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與法則規定及幹事會指定之骥賣;(戊)得委託代表代行所任學科教務組秘書之 職權。

二、會計主任——(甲)應由幹事會委派;(乙) 應負責主管大學一切帳目及保 管幹事會指定之帳單;(丙)應負責保養大學所有樓宇,財產及塲地;(丁)應執行 關於大學經濟上與幹事會指定之其他職責。

三、圖書館主任——(甲)應由幹事會諮詢教務會後委派之i(乙)應執行幹事 會諮詢教務會後所指指定之職責。

四、代理及助理員——(甲)注册主任,會計主任,或圖書館主任之代理或助理 徵,均爲大學高級人員;(乙)圖書館主任代理或助理員,應由幹事會諮詢教務會 委派之。

法則十

審計師

一、校董會應委任審計師一人若干人,並不得由校董會,幹事會,教務會,教務 組或各個小組委員會同人兼任。二、審計師以一年爲任期,連選得連任。

法則十一 大學教師

法則十二 名譽及退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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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條例有列明職守者外,所有教及講解員均稱教師。二、大學專任教師 在其受聘期內,如未經幹事會許可,不得在校外從事受酬之執業。

一、幹事會按據教務會之建議,得聘任名譽教授,並得授予退休教授以退職教授 榮銜。三、名譽或退職教授,並不-

任校董會?幹事會或各科教務組之當然委員。 法則十三 一般會議程序

校董會,幹事會,教務會,各科教務組或小務委員會會議,其會長或主席缺 席時,由副會長或副主席任之,如副會長或副主席亦缺席時,則由列席委員另選是次 會議之會長或主席。

11、除法則有規定者外,校董會,幹事會,教務會,各科教務組及小組委員會, 得决定與制立規程,規定各個會儀之時日,地點及程序。

三、各小組委員會於所屬本會會議後所有一切會議之紀錄,須提交所屬本會每次 會議審查之,無論係爲校董會幹事會,教務會或各科教務組者。

四、各科教務組於教務會會議後一切會議所有紀錄,須提交教務會議審查之。 ‘五、校董會一切會讓所有紀錄,須送交大學大會審核之。

六、校董會,幹事會,教務會,各科教務組或小組委員會會議對任何問題之表

香港年鑑 第十二

法規新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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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可否决兩數相等時,會長或主席有多投一表决題之權。 法則十四 校董會

一、校董會以下列人員組織之——(甲)監督,副監督及財政主任;(乙)各永 遠董事;(丙)下列各當然董事,即幹事會同人,教務會同人,注册主任;(丁)下 列各選任董事,即(一)立法委員會無官守委員自行選出之委員五人,(二)大學大 會自行選出之委員五人,大學大會會員五百人以上者每一百人加選委員一人,但總數 不得超過十人,又大會會員本人經依本法則(甲) (乙)(丙)(丁)(一) 規定出任董事者,不得重選之,(三)校董會選任之委員五人,(西) 政府補助學校 委員會選出之委員三人;(戊)不列入上述各類而由監督委任之董事不逾二十人。 一、遇有缺額,須迅速遞補。

A

三、董事辭職除當然董事外,得用書面向校董會秘書提出之。

四、當然董事任期,隨原任職位去留。 五、選任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六、委任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七、注册主任兼任校董會秘書。

八、委任或選任董事離港三個月或以上,凄通知行將離港三個月或以上者,其經 委或經選之人或機構,得另委或另選他人代理之。署任董事任期,以原任董事回任或 滿任時爲止。

法則十五 校董會會議

校董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二、校董會會議,以監爲會長,副監 督爲副會長。三、監督得隨時召開校董會會議。四、校董會會議,以有四份一董事出 席爲足法定人數。五、副監督得要求教職員列席校會會議,對助副監或秘書處理 事務。

法則十六 校董會權力..

校會除仍須遵照條例及法則之規定辦理外,具有下列權力——(甲)徇攜幹事 會議提請監齊增訂,修改或廢除任何法則; ( 乙 ) 審核機出歲入預算案及向幹事會提

·供意見;(丙)審查年結及審計師對年結帳目之評論,(丁)審議幹事會對交校會 之報告;(戌)研對同人對大學一般政策動議事項;(已)委任永遠事及明定此項 委任程序

(第三篇)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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