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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原狀浍連之後及請求法庭批准,才得爲之。(三)凡在訴狀送達後請求法庭准予 低改或請求另垒糯狀存檔送申請書,如法庭未有相反指示辦理,須由其狀人遞呈誓譽 ,表證其所指攻之新事實,以爲佐證,並須將此項申請一份送達與所有報請對質之 對方當事人,至於未曾報請質者,則於遞品繫時請求缺席判定之。(四)凡依本 條規定遞是誓存檔,須表證宜醤人個人所知之新事實及對於所指攻其他新事實深信 其健實性。所呈對於此項事實,須備載規程第五條(一)項(L)及(N)歌 規定之情報事宜。(五)凡依本條規定頒發命令(甲)其對於訴事件已報請對 質者,須指定對質備忘錄必要修改或答辯書必要存檔或修正之期限。(乙)登記官基 依規程第三十條規定頒發證書者,須停止此項審訊,直至再發證書爲止。(六>法庭 如未有相反指示辦理時,須將此項修改訴狀或副狀,連同依本條規定所頒命令墬本各 一份送達與答辯人,共同答辯人或令内列名之人,如其人爲答辯,共同答辯人或球狀 未有列名之人,或已列名而未有報請對質者,送達上述修改訴狀成副狀時,須隨附表 格三規定之訴狀通知書一份,或表格六規定之訴訟通知盡,表格四規定之受送達收據 及依表格五或七規定適當表式之出庭對質正副本備忘錄各一份,規程第十與十一條之 規定,對於修改訴狀及羅狀均適用之,一如原狀所適用者。

第十六條。(一)訴狀答辯人,共同答辯人,或訴狀列名報請對質之人對於狀 內所列或任何一項控訴意欲提出辯訴者,須於報請對質限期屆滿後十四日內遞答辯 存檔,先付郵資寄交或送交登記處辯理。但同答辯人,或訴狀列名之、無論是否爲 答辯人如在對質備忘錄指明其本人對於指控通姦罪或任何一欸通姦罪擬加以否認者, 不必灑答辯書存構,得於該案審時提出辯護,運行否認此項控訴。(二)凡遇報 請出庭對質限期屆滿而未有報請對質,登記官亦已依規程第三十條規定發給證書在案 者,則答辯書存檔期限,不論是否經過上述十四日之期間,即以限期屆滿論。

第十七條。(一)所有答辯或續後申訴數,其内容備裁超過一項單純否認訴狀 或答辯書所列事實者,須列具其所根據之事實各項-

分詳細事項,不必開列所應提供 之證據,如由本夫或妻提出答辯書續後申述存檔者,對於此項事實,並須列明規 程第五條(一)項(L)及(N)獄規定各該情報暨滅書一件,表證宣誓人個 人所知之事實及證明對其他事實深信其食性,以爲佐證。上述,須備載於答辯 鬱或紋後申述書同一文件下端。(二)本夫答辯書指控通姦及要求救濟,或夫或妻之 答辯列一項向所指和姦之人要求補償訟費者,其和姦人在答辯醫存檔時如尙生存 ,應並將其人以名某甲某乙名義列名於該訴訟事件之內,除法庭有指示外,並須 將數答辯書謄本一份,連同表格六規定之訴訟通知棒,表格四規定之受送達收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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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回

表格七規定報聽出庭對質正副本忘錄等表式各一份送達其人,一如提出訴狀之方式 辦理之。(三)本夫答辯書係指控通姦,但不要求救濟,亦非向所指和姦之人要求補 償訟費者,或妻之答辯書係指控其夫與所列名之人犯通姦或鷄姦罪者,除法庭別有指 示外,須將此項答辯書本一份,連同表格六規定之訴訟通知書,表格醫規定之送受 逹收據,及表格七規定報請對質正副本忘錄等表式各一份送達所指和姦或列名之人 ,讓和姦人或列名人得出庭對質及參與訴訟。(四)依本條(二)及(三)項規定送 達答辯書謄本,必須切實執行,並須依規程第十及十一條規定送達訴狀本與共同答 辯人之同樣方法予以證明之。(五)答辯書所指稱之當事人或列名之人如已報請出庭 對質而對於答辯書所列或某一項控訴意欲提出辯護者,須於報請對質限期屆滿後十四 日內遞是答辯書存檔,先付郵資寄交或送交登記處。但所指當事人或寶名之人如在對 質備忘錄指明其本人對於被指通姦或某一項通姦罪擬加以否認者,不必嚴呈答辯書存 檔冫得於該案審訊時提出辯護,巡行否認此項控罪。 (六)所有答辯書或續後申訴書 而由狀師代理者,應由該狀師簽署之、如非聘任狀則由遞呈存檔當事人之代理律 師簽署之,其自行辦理者,則由該當事人本人簽署之。

第十八條。(一)凡未向法庭精准,不得遞呈答覆存檔,但啓辯裝備載反訴事 項及要求救濟者則不在此例,而此項答覆書,須於送達答辯書後十四日內遞呈存檔。 (二)凡未向法庭踕准,不得將續後申訴畫遞呈存檔。

第十九條。不需起訴狀傳票冫連帶請求救濟申請通知書傳票,申訴書或其他 文件在送達之前,不必向法庭請准得予修改之,或在送達之後向法庭請准,亦得修改 之,但須遵照關於以誓書表證,再復執行送達或由於修正存檔申訴書後果之法庭指令 辦理。

第二十條。(一)凡在登記官依規程第三十條規定頒發證書之後,如未向法庭精 准,不得在限期以外國品申訴書存檔。(二)共同答辯人,被傳訊當事人或列名之人 不論是否被列爲答辯人者,對於否認通姦之辯訴,如未向法庭准,法庭不予受理 ,但其人不論男性或女性經在登記官依規程第三十條規定頒發證書 ̇前已報請出庭 對質者則不在此例。

第二十一條。(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得翻致對方當事人要求提供指控或其他申訴 情事之詳細情形,對方當事人不於合理時間內提供是項詳細構事時,該方當事人得申 請法庭下令提供之。(二)所有上述詳細事項,不論是否係遵照法庭命令提供者,須 於送致該要當事人之後二十四小時內呈存檔。

法規新輯

第二十二條。所有答辯書(但必要與訴狀同樣送達方法送達之答辯書除外)與答 (第三篇)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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