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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其内容在公審法庭提出作爲證據者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一)除法 別有指令外,所有此類事件或爭論問題,應由按察司 一人單獨審理。(二)凡有陪審員會審之案件,對於申訴狀所引起之爭議(關於通姦 而要求賠償損失之爭議與損失賠償額除外),承審按察司得權宜决定應否將此項爭議 事項交由陪審員判斷之。
第三十條。(一)婚變事件聲請人或辯訴人須於該案定期審訊前將各該申訴與訴 訟事由知會登記官,登記官對於下列情事認爲滿意時,應發給適合定期審訓證書- (甲)認定訴狀繕本及必要與訴狀腾本同樣手續送達之文件業已依法送達者。(乙) 未有報請出庭對質而其限期已屆滿者。(丙)業已報請出庭對質而其國答辯書 續後申訴書存檔之期限已告屆滿者。(丁)凡以體力虧損或機能失爲理由而請求宣 告婚姻無效之事件,其依規程第二十四條(一)項規定所委醫事檢驗員之報告書業已 遞呈存檔或經法庭下令不必執行身體檢查者。(戊)凡以答辯人故意拒絕至未能源行 婚購爲理由而請求宣告婚姻無效之事件,其依規程第二十四條(四)項所委醫事檢驗 員之報告書業已遞呈存檔者。(二)請發登記官證書之申請書,須敘明審理該案可能 需要之長久時間。其在審訊由於環境上變遷,顯示原定時間不準確時 須再呈報
第三十一條(一)凡已獲取登官證書之聲請人,或(由法庭指令將爭問題另 案研者)已遵行指令辦理之原訴人,須向登記處佈置各該事件或爭議事項,以便執 行研訊,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報請出庭對質之各方當事人。際請人獲得登記官證書 後十四日內未有上述佈置時,則辯訴當事人得於此後二十四小時內將其本人佈置事實 通知聲請人及業已報請對質之其他當事人。(二)對於未有提出辯訴之事件,在登記 實證書頒發後二十八日內並未有上述佈置者,逾期不得爲之,直至證書唯予續期後方 得再度予以佈置。(三)除經所有當事人一致同意或向按察司齮准者外,訴訟事件須 由安排日起十日屆滿後,方得執行研訊。<四>安排一方當事人須於該案定期研訊後 二十四小時內將研訊日期通知報請對質之當事人,如執行佈置者爲邀請人以外之當事 人,須並通知該聲籍人。
第三十二條。答辯人,共同答辯人或答辯書所指當事人在答辯狀內業已報請出庭 對審者,對於有關訟費或賠償損失問題,不必遞至答辯書存檔,得予審理之,又配偶 一方答辯人對於保管或探視所生兒女等問題,不必遞呈答辯書存檔,亦得予以審理。 但有下列各項之規定——(甲》共同答辯人或答辯書所指當事人對於賠償損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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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间
第三十五條
如未向法庭請准,不予受理之,惟其人經於登記官依規程第三十條規定發給證重之前 已報請出庭對審者則不在此例。(乙)對於要求補給訟費或賠償損失當事人提出攻擊 者,如未遞呈答辯存檔,不得爲之。(丙)凡非直接由於假處分令,實施令或其他 確定命令所關涉之 訟費 而要求業已報請出庭對當事人(對已頒令宣告攡異之配偶除 外)補給者,此項訟費清單,不得請求法庭予以評定,但已對該當事人通知其意國提 出此項申請者則不在此限。(丁) 述該當事人(不論已否報請對審),在訟費評定 後由法庭下令繳交此項訟費限期屆滿前,得向按察司請求將此項訟費併入案訟費 算,因而無論如何,其未報請對審當事人,務須先事報請對審。
第三十三條。(一)法庭頒發一切命令,悉出登記官簽署。(二 凡已斷定訴 事件一方當事人犯有通姦罪,而承審按察司拒絕依條例第七條(二)項規定執行其 央權者,上項斷定及拒絕,須在令内列明之。如有上述斷定而承審接察司並已執行其 裁定時,令內亦須註明法庭遵行該條所授權而執行其裁定者。(三)無論何人遵繳所 定費用,得向法庭領取所頒命令之戮印或其他謄本。
第三十四條。凡未遵緻 鋼訴訟事件之法庭應環費用者,按察司按據登記官申請 得筋令該當事人之代理律師自行繳納之。
十五條。凡申請審,須依照向合庭提起上訴之方式爲之。
第三十六條。(一)總檢察官反對將假處分令改爲實施令欲提示其理由時應選 出庭對審狀,及於十四日內提出訴願書列具理由,並在訴願書存檔後二十四小時內以 謄本一份送致獲得此項宣告令之當事人,如當事人各方有串同行爲者,則並送交各該 方當事人。(二)訴願書指攻聲請人與某一列名之人通姦者,除法庭別有指示外,總 檢察官須將訴願 騰本一份送交各該人。連同表格六規定之訴訟通知盡,表格四規定 之受送達收據及表格七規定報請出庭對審正副本備忘錄等表格各一份送達其人至於逸 發與證辦送達事宜,應照規程第十及十一條規定提出訴狀,將膠本送達與共同答辯人 之手續辦理之。 (三)除由下文規定者外,所有讀後訴願及其審理程序,均適用本規 程之規定(四)在所定限期内,對訴願書未有答辯,或雖有答辯書存檔,但遭駁回者 ,總檢察官得即行動議請求將原假處分撤銷及駁回其請。(五)訴願畫所指控
事項,其答辯書未有加以否認者,獲得假處分宣告令之當事人得請求登記官依規程第 三十條(一)項規定之證書,號在頒發證書後十四日內佈置案書之研訊,並於二十四 小時內通報總檢察官。未有上述佈置亦無通報總檢察官時,總檢察官得自行動議請求 將原處分令撤銷及駁回其聲請。(六)訴願書所載指控事項,其答辯書悉予否認者, 法規新輯
第三篇)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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