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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作小窗。

香港年-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第三十七條(緊急出路)。(一)所有升降機之卡廂,應盡可能設遇緊急狀態 時所應用之出路。(二)各該出路應配備門或其他可資關閉之設備。(三)各該出 路應具備有效設備,俾該門或其他工具除在完全關閉之外,不能將該卡廂開動者。 第三篇、純粹或主要作載客用之升降機

第三十八條(本篇之適用)。本規則本篇之規定,僅適用於完全主要用作意圖 用作載乘客之升降機。

第三十九條(卡廂須完全封閉)。適用本篇規定之升降機卡廂,其脫過及廂頂各 面,須完全闆封之,除供人進出或流通空氣孔道之外,不得在任何一便開關口孔或工

第四十條(門與閘)。適用本篱規定升降機卡廂之門關,應擴展至與孔道之高度 及闊度齊。

第四十一條(準負重)。適用本篇規定各升降機之最小負重,不得小過照表一所 列卡廂地板面之總面積。

表一——卡廂地板面總面積(方尺)

K. 111

九六

101 · 118

一五六

+

1111 - 1

11

119.

·

112.1

111K.O

11.11

四六二

五七·七

六五

七百

·最小準負重(磅計)

五百

大百

+

一千

一千二百

一千五百

一千八百

二千

二千五百

三千五百 四千

四千五百

五千

六千

411

八〇五

1118 · 1

100

一四六·九

1K 1.11

一九六五

110111 ·

(第三篇): 6

九于

一萬

一萬二千

一萬五千

一萬八千

二萬

二萬五千

三萬

第四篇 完全或主要供載送貨物之升降機

第四十二條(適用第四篇之規定)。本規則本篇之規定僅適用於完全主要用作 或意圖用作載送貨物之升降機。

第四十三條(卡廂須封閉)。除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者外,適用於本篇規定之升 降機和卡廂,其廂頂及四週各面須全完封閉之,除供人進出或流通空氣口孔之外,不 得在廂頂及四邊開口孔或工作小窗。

第四十四條(若于高度許設工作小窗)。(一)工作小窗,除受本條(二)項規 定限制外,得在卡廂四邊離地板六呎以上高度之處及在廂頂開闊之。( 1 ) 各該小窗 口孔之大小以能阻截直徑一吋半之球形物體通過者爲準。

第四十五條(閘門)。適用本篇規定升降機卡廂之閘門,應擴闊至與孔道之全寬 度齊,並高出卡廂地板六呎以上者爲準。

第四十六條(準負重)。(一)適用本篇規定而用於普通貨物運送各升降機之最 小負重,不得少過卡廂地板內面積每方呎七十磅之外。(二)除運送普通貨物以外而 適用本篇規定升降機並用以運送任何形式物品所有升降機之卡廂,其準負重及卡廂地 板之面積,以建築主管官核定者爲準。(三)爲實施本條之規定,祂限於有下列情 形者方作普通貨物運送升降機論——(甲)升降機之負重,應正常均匀分配於卡廂之 地板面者;(乙)單獨一件貨物重量,或加於升降機負重單一運輸車重量不超過升降 機準負重四分之一者;(丙)升降機之負重,僅用人力或非用任何形式動力推動之理 戰車運載者。

第五篇 非用機械力運行之升降機

第四十七條(適用本鷺之規定)。本規則本篇之規定,僅適用於不用機械力運行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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