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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樣刪除。

第三條:原例第六篇(關於成藥化裝品規定者)茲宣告廢除。

一九五九年徵稅商品(修正)規則

四月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〇九章黴稅商品條例第六條 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案。一、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九年緻稅商品(修正)規則。、第 一〇九章稅商品規則附表第二號(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一八頁)末段第五項删除,易 爲下文———五、 、在保稅公會或領照貨倉值勤徵收費用表

稅務督察員

稅務副督察員

每小時(最少十元計>十元

五元

每日八小時 每月

八十元 四十元

二千元 一千元

修訂貨物進出口徵費表

高級稅務官及正副稅務官 三元

廿四元

大百元

四月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五十章貨物進出口條例第十二 條所授權立下開徵費,以代替一九五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甲第八號公佈之第十七項 費表———十七、爲便利稅務人員到場證明或簽證輸入、輸出或準備出物品之合成 份,製造或來源地徵費表......

稅務督察員

稅務副督察員.

每小時(最少十元計)十元

高級稅務官及正副稅務官 三元

毎日八小時

五元 八十元 四十元 11千元 一千元

每月

廿四元 六百元

一九五九年徵稅商品(第二號修正)規則

五月十11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〇九章徵稅商品條例第六 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案。一、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九年徵稅商品(第二號修正)規則 * 、第一〇九章稅商品規則第二號附表第六項,宣告廢除。

附註:成藥化裝品經立法會讓由一九五九年二月廿五日起免稅,原規則第六項 即關於此項商品執照費事宜,茲特宣告廢除。

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法規新輯

No

衛生類(本類各例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清潔空氣條例

一九五九年一九號規定限制污濁空氣及有關此項情事條例,是年六月四日通告 假期公告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九年清潔空氣條例,並由總督另定日期在政府公報刊發 公告,付之實施。

第二條:本例除內文有不同表示者外,所稱——「主管官」指總督依第十條規定 所委任之主管官;「濃烟」指採用本例訂立時所通用之一種陵格爾曼烟氣表,作爲測 最標準方法,而表内顯示之烟氣濃度係超過陰影二度之黑者爲準;「火爐」包括各 種開口或封密之爐灶或爐格等在内;「工業設備」包括蒸溜,溶鍋或作工商業用之 其他設備,煙作此項用途或與有關係之焚火爐在内;「爐灶」包括用固體燃料取熟之 載器成頸瓶在內;「場所」包括工業設備在内;「表列地區」指輔政司依本例規定宜 布爲表列區之地區;「烟硝」包括——(甲)有害具氣,塵埃或臭烟及(乙)烟或汽 體發出之煤烟、灰塵、砂礫、沙粒在内;「清除烟硝人員」指總督依第十條規定委爲 清除烟硝官員之人員;「烟硝管制地區」指輔政司依本例 規定宣佈爲烟硝管制區之地 區;「烟硝障碍」指發放之烟硝,不論爲單獨或連同他質發放而妨碍隣近居民或危害 或足以危害在本港機場航行或將次航行飛機之安全者。

第三條:凡船隻所用火爐發放之烟硝,不適用本例之規定。

第四條:(一)主管官認爲有烟硝妨碍存在或可能發出時,應於發覺之後親自或 經由淸除烟術人員迅速用口頭或書面將此項妨碍情形,對裝設火爐、爐灶、烟卣或工 業設備而發放或可能發出烟確之各該樓宇場所住戶提出通告。(二)上述通告,很要 求該住戶迅即或在將來某一時期或在通告指定時間內或至通告撤銷爲止,辦理下列事 項——(甲)照通告指定之限度,將各該火爐、爐灶、烟囱或工業設備所發放之烟卣減 低;(乙)烟硝障碍而危及或足以危害在本港機塲航行或將次航行飛機之安全者,將 此種烟硝消除之。但適用(乙)款規定之事件,所發通告,必須聲明係爲保障飛機之 安全。 (三) 依本條規定發出或撤銷通告,如係口頭行之者,應於事後在環境許可之 下,以書面確定之。但對於口頭通告,不得以有本項之規定而不遵照或延緩遵行辦理 * (四)除有關飛機安全事件之外,主管官如有適當理由相信烟硝妨碍之存在或可 能發出,事實上係由於火爐、爐灶、烟卣或工業設備之設計不適當,建造簡陋或欠缺 (第三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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