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升降機之機器及其他配備,須專設一室安裝之。
(二)所有此項房室,須——(甲)除象供應雜務升降機所用者外,其高應爲 七尺以上;(乙) 供-
足燈光與通氣設備;(丙)其構造法,以能便利進入安裝此 項機器及其他設備之房室並能容易將機器或設備邊出者爲準。
(三)各該房室地面所有各部地方,應以有-
分力量支按所安裝之機器或其他配 備最重單位者爲準。
(四)各該房地板,具有二小時以上抗火時間者爲準。
(五)各該房室之牆及屋頂應以下列事物構造——(甲);(乙)混凝土; (丙) 其他檢定物料。
(六)各該房 地板高低不同超出二尺以上者,應在此項高低不平處加設護欄及 扶梯
(七) 各黻房蜜之門,須————(甲)自動關閉;(乙)具備彈簧鏡,使能不用 匙即可由房內開出者;(丙)除係開向屋頂者外,以有半小時以上抗火時間者爲準。 第二十二條 ( 安裝滑車或機器在盧屋頂)。凡升降機應用之滑車或同類機器安裝 在簷餓或類同房室上者,此等房堂須——(甲)有四尺以上高度;(乙)供安全與 便利進出口並有-
足人工光綫。
第二十三條(一切配備安裝穩固免有鬆脫)。凡關於升降機機器,滑車,控制器 及類同機件,須安裝穩固以免有鬆脫之處。
第二十四條(機樑及背板承重力)。(一)所有用以支持之支樑與背板,應以有 -
分力量足以支持本條(i)項規定計算所得之總負荷力爲準。
(二)總負荷力爲全部機件停在支梯或背板上之重量,再加上升降機及其全部 準負重停止懸空時其最大總合力之兩倍。
第11十五條 (設登機門)。人一)在升降機通道牆所設登機孔道,備進人升降 機卡廂之處,須裝設一門扉。(二)各該門扇須照孔道窩寬度大小,並有一小時以上 抗火時間能力。(三)各該門扉須設下列欸式之鎖鑰———(甲)除卡廂係在與門同一 水平高度地區者外,以該門不能開啓者爲準;(乙)除該門在完全關閉上鎖之外,卡 廂不得有所行動者爲準。(四)不論該卡廂是否係在與門同一水平高度地區者,得另 瀟遇緊急時開啓該門之設備。(五)該門裝有透視小窗時(甲) 所鏑玻璃其面積 不得多過八十方吋;(乙) 小窗須鑲嵌厚度四分之一寸網或其他檢定之玻璃;(丙 )當小窗面積超過八十方吋者,其寬度不得逾八吋,高度不得逾五呎;(丁)該門如 香港年鑑 第十四囘 法規新攝
爲滑動門,則該小窗在可能範圍内,須與門之外表面齊平。
第二十六條(標示準負重)。(一)所有升降機,須在機上顯明處標示其準負重 。(二)凡遇升降機全部或主要用作或意圖用作輸送乘客者,其準負重應就所載人數 及重量標明之。(三)爲實施本條規則規定起見,每一乘客作一百五十磅論。 第二十七條(卡廂爲負載單位)。升降機負重單位,以卡廂爲準。
第二十八條(升降機須設門)。(一)所有升降機卡廂須設一門或關。 (二)翠 於各該閘門,應具備有效之設計,俾各該門或閘除在完全關閉之外,不能將該卡廂開 動者。
第二十九條(摺疊式閘門)。(一)除應遵照本條(二)及(三)項規定辦理外
·各該門閘,得用摺疊式爲之。(二)所有摺疊式門閘,其用機械力開啓之距離,不 得意門閘總闊度四分之一。(三)所有摺疊式門閘,應以閉型爲準,而當閘門完全 展開時,其直桿門隙之寬度,不得超過二时半。
第三十條(卡廂門透視小窗)。升降機卡廂門上設有透視小窗者——(甲)窗 應鑲嵌厚度四分一时之鐮網玻璃或其他檢定玻璃;(乙)該窗應盡可能與門之内表面
第三十一條(卡廂高度)。升降機卡廂內高度,不得少過六呎六时 第三十二條(卡廂光線及通氣)。升降機卡廂, (甲)供-
份體燈光線 ;(乙)-
分流通空氣。
第三十三條(通氣小窗)。凡在升降機卡廂地板上六呎内有通氣小窗者,該 並須供設背板一件。
第三十四條(安全齒輪)。(一)所有升降機應裝設安全齒輪一具。(二)安全 齒輪須 (甲) 附連於卡廂之上; ( 乙 ) 除依第 (三)項規定辦理外,用控制器管 儷之;(三)凡遇下列情事時7其安全齒輪得以安全纜控制之一(甲) 升降機之機 器,在任何情形下阻止卡廂不受控制加速度運行者;(乙) 升降機正常速度,每分鐘 不足一百呎者。
第三十五條(緊急訊號)。(一)所有升降機須設備緊急訊號器一具而屬於鐘聲 或其他可資聽聞之警號。(二)控制該鐘或其他訊號之開關,應裝設於卡廂之内。( 三)凡遇該鍵或其他訊號係用電力操縱者,應用電池供電力。
第三十六條(裝設停機按鈕或開關掣)。(一)升降機而非用升降機管理人操縱 者,應具備一停機按鈕或停機掣。(二)停止按鈕或停機掣應裝在卡廂內。 (第三篇) 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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