;(丙)除本体(二)項規定者外,其縱斷面斜度,以一百 對一比率爲準。(11)建築主管官如滿意認定數砌坑渠不能作一百比一縱斷面斜度者 得准許骸坑渠之斜度爲二百五十比一。
第四篇
各項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共街道工事由主管官執行)。(一)凡因下列情事而需進行 修改公共街道工事者,此項工事或修改工作應由建築主管官執行之,並得向各該私家 街道,倔頭路,通路,行人路或樓宇業主稂償此項費用——(甲)構築鋪砌私家街 道,掘頭路,通路或行人路;(乙) 供建築物臨向或靠近公共街道之通達道路。( 二) 凡非由建築主管官執行之工事而有違反本條之規定者,主管官得將之拆除,修改 或拆毀,並酌坻另行辦理其他工事,煙追償依本項規定辦理此項工事之費用,一若此 項工事係爲遵照本條(一)項規定進行辦理者。
第二十七條 (主管官准免遵行權力)。凡遇建築主管官滿意定由於該地之性質 或其他-
足理由,無法遵照第九、十一、十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者,得准予豁免之 1並於豁免時,得頒發钹面命令,令依照其認爲必要者辦理,以代替此項遵行事項 第二十八條(主管官准免遵行第十六條規定之)凡進行-
分試驗,確定行車路 基礎地面之承重力,其結果已送建築主管官核夯而主管官認爲滿意時1得特許免遵 十六條之規定,並於豁免時7頒發畫面命令,預令按照試驗結果所應用之材料鋪砌 該行車路之路面。
第二十九條(街道工事圖則送梭期限)。爲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甲(一)項之規 定,街道工事圖則送建築主管官侯核之期間,以自本規則施行後兩個月爲準。
建築(臘槽)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第一條(命名與實施 )。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九年建築(垃圾槽)規則,並由一九 六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篇) 三元 第二條(詮釋)。本規則除內文另有表示者外,所 「批准」指由建築主管官所批准;
「垃圾桶廂」指由垃圾排緻至垃圾桶所在地之底廂;
「漏斗」指放置垃圾險入槽中之配備;
「露天」具有一九五六年建築(設計)規則第二條所指定之意義;
「垃圾容器」指由槽中收貯垃圾之容器。
第三條(垃圾槽須垂直裝設)。(一)所有垃圾槽,須——(甲)除規則第四條 所規定者外,垂直裝置;(乙)至垃圾廂下端而止。(二)垃圾樽頂端至漏斗最高處
·以高出十二吋者爲準。
第四條(垃圾槽不得彎曲或汙鋼)。(一)除在垃圾槽下端或最高漏斗處以上之 外,所有垃圾槽,不得彎曲或迂過。 (二)樽之下蠟而有迂迴者——(甲)其與水平 面所形成之角度,以有六十度以上者爲準;(乙)以標準線第十二號以上並可加以更 換之電鍍鋼鐵製成者爲準。
第五條(垃圾槽之鋪砌與口徑)。所有垃圾槽(甲)須以光滑物料或其他不 透水之管鋪砌;(乙)其內部口徑以有十八时以上者爲準。
第六條(糟 )。垃圾權之槽疑,須用堅固磚塊或水坭構造,其厚度除鋪砌部份 外,以厚四时以上者爲準。
第七條(門掣)。所有垃圾槽,應在下端裝置一電鍍鋼製閂製器,其構造方法? 以過必要時能將續封閉者爲準。
第八條(通氣管 )。(一)所有垃圾槽,須有其上端裝設通氣管。(二)通氣管 (甲)以有七十方吋以上直徑;及 ( 乙 ) 以由權之上端伸出屋頂三呎以上者爲
。(三)(甲)通氣管末端須裝置格柵欄柵,柵孔面積不得小過骸管之斷面面積。 (乙)柵孔最小尺度不得超過半时。
第九條(檢查與清潔)。(一)所有垃圾槽,應在最高漏斗平面處裝殼直徑九吋 以上孔道,俾供檢查與清潔櫓之用。(1)各該孔追須加緊密金屬蓋。
第十條(槽內面之構造)。(一)垃圾槽內表面,應以光滑及不透水者爲準,並 用光滑或其他批准物料鋪砌之。(二)內表面如用筒管鋪砌者,則(甲)以水泥與砂 各一體積比率所成水坭漿,或(乙) 其他批准物料接魂之。(二)穩定與堅固嵌入櫓 壁內。
第十一條(漏斗位置)。漏斗所在位置,以設在永恆流通空氣之處爲準。
第十二1條(漏斗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