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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二二
法規新輯
法則十七 幹事會
一、幹事會以下開人員組織之———副監鬱(任主席),財政主任,輔政司,各科 主任敎授,監督選委之委員四人,校董會選任教職員以外人員三人,教務會選任之委 員一人。
二、監督選委之委員四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辭職時得用書面向幹事會秘 書提出之(
三、校正會選任之委員三人及教務會選任之委員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並得用書面向幹事會秘書提出辭職。
四、注册王任爲幹事會秘書,但不担任委員職務。
五、幹事會有委員七人出席,即足法定人數。
六、幹事會委員雖有缺額,仍得行使職權,但委員名額不足十人時,不得行使其 職權。
七、副監督得要求任何教職員列席幹事會會議。
八、委任或選任委員離港二月或以上,或通知行將離港二月或以上者,其經委或 經選之人或機構,得另委或另選他人代理之。署任委員任期,以原任委員回港或滿任 時爲止。
法則十八
幹事會權力
一、幹事會對於條例或法則規定授予大學主管人員或高級職員以外之事務,應予 處理之
二、無論本法則第一條授予幹事會以此種普通擺力,幹事會除須遵照條例與法則 之規定辦理外,賦有下列各種權力——(A)主持及處理大學財政,帳,投資,財 產及一切事務,嚭爲上項情事起見,酌量委聘銀行,狀師,律師與其他人員及代理等 ,(B) 並建議頒授名譽學位;(C)酌量將大學現金,包括未經應用之收益在内,作 股票,資金,股份,證券,抵押品或債券之投資,無論此種投資在普通法律上應否准 作信託現金之投資,亦不論此項投資係否在本港之內者,並得將此項現金作購置本港 物業之投資,將投資變賣及再復用作投資;(D) 代表大學購售,轉移,交換,拆分 及承批動產與不動產;(E)供設大學所需樓宇,房屋,傢俬,什物及其他事物;( F)代表大學揭借款項,並爲籌措起見,得酌量將大學所有或一部份動產或不動產抵 押,或以他種動產或不動產作担保,但大學揭借款項,無論何時,其總額不得超過十 萬元,惟經幹事會以决議案通過後,並在七日內召開幹事會特別會議,復經出席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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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三元 表決權委員四分三表决,通過承認者則不在此限;(G)代表大學簽訂,更改,執行 與取消契約;(H)設立大學印刷所,代表大學出版書籍及其他種刋物;(I)關於 財政事務或有關大學財產情事,對教務會或教職員頒發指示,以資辦理;(j)於商 洽教務會後,改正大學教授法;(K)與其大學及當局者合作,主理及主持大學試 學校及其他學院試與視察等事務,贊擴-
大學務與辦理其他情事;(L)受理 及處新大學同入與僱員之申訴及予以救濟;(M)向校董會建議增訂,修改或廢除任 何法則;(N)草訂法則;(O)釐定一切費用;(P)規定所委教職員及其他僱員 之職責,讓定其薪酬及期限條件等;(Q)委任在港內或港外之小組委員會,藉以選 聘受職人員;(R)將權力委交幹事會任何委員或小組委員會或教職員代行之;(S 並辦理校董會委託之其他行爲與情事,執行條例或法則授予幹事會之職權。
三、(一)幹事會對於下列情事,得隨時立規則,以資管理—— ( 甲) 大學事 霧之管理;(乙)表式(丙)大學印刷所與出版物;(丁)費用;(戊)條例 或則規定選任人員之選補事宜;(已)對於條例或法則規定任何憫事應由幹事會制立 規則予以明定者,應予明定之;(庚)大致關於條例與法則授權管理之一切情事 )上述各該規則,幹事會如未另行指定日期,應自訂立日起施行之
法則十九 名譽學位小組委員會
一、名譽學位小組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組織之—————監督(主席),副監(任副
主席 ),各科主任敎授,幹事會委派之委員一人。二、幹事會指派之委員,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三、注册主任兼任名譽學位小組委員會秘書,但不担任委員職務。 法則二十 財政制度
一、幹事會應指定大學之財政年度。
二、幹事會須委任一財政小組委員會,由幹事會以外之人-
任小組委員,遇有歸 幹事會管轄範蹲而具有重要財政關係之情事,應送交財政小組會處理。
三、財政小組委員會,須於財政年度開始前草擬歲出歲入預算案送幹事會審議 此次頂算案經幹事酌加修正後,須在該財政年度開始前由幹事會核定之。 四、幹事會在財政年度期内,仍得將預算案修改之。
五、預算案必須顯示是年大學之歲出歲入及其盈虧額。預算支銷費用,應就各個 項目下列明之。各該項目支銷有變更時,須經幹事會核定之。
六、財政年度終結後,應迅速將結算帳目表連同收支帳送交審計師審核。 七、經審計師審核之帳目及其對此項帳目之經驗,送品幹事會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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