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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例外)。第二、第三及第四篇之規定,對於適用本篇規定之升 降機不適用之。
第四十九條 (升降機之設計須得主管官滿意)。適用本篇規定之升降機及升降機 通道與坑道之設計、保障及構造,須以建築主管官認爲滿意而所用材料堅固與力量-
分者爲準。
第六篇 各項規定
第五十條(主管官特許豁免權)。在不妨害條例第二十九條一般規定之下,建築 主管官滿意認定由於特殊環境情形,如强制執行本規則關於某種類型升降機必要遵行 之一切條件辦理爲不合理者,,主管官按據有關此項種類升降機之申請書得特許豁免 其遵行辦理,並於豁免時,得以書面另訂辦法管令遵行酌加條件以資辦理。
第五十一條(主管官要求進行工事權)。凡對原已裝設之升降機進行或擬進行該 升降機任何工事者,建築主管官得以書面飭令其人進行下列規定之其他工事,使升 降機或機器或其他設備得以按照主管官所指定而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甲)關於現 擬或將進行辦理之升降機工事;(乙)經主管官認定由於進行此項升降機工事所必要 ,以確保使用該升降機或可能應用該升降機之人或裝設該升降機之建築物等之安全。 第五十二條(雜務升降機之適用)。除第三篇規定者外,規則第九、十、廿七至 三十七條,四十四、四十五及四十六條之規定對於雜務升降機不適用之。
第五十三條(升降機圖則送核期限)。爲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甲(一)項之規定 凡必要將升降機工事圖則送主管官核之期間,以自本規則施行後兩個月爲準。
建築(電梯)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第一條(命名與實施)。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九年建築(電梯)規則,並由一九六 〇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二條(詮釋)。本規則除內文另有表示者外,所稱
「建築物間格」指爲實施一九五六年甲第三八號公佈之一九五六年建築(營造) 規則日表十六所審定任何建築物 樓層中某一體積地板面積作爲一單位者;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建造成份」指任何地板,種榮現支柱;
「抗火時間JFRP指遵照英國一九三二年BSS四七六號標準分析法一九五 二年倫敦郡議會建築(營造)細則附表六號所列各規定試驗建造物成份可能抗禦火力 之耐久時間;
「控制器」指遘電梯超過預定安全速度時,將電梯推動機動力供應切斷之自動設
[機掣」指電梯依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需要裝設之停機掣,控制器或設備於必要.
停機時停止電梯運行所設計之自動設備;
「準負重」指電梯設計所定最高載重額;
「準速率」指沿其傾斜角度而測量之電梯速度;
「停止開關器」指其設計在運用時可使電梯推動機動力供應切斷之開關器。 第三條(若干電梯須設園)。(一)(甲)除第(二)項規定者外,其供應某 一建築物間格一間以上或兩樓層以上之電梯,須加圍墻;(乙)各骸牆之抗火時 間;以該建築物間格之建造成份或該樓層間格之建造成份所必要之較長久時間而定。 需用電梯供應之全部閶格或樓層電梯並俱設有-
分隤水設備者,此項電梯 不必加設圍牆。
第四條(電梯圍牆門扉)。電梯園牆設有門扉者,該門及門框冫以有半小時以上 抗火時間爲準。
第五條(自鬩牆透光線)。(一)電梯還設有借光者-(甲》各該燈光所佔 面積不得多過該牆總面積五分之一;(乙)燈應鑲嵌四分一时之鐵網玻璃或以玻璃 磚塊掩蔽之。(二)該燈掣嵌有鐵網玻璃(甲)每一玻璃片之面積不得多過四 方呎;(乙)燈框構造材料(子)用斷面面積一又四分之一时以下之硬木;(丑)鋼 鐵。(三)該燈以玻璃磚塊掩蔽者(甲)玻璃磚塊面積不超過四十方呎,又( )各邊及頂部以有半寸以上之伸展節者爲準。
第六條(電梯及機地方加設圍欄>。各電梯之四週與底部及裝設機器之地方, 須用有半小時以上抗火時間之材料設置測欄。
第七條(檢視機器通路),(一)爲便觀察及保養電梯內部及所裝機器之地方 起見,應加設通達進路。(二)各該進路須供設有半小時以上抗火時間之門一度。 第八條(供設登機嵌板)。(一)電梯上部應在消防局長核准之處設置通逹
。(二)各該嵌板大小尺度,以有九时以上者爲準。
(第三篇)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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