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59 — Page 198

華僑年鑑 All

!

年工人,所食物,無論類何,不得超過三十斤。第七條(方便休息 *凡無用難女 瓣少年工人之手工業場所,其東主對於所有需要站立工作之各該婦女或少年工人,須 供監<在可能範圍內,應就塲內地方加以設計 ) 及保持-

足座位設備,俾其人在工作 中一有機會時,可以藉作休息。第八條(蜜用婦女與金工對於時限之一般條件 )。^ 一)除仍須遵照本篇規定辦理外,手工業場所東主如未遵行下列關於僱用婦女國少年 工人工作時數,受僱時間及膳食與休息時間等條件之規定,不得僱用此等工人,例如 ——(甲)其全部工作時數(一)對於十六歲以下少年工人,每日不得超過八小 時,母過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二)對於其他工人,每日不得超過十小時,每週不 得超過六十小時;(乙)其受麗期(一)對於十六歲以下少年工人,每日工作 不得超過九小時,不得在晨早六時以前開工,並不得在晚上七時以後收工;(二)對 於其他工人,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在最早六時以前開工,並不得在晚上 入時以後收工;(丙)不得要求任命婦女或少年工人在無替班之下連續工作五小時 以上而不給予半小時以外之用蹲或休息時間,但對於十六歲以下之少年工人,上述躇 食休息時間不得少過一小時;(丁)除經處長書面許可者外,所有在手工業塲所受僱 之婦女及少年工人,其依本條規定之受僱時間及給予膳食與休息時間,應屬相同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少年工人則除外;(戊)凡在給予用膳或休息時間內,不得要求或 任令婦女或少開工人工作。(二)爲實施本條規則之規定,其工作如無半小時以上間 斷者,即以連續工作論。至於十六歲以下少年工人,其工作如無一小時以上間斷者, 即以連續工作論。第九條(指定工作時刻通告)。(一)手工業場所東主如未在廠內 僱員易於進出地方當眼處標示通告,開列規則第八條所規定,如屬輪班工作,則開列 規則第十條甲所規定之下列工作時間限度者,不得儷用婦女或少年工人——(甲)塲 內僱用婦女或少年工人一週內每日受儷時間;(乙)給予各該婦女或少年工人用膳及 休息時間;(丙)按照規則第十條丙規定在一遞内不容婦女或少年工人工作之日期, 此一日如指定爲輪替工作日,則列明其交替方案。(二)每過每日之受僱時間,費用 膳或休息時間,得各別加以指定。 (三) 手工業場所東主對於依本條(一)項規定標 示通告所列受僱時間,用或休息時間,如未將其意圖以書面預先呈報處長,及未依 本條(一)項規定再行標示通告者,不得隨行更改或任令或容許變更之,並不得在三 個月內作多過一次之變更,但以特別理由經由處長書面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依本 條(一)項規定標示之通告,須備騰本一份,由手工業場所東主其正式授權代理人 簽署,於張貼之日以前送基處長。第十條(女及十六歲以上少年工人得從事過時工 香港年鑑 第十二 法規新輯

"

*(一) 無號本篇關於工作時數及受價時間有若此之規定,手工業場所如因工作 繁忙,得僱用嬙女及年齡滿十六歲之少年工人從事過時工作。但此項過時工作時數, 按照本條(灬C) 項(丙) 規定計算,總計在一年中,不得超過一百小時,在一中 不得超過六小時,並於一年中以不超過二十五個週期(星期) 爲準。(二)女少 年工人過時工作,須受下列條件之限制(甲)——婦女少年工人每日全部工作 時數不得超過十一小時,(乙)婦女或少年工人在任何一日之受僱時間,不得超過十 三小時,並不得超出規則第八條指定開工與收工時刻之外,但得延至晚上九時。(三 ) 手工業場所在任何一日僱用婦女或少年工人從事過時工作者,其東主事前須( 甲)在此等婦女少年工人便利進出之當處地方標示通告,詳列各該婦女或少年工 人應做之過時工作鐘點及用膳或休息時間,直至此項過時工作完竣後爲止。(乙)過 時工作時間一部份如係超過規則第八條(一)項(甲)款所指定之工作時數,或超越 或遲過同條(一)項(乙)款所定開工與收工時刻者,其東主須將此等過時工作詳細 情形,連同本條(四)項規定給予用膳或休息時間各詳細事項呈報處長,並在專設登 記册内註明之。(四)手工業塲所東主對於在任何一日所僱過時工作之婦女或少年工 人,除依規則第九條規定標示通告指定用或休息時間之外,另外給予過時工作之用 膳或休息時間者,得在此等時間內僱用無須過時工作之婦女或少年工人從事工作,但 除此之外,本規則關於連續工作及用膳休息等各規定,對於過時工作者應適用之,一 如對其他普通工作所適用者無異。(五)任何手工業場所如經遵照本條規則之規定倔 用婦女或少年工人從事某種製造之過時工作,而處長認定此項過時工作足以妨害各該 婦女或少年工人或其中一部份人之健康時,得以書面通告各該塲所東主,禁止僱用此 等婦女國少年工人或其中一部份人從事此項製作之過時工作,或酌量加以限制。(六 ì處長如認定某種菜類手工業在工作上有受季節性或其他特別迫切影响者冫得對該 種類手工業頒發指令,在政府公報發表,規定(甲)在此項迫切時期内,加僱從 事某種製造之婦女或少年工人,增加本條規則規定之每日工作時數及受僱時間,在令 内明定之,並限定其週期,以每年不超過八星期爲準。 ( 乙 ) 將本條規則規定手工業 場所過時工作時刻,增加其總數,以每年不超過一百五十小時爲準。 (七)處長如認 定某一手工業由於定單激墻,至工作繁忙,或因機器或裝設損壞或其他未能預料之緊 急狀態而有增加過時工作之必要時,得以書面准許各該手工業增加本條規則規定每週 過時工作之總時數每年過時工作之總週期數。(八) 爲實施本條規則之規定,凡在 手工業場所不同部份地方僱用婦女或少年工人,或分組僱用婦女或少年工人分別從事 (第三篇)三一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