塲。(二)畜牧繁殖包括牛奶塲,養雞業包括幾置出產,養蜂業包括蜜糖出產,魚 業包括甲殼類及饞。(三)漁業。(丁)總在政務會可能不時依照第十四條規定特 准豁免納營之其他商業。
提出上訴
第十七條:(一)任何人意欲依照第十三條(四)項第九條(五)項規定提出 上訴,繳交指定費用後,除非已經繳費,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此項上訴如上訴人 獲判勝訴,所規定繳納之費用將予退還。 (二)及按察司可規定一切與此項上訴有關 之事情而特別是將關於此項上訴之進行通知局長,上訴之格式應轉致法庭,所有證據 應由法庭援引考慮,及可能判給之費用總額。(三)法庭之判斷爲最後之判决
商業登記費之修改用立法會議决定。
第十八條:商業登記費用表可立法會議隨時讓决加以修改。 登記證及其他文件之發給(一九五二年十四號)
第十九條:(一)任何人繳納規定費用後,對於一九五二年商事管制條例規定由 局長保管之文件,或任何有效商業登記證,可要求局長證明發給副本國任何文件之撮 要,局長應依照要求發給。 (二)凡由局長證明之該種文件撮要將被認爲眞正本, 在一切法律進行上,不論民事或刑事,其所載各事實,均爲初步証據。凡此等副本或 撮要經局長證明即被承認,除非另有由局長證明之相反證據。
通告之發出
第二十條;凡屬本條例所規定之通告可用下列方法之一——(甲)由專人親 自送到。( 乙 ) 用掛號依照所知該商業之最後地址,或收件人之最後住址。 廢除舊規例(一九五二年十四號)
第一條:一九五二年之商事管制條例應予以廢除。
個人或合夥人等。
(乙)合股經營之全體股東。
(丙)凡由其他職員團體經營之商業,則爲此等團體之主任職員。
商業登記納费表
(項,目)
(數目)
二十五元
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一)商業登記規定繳納年費
法規新輯
元。
(二)一盤生意(新生意每月平均除外) 取純照服務 謀利之生意得以申請豁免納費之平均收入總額
(四)欠稅額
(三)純賴服務謀利之生意得以申請豁免納費之平均 收入總額
(五)按月增加罰款額
一九五九年商業登記規則
每月平均
一千元 每月平均
三百元
二元 IR
二月十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九年第六號商業登記條 例第十四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九年商業登記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除内文另有意義表示者外,所稱「商業登記證」指依條例第 六條規定所發登記證;「局長」指依地方稅條例規定委任之地方稅局局長;「條例 指一九五九年第六號商業登記條例。
第三條;凡依條例第五條規申請商業登記者,應照下列辦法提出之——(甲)由 個人所經營之業務,照表格第一號(甲)表式;(乙) 由法所經營之業務,照表格 第一號(乙) 表式;(丙)由合夥人或其他團體所經營之業務,照表格第一號(丙) 表式。提出上述申請書,須填具正副本二份送局長核
第四條:(一)局長收受規則第三條規定之申請書表格,應在該表格加註
甲)編列號次;(乙)商業登記證開始生效日期。(二)局長須設置登記册一本,備 戰依本條(一)項規定正式愼具之申請書表格,隨時依條例第八條規定提出修正原 有表格之事項。
第五條:商業登記證,應依表格第二號表式爲之,而局長收受規則第七條規定費 用後,應發給登記證副本,俾其人得以標示之。
第六條:依條例第九案規定請求特許豁免申請書,須依表格第三號表式爲之,並 送呈局長核奪。
第七條:(一)依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所發文件簽證本或摘錄本,每件徵收費用二
第八條:下開業務應特許免遵條例之規定(甲) 擦鞋業;(乙) 依小販施行 細則規定營業必要領牌之小販所經營業務而並非在任何樓宇內營業者。
第九條:本現則所指各表格,即爲下開所列者- 表格第一號(甲) ·依規則 (第三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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