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一回
法規新輯 覆鬱及續後申訴?須於遞存檔後二十四小時內,將各該本一份送交對方當事人 或其代理律師。
第二十三條。(一)婚事件任何一方當事人如向法庭請准,得提出書面質詢7 逸致對方當事人。(二)擬予邊發之質詢書,須將騰本一份在簽發傳訊學時選登記 處,另將踕本一份與傳粜一併送達之。(三)上述賀詢事項,除法庭別有指令外,須 於十日內答覆並遞誓書存檔。(四)婚變事件任何一方當事人得申請法庭下令對方 當事人揭露若于文件由登記官酌定,筋令其人於宣誓後作普遍或有限度之揭露。
第二十四條。(一)凡以體力虧損或機能消失爲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之訴訟事 件,請人在對方遞答辯書存檔後,或對方未有答辦畫在擋,亦無報請出庭對質, 則在此項限期屆滿後,得向登記官申請裁定應否由法庭委派醫事檢驗員檢查雙方當事 人身體之問題。登記官按據上項申請,認爲事勢需要時,須派遣醫事檢驗員一人,或 有必要時則委派二人,以檢查雙方當事人之身體,並將其檢查結果呈報法庭。(二) 上述訴訟事件執行研究時,法庭如認爲適宜,得委派醫事檢驗員一人或二人,以檢驗 未經檢查之當事人或再事檢查之。(三)執行檢驗所定時日地點,須先通知答辯人, 並依規程第十及十一條規定發訴狀謄本與答辯人之同樣手續執行送達暨爲送達之証 明。但答辯人聘有律師代表者,得依規程第十二條規定手續送達其代理律師。(四) 凡以答辯人聘有律師代表者,得依規程第十二條規定手續送達其代理律師。(四)凡 以答辯人故意拒絕至未能逐行婚購爲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之訴訟事件》雙方當事 人得申請委派 醫事檢驗人員檢查各個之身體,並將其檢查結果呈報法庭。登記官按據 上項申請須委派法庭檢驗員一人,如認爲必要則委派二人,而雙方當事人須各自遵受 所委檢餘員之檢查。<五一凡依本條規定執行檢驗,各該當事人有此要求時,應在各 該醫事檢驗員寓所或由檢驗員選定之其他方便地方行之,否則在登記處或由登記官指 定之其他地方行之。(六)醫事檢驗員須先事訪問當事人之律師,以便認識受檢當事 人,而各該當事人及其律師須簽名爲証,其簽署文件又須由各該檢驗員簽名,並附於 報告書之上。(七 ) 依本條規定作成之報告,須遞呈存檔,各該當事人遵繳所定費用 後,應給予瞵本一份。
第二十五條。(一)除仍須遵照條例及本條規程之規定辦理外,審理婚變事件所 傳談人,須用語言及在公開法庭質之。但按察司或登記官——(甲)除本條(二) 項所規定之外,得下令以藝証明令內所列某種事實。(乙)得下令在按察司或登記 官認爲合理情形之下,在審訊時將任何證人所呈薄宣贊之。(丙)得下令於審訊時
(第三篇)三人
將令內所列某項事實,經過宜冊手續,陳述其情報與信念,或繳驗文件或册記載, 或文件或記載謄本,或由按察司或登記官指定之其他事物,提供作爲證據。(丁)得 下令傅間不超過所定數日之專家證人若干名。(二)凡經按察司或登記官認定某方當 事人意欲傳喚證人出庭加以質詢而該證人原可應召出庭者,自可不頒發飭令該說, 人以替畫提出證據之命令,但對於該證人出庭受訊之費用,應有特別保證。(三)任 何一方當事人得申請委派審問人員或委員會或用公交審問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 7並向法庭請准將各該審問所得證供在該案研訊時提供作證7上述審問,應適用第四 章民事訴訟法第二篇第十四節第二條(二)項。第三,五六七八,九及十一各 條之規定。(四)依本條規定所頒命令,其於遵照竄令所提供之證據,如經按察司認 定爲司法正義利益計不應採納者,對於按察司在研訊時拒絕採納作爲證據之力不生 妨害。
第二十六條。凡在提出回復婚購權利訴訟之後,答辯人得以其本人願意與齡請人 恢復同居爲理由,申請法庭下令中止訴訟。
第二十七條。凡申請法庭指令將任何爭議事項,或將適用規程第十四條(二)項 規定以外而有關法庭管轄受理權問題之事件分別另案審訊者,須向按察司提出之。 第二十八條。(一)請求法庭執行裁决權以頒發假處分之婚變男方當事人, 論其本人犯有通姦罪,得向登記處呈遞陳述書(本條稱「求裁决陳述書』),由本 人或其代理律師簽署,說明其本人雖犯通姦罪,仍請法庭對其本人作有利之裁决,並 列明其通姦所爲,及法庭對於執行此項裁决需要知曉之重要事實。(二)請求法庭 爲上項裁决之當事人而申請登記官依規程第三十條規定發給證書者,所呈裁决陳述 須附於申請書內密封之,如申請上述證書供由他方當事人所提出者,所呈裁决 陳述書,須於收受該案定期研究之通告後十日內密封呈遞之。封面則由其代理律师 7如未聘任律師,則由其本人簽署,證明內載陳述書業有簽名及列明日期,暨說明不 適用本條(四)項之規定或已遵照辦理等情。(三)裁决陳述書得由總檢察官查開, 但不得公開任由他人查閱,惟經按溵司指定者除外。但由遞呈裁决陳述書存檔之當事 人或其代理律師向登記官請求准予用背書提示其本人之證供者,此項陳述書得由燈齬 官查圈之。(四)請求裁决陳述書指攻配偶舘方本身犯有通姦或其他婚姻上罪行而原 品申訴書未有此項指陳者,須迅即將各該指攻事項通知該方配偶。但法庭認定未發此 項通知係有正當理由者,得在該案研時予以免除之。(五)遞上述裁决陳述書 送發上述通知書之事實説陳述書與通知書內載事項,均不得在任何婚變事件中用作證 撼冫指控遞該陳述書或送發該通知發之當事人,但其人經將各該陳述書或通知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