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二间 法規新輯 一九五八年工廠及工業塲 所(第二號修正)規則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十二月三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通過勞工處長本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所制立之下開規則案。(原規則見一九五五年九月廿八日第一〇三號公佈, 經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五日甲第七一號公佈正在案)

第一條 本規則定名一九五八年工廠及工業塲所(第二號修正)規則,並由一九 五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 一九五五年工廠及工業場所規則(下稱原規則)第九條(三)項刪除7 易爲下文——(三)手工業場所東主對對於依本條(一)項規定標示通告所列受僱時 間,用膳或休息時間,或對於根據本項規定認爲業已依本條(一)項規定標示通告所 列受僱時間,用膳或休息時間,不得擅行更改或任令或容許變更之,除非該東主在開 始變更此項受僱時間或用膳或休息時間前四十八小時以上,將前述變更意圖預先用書 面呈報處長,並按照所定表格另依本條(一)項規定方法標示通告,通告內除列明新 定受僱時間或改訂用膳或休息時間之外,兼列 原來規定所必需之其他情事,列明 上項變更開始實施日期則不在此例,凡依本項規定標示之通告,在上述變更實施時 即作爲已依本條(一)項規定標示通告論。但無論如何,不得在三個月内作多過一次 之變更,惟以特殊理由經處長書面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原規則第十條(三)項(乙)獄末句「並在專設登記册內註明之」,易 爲「並在指定適應表格所專設之登記册内注明之J字樣。

第四條 原規則第十條甲爲如下——()本條(一)項「僱用婦女或十六 歲以上少年工人」句,易爲「僱用十六歲或十六歲以上婦女或少年工人J字樣;(N) 本條二項(E)欸末端半支點,易爲點;(丙)本條(二)項(F)教宣告刪除。 第五條 原規則第十條丁爲如下————(甲)本條改編爲第(一)項;(乙) 本條增人下文第(二)項——(二).上述登記册須備救該手工業場所僱用一切婦女或 少年工人之姓名、編號、相片及規則第十條戊指定之其他事項,俾可協助處長易於查 察是否遵照規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甲或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原規則第十戊第一行第十甲」字樣巧除。

(第三篇)三〇

一九五八年工廠及工業塲 所(修正)規則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十一月五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通過本年十月二十八日勞工處 長執行一九五五年三四號工廠及工業場所條例第五條授權所立之下開規則案(原規 則見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甲第一〇三號公佈)。

第一條 本規則定名一九五八年工廠及工業場所(修正)規則,由一九五九年一 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 [九五五年工廠及工業場所規則(下稱原規則)第二條爲如下修正 (甲)本條詮釋「聯動碸機」一定義之後入下文新定義一項「受僱時間』指受 僱人在任何一日受僱之時間,包括膳食及休憩時間在內;(乙)本條末端句點,易爲 半支點;(丙)本條分賃工廠」一定義之後加入下文新定義三項————「週期」指由 星期六晚午夜至下一星期六晚午夜之時間;「婦女」指年齡十八歲之婦女;「工作 時數」指由僱主支配受僱人之時間,但膳食及休憩時間除外;對於所稱「工作時數」 並具有此項相同意義。

第三條 原規則第二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二條—————第二條甲。(適用規則第八至 第十條丁之規定 )。(一)凡在手工業場所受僱担任文書或管理職務,或從事該手工 業場所關於衛生或福利事務之婦女或少年工人,均不適用規則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丁之 規定。(二)凡在手工業場所受僱之婦女或少年工人,不論爲担任製作或担任清潔 造塲所各部地方,或担任清理或油滑機器或機械,或接任有關製作或關於成品或製 作目標等之其他各種工作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之外,爲實施規則第八至第十條丁所 規定與所列情事起見,槪作在各該場所受僱論。但從事下列工作之婦女或少年工人, 對於實施規則第八至第十條之規定,均不作在各該塲所受僱論

任該手工業場所或其一部份地方之清潔工作,而非由於取與製作有關係之清潔工作者 ', (乙)紙屬於-

任各該場所之着警人者。

第四條 原規則第六至第十條廢除,易爲下文,另增入第十條甲至第十條已各 新條文——第六條(婦女與少年工人之負重)。手工業場所僱用之婦女或少年工人,由 於其年齡與格之發育關係,不得在令擔負不適宜之重物,凡幾年齡十大歲以下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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