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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公司條例第十一篇規定之公司(按即在港外注册之公司而在本港營業者> 7而該公司 倘若依會社條例注册爲社團,則會社注册官便可根據該例第五條(五)項所列理由撤 銷其註冊者,總督在政務會得勒令該公司在本港停止經營業務,該公司應即停業,並 視之爲符合會社條例意義規定及爲實施條例規定之非法會社。但無論何人不得僅以其 人爲該勒令停業公司之股東而被控犯有違反會社條例規定之罪行。

第十六條:(施行期限)。本例應繼續施行至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爲止。 但立法委員會依法得以決議案將本例延長一年以下施行期間,每次延長期間,得在原 决蹤案内指定之。

一九五九年出口管制(修正)令

七月二十四日貨物輸出管制主管官佈告,茲執行一九四八年防衛規則第五十條所 授權頒發下開命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五九年出口管制(修正)

二、一九五〇年出口管制令附表第一條國家名單項下「(丙)伊拉克·」字樣

附註:伊拉克一國現不列入英磅地區之内,所有各種貨物轉教往伊拉克,必須申 領特別執照。

稅務

(本類各 例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成藥化裝品免税立法會决議案

三月十日政務畬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依第一〇九章黴稅商品條例第四 條之規定訂立及通過下開決議案,即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五日第九一六號公佈之立法會 决踐所列成藥及化裝品稅,由一九五九年二月廿五日星期三下午二時起宣告撤銷。 附註:按香港所製及輸運進口之成藥與化裝品冫原日照出廠售價及所定貨價(F OB)課稅百分之二十五,嗣後免稅。

改訂若干酒税立法會决議案

三月十八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7本日立法委員會依第一〇九章徽稅商品條例第 四條之規定訂立及通過下開案,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九日甲第一二二號公佈之立

法規新輯

(第三篇)二O

法委員會決議案開列所數酒稅,由一九五九年二月11十五日下午二時起爲如下修正, 即將下列兩柱刪除

砵、些利、馬德拉葡萄酒 其他蒸酒

(帝國產品)二十元

(他處產品)廿五元

(全 右)十六元

(仝 右)二十元

(帝國產品)二十元 (韓

(他處產品)十五元

右)八元

(同 右)十元

右)十六元

(同 右)二十元

並易爲下列三柱——— 砵、些利、馬德拉及艾酒 其他蒸溜酒(桶裝輸入

其他蒸溜酒(非桶裝輸入)

改訂菸草税立法會决議案

11月十八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依第一〇九章徵稅商品條例第 四條之規定訂立及通過下開決議案,即一九四九年一月十四日甲第一三號公佈之立法 委員會决議案開列所黴菸草稅,由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宣告撤銷,嗣後應照下 表所列稅率,每磅徵收稅費如次:甲、未製菸草——(一)筋烟葉—---(甲)含菜 份百分之十以上者(一)帝國產品......三元五角五分。(一)他處產品......三元 八角五分。(乙) 含水份百分之十以下者(一)帝國產品......三元五角八分。 (二) 他處產品......三元八角八分。(二)已切菸葉......(甲)含水百分之十以上者(一 帝國產品......三元七角(二) 他處產品.......四元。(乙)含水份百分之十以下者( ↑)帝國產品......三元八角五分。(11)他處產品......四元一角五分。乙、製成烟草 (一)雪茄烟——帝國產品製造者······四五角。 (二)祗由帝國製造者······ 五元二角五分。(三)他處產品.......七元。(二)捲烟(一)帝國產品及製造者 ......四元七角。 (二)由帝國製造者 五元三角。(三)他處產品.....六元二角 (三) 其他菸絲包括鼻烟與雪茄切烟 (一)帝國產品及製造者.......三元三角。 (二)由帝國製造者.......三元九角。(三)中國製烟.......三元。(四)其他種類 :四元八角。

徵稅商品(修正)條例

+

一九五九年一八號正第一〇九章徽稅商品條例,由是年二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九年徵稅商品(正)條例,由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五 日下午二時付之實施。

第二條:第一〇九章發現商品條例(下稱原例)第三條(一)項「成藥化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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