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法規新輯 依照第七條規定,有關所有各該項商業,須繳納一項費用。 (因 ) 所有各項商業 均將無權利依照第九條規例申請免繳費用。(二)依照本條所規定,兩項或多過兩項 商業,由相同之人負責經營,將獲得承認,但所有經營各該項商業者,必須爲相同之

·數人,而無其他人負實經營。

不繳納費用之罰款條例

第十一條:(一)不依照第七條所規定之繳款日期繳納費用,局長可用書面通知 任何負責人,依照附表第四項辦法增加繳納罰款。(一)如所規定之費用及依照附項 (一)所增加之罰欸,在通知書發出後一個月內尚未繳交,局長可用同樣方法通知任 何負責人依照附表第五項增加罰款辦法,每月照額遞增。(三)局長有絕對權限作 如下指示———(甲)延緩繳費時限;(乙)對所通令依照(一)(二)項增加之欸項 免繳納。

商業登記証之標示

第十二條:每一登記證,應依照與所列商業有關地址,在當眼標示之。 查

第十三條:(一)局長得用書面任命任何公務員爲檢查員。(二)任何商業登記 檢查員,及任何依照(一)項指定之檢查員,爲求知是間依照本條例規定經營起見 對於所相信爲經營任何商業之場所,有權在任何適當時否進人該等場所,作必要之 調查與詢問。

制定規程

第十四條:(一)總督在政務會議,得以規程制定規定下列事宜——(甲)申 請商業登記證之辦法。 (乙) 申請特准豁免繳納費用之辦法。 (丙) 向局長提供之報 告事項。(丁)登記册之格式及應登記之詳細事項。(戊)商業登記證之格式。(已 ) 商業登記證副本之發給及費用。(庚)特准任何人或某範圍之人等,或任何商業之 一部份,或全部,依照本案規定豁免納費。(辛) 發證及文件,及發商業登記證副本 * (壬) 大致爲實施本條例,不論是否與本項所列相同各事情有關之規定。( 二) 本條例之任何規程,得規定凡有違反行爲者,以犯罪論,對該等犯罪得規定,不 超過一千元之罰款,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

觸犯法例之罪行

(第三篇)一六

第十五條:(一)任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犯罪論,科二千元罰金,及一年 有期徒刑之處分。(甲)不遵照本條例第四條(二)項所規定舉行宣誓者。(乙 ) 違 反第四條(一)項之規定,或(二)項之豈行爲者。(丙)不依照第五條規定申請 登記者。(丁)不遵照第七條規定繳費,或不依照第十一條規定所增加之費用繳納者 (戌)不收到局長依照第七條(1)項所發出之通知書,而不向局長報告者。(已 並不遵照第八條規定,或由局長依據本條通知,而不向局長提供所需要之報告者。( 庚)不遵照第十二條規定,將商業登記證在當眼處標示者。(辛) 犯有偽造本條例所 規定之任何交據者。(壬)根據本條例不論以口頭或用書面向局長提供報告,而其中 重要部份係屬虛偽或因遺漏重要部份,而爲其人所明知或有理由相信爲虛偽者。(癸 ) 反抗或阻機檢查員依本條例規定執行其職權者。(二)(甲)凡違反本條(一)項 ,(丙)(丁),(戊),(辛),或(壬)欸之規定,裁判司除科以刑罰外,並 將飭令該人應向局長繳納前項費用,此等款項實在本條例未施行前之六年期間,而 該人當時並無違犯法例時所應繳納者。(乙)裁判司應根據(甲)獄飭令依照下列細 則繳納費用。(一)規定在判定罪行成立日期之前一日有關之兩年應繳費用必須向局 長繳納。 (二)得判令按照裁判司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將應繳欸額之餘數延期繳納。 (三)對不繳納費用者,得判令按照裁判司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核計徒刑期限。(丙 ) 根據本項之規定局長有權處理下列事情(一)通知申請商業登記人依照第七條 (一)項規定繳納費用。(二)對不依期納費者根據第十一條增加納費欸額。(三) 根據本例凡違反條例行爲,在違例之開始日期起計六年之内將不提出控訴。(西 照(一)項所稱之「虛僞文件 ],其意義有如偽造文據罪條例所指者,完全適用於本 項之規定。

特准豁免繳納費用

第十六:條凡屬下列各種情形者可免遵本條例之規定而豁免納費。(甲)凡慈善 團體,教會團體,教育機構等公共組織,而具有下列特性者- (一)凡由該等組織, 之貿易或商業所之姿利,其用途祗屬於慈善工作,教會工作,或教育工作爲目標, 而不擴展及於本港以外者。(二)凡各種貿易或商業實際上是依照該等團體所表明之 目標而經營,或與該種工作有關之貿易或商業之經營人,主要目標爲該等團體之工作 謀利益。( 乙 ) 凡屬會𩵚或同類之社團,由會員方面之收入款額不少過其純進氚帳項 之一半者(包括會費及捐款)。 (丙) 凡屬下列各種商業(一)農業包括園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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