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街道進入交界處之角度延續一百呎遠以上;(丙)凡遇一通路係與一街道交界者, 財通路之行車路線,應就該通路進入交界處之角度延續二十五吹遠以上爲準。
第十條(大小兩行車路交界處不得起伏不平)。小街道之行車路,在與大街道行 在路交界處,其接入大街道行車路之方法,應以避免該大街道有起伏不平者爲準。 第十一條(道路傾斜)。(一)除須遵照本條(二)及(三)項規定辦理外,所 有私家街道,掘頭路或通路之傾斜度,不得大過六對一比率(二)所有私家街道及 堀頭路之傾斜度在私家街道或掘頭路與任何街道交界處一百呎内,不得超過三十對 一比率。 (三)所有通路之傾斜度,在距該通路與任何街道交界處二十五呎內,不得 超過三十對一比率。
第十二條(道路水平曲線)。(一) 任何私家街道或掘頭路之水平曲線半徑,就 該街道掘頭路行車路中心線度量之,以有一百呎以上者爲準。(二)通路之水平曲 線半徑,就該通路行車路中心線風度之,以有三十呎以上者爲準。
第十三條(垂直曲缐)。私家街道,掘頭路或通路之垂直曲線,以能在行車路任 何一處高三呎九吋之地方,清楚看見沿路遠達一百三十呎處所高三呎九吋物體者爲
第十四條(街道彎曲之擴濶)。凡遇建築主管官依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准許任何 私家街道或掘頭路之水平曲線半徑在一百呎以下者,其在曲外面邊緣,自曲堀切點 至曲振中點部份之行車路應逐漸擴濶,使曲掘中點部份擴濶後之寬度,以不少過目表 三之規定者爲準。
行車路濶度
中心線准許灣曲半徑
最小擴濶
二十呎或以下 仝 右
六十天以下
EI
六十至七十九呎
소
八十至九十九天
二十以上
六十呎以下
六十至七十九呎
右
八十至九十九
11
111
11
1
史呎濶
須呎肤
第十五條(掘頭路與通路之車輛轉彎處)。(一)掘頭路之路尾,須設備-
足地 方,以便車輛轉頭行駛。 (二)凡非通衢大道之通路,須在該路與街道交界最遠之路 尾處設備-
足地方7以便車輛轉頭行駛。
香港年鑑 第十四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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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篇
私家街道通路及後巷之建造
第十六條(舖平路面)。私家街道冫掘頭路及通路之行車路,須用下列材料舖平 之———(甲)第三級以上混凝土,厚六时以上,下層實厚達三吋以上者;(乙) N 三时以上瀝青碎石冫下層輾實厚達八时以上,並以厚一吋以上瀝青碎石一舖砌之; (西) 其他批准材料。
第十七條(行人路與後巷舖平路面)。行人路及後巷路面,須用下列材料舖平之 - ( 甲) 第四級以上混凝土,厚四时以上,下層帳實厚達三吋以上者;(乙)厚二 吋以上瀝靑碎石,下層幅實厚三吋以上以厚一吋以上瀝青碎石一層鋪砌之(丙) 其他批准材料。
第十八條(舖平人行路)。行人路路面,須用下列材料舖平之——(甲)第三級 以上混凝土,厚二时以上,並以厚半吋以上鋪地石鋪砌之;(乙)其他批准材料。 第十九條(路邊砌石)。(一)路面砌石以擱六时,高十二时,及長二呎六吋以 上者爲準。(11)私家街道掘頭路路邊砌石,須用花崗石構造,而道路路邊砌石 用花崗石 第三級以上混凝土構造之。
。
第二十條(道路邊緣高度)。街邊石頂端以高出渠澤水平高度三时以上及七时以 下者爲準。
第二十一條(拱形)。(一)除私家街道,掘頭路或通路上轉彎處有向外傾斜高 聖者外,其行車路之,以四十對一比率爲準。(二)人行路以有向路邊石之橫 斜度四十八對一比率爲準。
第二十二條《孔穴蓋與格柵標準 )。(一)在私家街掘頭路或通路行車路上所 孔穴蓋格柵,以符合現行英國標準規範甲級之規定者爲準。(二)人行路或行
人路或後巷所設之孔穴蓋格柵以符合現行英國標準規範乙級之規定者爲準。
第二十三條(孔穴形式)。(一)私家街道?掘頭路,通路,行人路或後巷用以 輸送汚水所設溝渠之孔穴,應以平面長方形者爲準。(11)其用以輸送地面排水溝 渠之孔穴蓋,憑以平面圓形者爲準。 (三) 爲實施本條之規定,所稱「汚水」及「地 面水」,應具有一九五九年建築 (衛生設備,水管渠溝工事及廁所標準)規則第二條 所指定之意義
第二十四條(街道水準)。(一)私家銜道,掘頭路,通路,行人路及後巷,應 二殼備水渠,渠溝及排水溝,以排洩雨水及地面水。(11)各該水渠,渠溝或排水溝之 大小及斜度,以能-
分排洩流至各該私家街道,掘頭路,通路,人行路或後巷之雨水 (第三篇) 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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