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二间
法規新輯 學位:(乙 > 依法則所明定者頒發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優異獎狀; (丙) 按照大學 决定對大學以外人員開辦演講及授課,並頒給証書與各該人員。
第十七條 ( 舊例宣告廢除)。第三一九章大學條例;茲宣告廢除。但依舊例規 定聘任之人員及審計師,而其人在本例施行時仍任原職者,以依本例規定聘任論。 附表 大學法則 STATUTES
法則一
釋 義
本法則除內文另有意義表示者外,所 「條例」指大學條例。「大學」『 法崱∫,「 校董會 一,「幹事會 」,「 敎務會 一冫 【 大學會議 」,「 監督 」,「監 督」,「代副監督」,「財政主任」,「學科敎授主任」,「東方文化研究院」,「 注册主任」,「會計主任」,「圖書館主任」,「敎職員一,概分別具有條例規定之 相同意義。「學年」指連續十二個月以下之期間,又「期」與「學期」,指隨時由教 務曾指定某一學年之一部份期間。
法則二
集
(第三篇)三六 六、凡未諮詢教務會贊同時,不得另設新學位或 或設其他版 具學術優異獎狀。 七、監督除按撼幹事會與教務會之共同建議認爲具有良好理由者外,不得搋調任 何人之學位,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優異獎狀。
法則四 大學同人
大學以下開人員爲大學同人——監醤;副監督代副監督及財政主任,學科教授 主任,學科教授主任,註册主任,會計主任及圖書館主任;校董會董事;幹事會委員 教務會委員;各科教務組委員;名及退職教授;教師;大學及所屬學院舍監;畢 業生;學生。大學同人在繼續具有本條法則所列資格之一時,應賡續爲大學同人。 法則五 副監督
一、副監督應由幹事會諮詢教務會後予以委任之。一、副監督得向幹事會提出書
面通知呈請轉職。三、監爲校董會,幹事會或狹務會各小組委員會委員,並爲各 科教務組各小組委員會委員。四、副監督有權委派一人署任代副監督,而對於學科敎 授主任,各部首長,註册主任,會計主任或圖書館主任等職位臨時虛縣7或暫行離職 或暫不能-
任時,並有權另委一人署任之
N.
法則三 學位及其他學術優異獎
一、大學召開大會之時日,地點與程序,應由監督决定之。二、大學集會由監督 主席,監督缺席,由副監督任主席。三、每學年至少集會一次。
法則六 代副監督
一、代副監督由幹事會在大學各教授中選委之。二、代副監督除仍須遵照條例及 法則之規定辦理外,於副監督離港時署任其職務。三、代副監督任期三年。四、代 代謝 監督得向幹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呈請辭職。
法則七 財政主任
1
、財政主任由幹事會委派,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財政主任得向幹事會 提出書面通知請辭職
法則八
各科主任教授
一、大學得頒授下開學位————文科學士,理科學士,名譽科學學士,内外醫科學 士,工程科學士~建築科學士,文科碩士,教育文科碩士,科學碩士,外科醫師,工 程科碩士,建築科碩士,科學博士,醫師,名譽法律博土。
二、大學得頒給下開文憑及證書——教育文憑,社會學文憑,藥劑學文憑、社 會學作業證書。
三、頒授學位,應在大學集會時由監督行之,或遇監督缺席,則應由副監督頒授
四、凡未經考試或其他適當試驗者,不得授給學位,但名譽學位,得由名譽學位 小組委員會建議轉呈幹事會保薦由監督酌定頒授之。
五、內外醫科學位,對於未在大學修業醫科滿五年之人,或未在他處學府修業醫 科滿五年,包括在香港大學修業二年以上之人,不得授予此種學位,至他科學位,對 於未在大學修業三年以上之人,或未在他處學府修業三年以上,包括在香港大學修業 一年以上之人,亦不得授予此等學位。
一、各科主任教授,應從各科教務組選任之,未經選任時,由幹事會委派之,以 三年爲一任,連選得連任。二、主任教授遇有空缺時,應即選委新人。三、主任教授 應任本科教務組主席,及任該科各小組委員會委員,並應提出骸科之學位(名譽學位 除外 )人選。四、主任教授得向學科教務組提出書面通知請辭職。 註册主任與其他高級人員
法則九
一、注册主任——(甲)應由幹事會委派;(乙)須登記册一本,備戰法則 四所列個別資格之各個大學同人名册;(丙)須保管大學一切紀錄册;(丁) 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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