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第九條(桁樑及橫架)。所有電梯之桁架橫樑,須——(甲)有-
分力最足以支 持應用時之電梯梯級及齒輪;(乙) 遇轉動齒輪之軌帶失效時,將保持該齒輪留在所 軌道上者
第十條 (梯級輪軌)。電梯梯級輪盤所運行之軌帶,其設計以能在梯級鏈帶破 時防止梯級或運行齒輪有脫軌之虞者爲準。
第十一條(安全因數)。(一)電梯結構單位之安全因數,不得少過五。(二) 電梯推動機器各部零件之安全因數,須—|(甲)如屬鋼鐵或銅者,不得少過八; (乙) 如屬鑄鐵或其他材料製造者,不得少過十。(三)電梯動力輸送單件之安全因 數,不得少過十。(四)無論如何,其安全因數,應以止重力作根據而計算之。 第十二條(流通空氣設備)。(一)在裝設電梯推動機或控制器之處,應用通氣 方法以流通空氣。 (二)上述通氣孔面積,以二方呎以下者爲準。
第十三條(光線設備)。(一)在裝設電梯機器之處,應有-
分人工光線之設備 。(11)控制光線之開關掣,應裝在所設進入該處通路門上。
第十四條 ( 設置扶欄 )。電梯梯之每邊,須裝置魘固扶欄,其在扶欄面向電梯 梯級之一面,必須光滑而絕無凸出物者。
第十五條(欄設扶手)。各該扶攔須設置扶手,其設計以能與電梯行動方向相 同而其速度亦絕對與電梯相同者爲準
口
第十六條(扶梯不得設玻璃嵌板)。所有扶欄,均不得裝配玻璃嵌板。
第十七條(電梅扶欄之闊度)。(一)除須遵照本條(1)項規定辦理外,電梯 兩扶欄之間,即在電梯梯級上面凸線上七时水平面,其闊度以由廿二时以上至四十 八吋以下者爲準。(二)該水平面闊度,其超過梯級平面上兩扶欄間之闊度,無論如 何,不得超過十三吋。
第十八條(梯級)。電梯梯級照運行方向計,每級直板面至另一級直板之闊度, 以有十五又四分之三吋者爲準。(二)各該梯級之直仮面,以有八吋半以下者爲準。 (三)各該梯級之闊度以有十六吋以上者爲準。(四) 兩梯級間之空間,在水平面運 行上之距離,不得超過一吋之三十二分之五。
第十九條(梯級光線)。(一)所有電梯各梯級在行動中,應全部照明。(二) 梯級踏板上光線之强度,以每方呎有五流明度以上者爲準
第二十條(梯級踏板)。電梯各梯級之踏板面,應具有與電梯運行方向平行之小 薄攙。(二)各該小溝槽之闊度不得超過四分之一吋,深度不得少過八分之三时,而
連接兩槽中心線之距離,亦不得超過八分之三时。
(第三篇) 三
第二十一條(梳狀擦板)。(一)在所有電梯進出口處,須設置梳狀擦。(二) 各該梳狀擦板應有下列情形(甲) 水平與垂直兩方向均可調節者;(乙)形成各 方向之部分,遇緊急時可將之移去者。(三)各該梳狀擦之梳齒,應配入電梯梯級 踏板之小溝槽,使骸梳齒經常在踏板面之下。
第二十二條(斜角)。所有電梯不得有與水平面逾三十度之傾斜角度,
第二十三條(準負重)。所有電梯之準負重,繼照下列公式計算之,即爲W等於 梯級踏板面之寬度7單位爲吋,而A等於上下兩梳狀擦梳齒之水平距離,單位爲呎 。準負重,等於四,六WA磅。
第二十四條(準速度)。電梯速率,沿傾斜角度測緻之,其準速度以每分鐘不超 過一百二十五呎者爲準
第二十五條(開動器)。所有電梯之開動,須———(甲)以鎖鑰控翮;(乙) 其所在位置,以控制之人可以見及該電梯者爲準。
第二十六條(機掣)。(一)所有電梯須裝配機械掣。 (二)各該機械掣,以能 停止準負重滿額之電梯者爲準。
第二十七條(控制器)(一)。所有電梯須設一控制器。(二)爲控制電梯速坔 而設計之控制器,其速率無論如何。均不得超過電梯準速度百分之四十以上, 第二十八條(梯鏈破測之補救設備)。所有電梯須裝配自動設備,於遏梯鏈帶 斷時能使電梯推動機動力供應切斷
第二十九條(拉動鏈破斷之補救設備)。凡遇電梯推動機係以鏈帶連接於推動主 軸上者,應裝配自動設備,俾過鏈帶破斷時,主軸上所配之掣,得自行應用。
第三十條(緊急開關器)。(一)所有電梯應裝設停止開關器,俾於緊急時應用 (二) 上述停止開關器,其一應設在電梯之上端或其附近,另一在下端。(三)上 述停止開關器,——人甲)以按鈕控制之;(乙)以電梯推動機不能予以開動者 進;(丙)開關器應標示中英文「停止開關」字樣。
第三十一條(余設樓梯及走火梯)。(一)任何建築物裝設電梯,須並加設 (甲)一九五六年甲第三七號公佈之一九五六年建築(設計)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所 需要之樓梯;(乙)一九五六年建築(設計)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所需要之走火梯。 (二)電梯不得作爲實施一九五六年建築 (設計) 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樓梯,通巷 其他正常出入地方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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