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車伕醉酒罪行)。凡因飲酒或服食藥物至辭,在路上駕駛或企圖駕駛或 管理馬車,其他獸車,人力車,輪單車或三輪車,而其醺醉程度,使之不能對該車 爲正當控制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五百元罰金及三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十二條(不小心駕駛)。(一)凡行車不小心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審 笑,科一千元罰金之處分,初犯得併處徒刑三個月,第二次或續後再犯或會依車輛及 道路交通條例第六條規定判罪有案者,得併處徒刑六個月。(一)凡在路上駕駛車輛 ,不加小心與注意,或對路上行人不作適當關顧者,即以符合本條意養規定不小心駕 駛論。(三)法庭或裁判司依本條規定判罪後,除以特殊理由另頒相反命令之外,應 飭令在該犯罪人所領或持有之駕駛執照上批註此項犯罪事項。

第十三條(若干道路一般行車速度之限制)*(一)除須遵照第十四條之規定辦 理外,無論何人駕駛汽車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犯罪論,避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一 千元罰金之處分——(甲)在限制速率道路上行車速度超過每小時三十英里,或依本 條(六)項規定對該路所頒命令明定之其他速者。(乙)在限制速率道路以外街道 上超過其他法規規定該路之行車速度者。(丙)超過其他法規規定此類汽車之行車速 度者。(二)凡第三次或續後再犯本規定罪行,或關於路上行車速度犯有現已宣告 廢除之法例規定罪行而判罪有案者,應喪失其持有或領取鷟執照資格六個月之期間 但法庭或裁判司對於其人以前判罪有案,現已經過三年以上時間者,得以初犯論處 (三)無論何人在限制速率道路上行車,由該路直接轉入或轉出無此項限制之街道 ,因而被控犯本條規定在限制速率路上開快車之罪,其人如能提出證據,表證係由無 限制速率路上轉入有此限制之街道,而當轉入時,該處亦未見有任何法例規定此種 指揮交通之訊號者,即爲其人之良好辯證。(四)除須遵照本條規定辦理外,所稱 限制速率道路」,爲實本條之規定,指有下列各項設備或命令規定之街道——(甲 )路全段——(一)每題二百碼內設有街燈系統者,(二)未有頒行本條(六)項 (丙)欸(二)所列命令者。(乙)該路全段業已依本條(六)項(丙)欸(一)之 規定頒發命令者。(五)限制速率道路之全段起止點如次:(甲)關於本條(四)項 (甲)所指街道——(一)即爲在每題二百碼内所設審燈系統起止點依本條(七) 項規定裝般交通訊號處冫(二)凡不須依本條(七)項規定裝設交通號者,即爲該 街兩端所設街燈處。(乙)關於本(四)項《乙)款所指街道,則以該有關命令所 指定之處爲準。(六)處長對於下列事項,得隨時頒發命令,以資遵守(甲)藏本

香港年鑑

第十一

法規新輯

條(一)項所定行車速率(不論爲原定域体本項規定下令變更有案者),作一般性 對某一段街道予以增滅而在令内列明之。(乙)在令內列明某一時刻,指定在此時刻 內不適用本條(一)項之規定。(丙)指定令內所列街道之某一段———(一)應作限 速率道路論,(二)無論此路已依本條(四)項(甲)歎規定設有街燈系統,仍不

作限制速率道路論。(七)除仍須遵照其他法規之規定辦理外,處長——(甲)在某 一段街道限制行車速率之起止之處及某一段街道是否爲限制速率道路,必要對汽車駕 駛人作-

份指導之各該地點,須裝殼,保持分裝設與保持此項指導交通訊號。( 乙)對於需要有效執行上述指示起見,不論是否出於依本條(六)項規定所頒命令, 得將此項交通锎號更改或拆除之。

第十四條(消防機車等豁免行車速率限制)。(一)限制汽車行車速率各項法例 之規定,對於作消防,救護或警務用途之車輛,如遵行各該規定辦理,即足以妨礙 此行任務者,不適用之。(二)本條之規定,對於因傷害人身財產提出損失要求之 民訴之事件,不生若何妨害。

第十五條(未得車主許可或未有其他體力搵駕他人車輛) (一)凡未經車主許 可或未有其他合港權力而擅自取去及駕駛,或企圖取去及駕駛他人車輛者,以犯罪論 ,應受——《甲》如採用簡易程序審判,科二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乙) 如提起公訴判罪科五千元罰金及十二個月徒刑之處分。但法庭,裁判司或陪審員對 於審理本條規定罪行之訴訟事件,如滿意認定被告人當時係有合理信念,相信其本人 具有合法權力,或相信如向該車主商借,必能得其許可者,其人可告無罪。(二)法 庭,裁判司或陪審員受理盜竊車輛事件,得判定被告人非犯盜竊罪而係犯本條規定之 罪,予以治罪處分。

第十六條(忽畧交通指揮罰則)。(一)凡有穿制服 官當時在路上管理交通 ,或在路上或其附近設有管理交通往來指示交通路徑或管理行人來往之交通號, 而各該號係按照本例施行規則所定大小尺度,顏色反式樣依法加以裝設者,其駕 車輛之人或行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之所爲,即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審判7科五百 元價金之處分——(甲)玩忽或拒絕遵行警官之指揮者,(乙)不遵行交通無號之指 揮者。(二)凡依本條規定提出訴訟事件,其在路上附近設立之交通訊號,如無反 證冫即爲係按照本例施行規則所定大小,顔色與式樣依法予以裝置者,事實上,其 與規則所定雖或有差異,但其表面如無甚損壞,即作所定交通號論。

第十七條(行人軍伕等犯罪行爲)。(一)路上行人,脚踏三輪車伕>人力車佚 (第三篇)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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