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之兒女,如有,則各該兒女之姓名,出生時日或其年齡,婚後其妻所生兒女關 於血緒問題係在爭論中者。(D)在提出此次訴訟事件時其夫之職業及雙方當事人之 寓址與永久居址(如係訴請斷定死亡與解除婚姻事件,則列明聲請人之寓址及永久居 址)。(超)配偶之間由其提出訴狀,指稱法庭依條例第四十六條一項甲款規定有 其管轄受理擢者,則列明其夫在遺棄,遞解或放逐出境之永久居址,雙遺棄開始時 日及其情形,及遞解或放逐出境令頒發日期。(F)配偶之間由其姿提出訴狀,指稱 法庭依條例第四十六條一項乙欸規定有其管轄受理權者,則-(子)除別有指示及 依上述(D)欸規定另易永久居址者外,須列明聲請人於此次提出訴狀之前三年以來 所住各個地址與每處所住之長久時間,(丑)聲請人是否獲知有無在其他國家對於此 段婚姻請求離異,廢除婚姻冫狀請分居或恢復婚講權利或其他救濟等訴訟而未判結之 事,如有之,則該事件之性質爲何。(G)配偶之間其妻提出訴狀指稱法庭依條例 第四十六條二項規定有其管轄受理權者,(除別有指示及依上述(D)款規定另易永 久居址者外)須列明聲請人於此次提出訴狀之前三年以來所住各個地址與每處所住之 長久時間。(H)雙方對於此段婚姻或婚後所生兒女,以前會否因事或因各該兒女 代表兒女發生訴訟(包括依規程第三條規定之聲請事件在内),如有之,則列明各該 訴訟事件所頒命令日期及其效用至關於此項婚姻訴訟,自頒發上述命令後,雙方有 無再復同居。(I)對於此次請求救濟所指攻之罪行或所根據之其他理由,須將所根 據之個別事實,-
分列具其詳細事項,但不必叙述所提供之証據冫至所指與之通姦或 鷄姦之人在此次具訴狀之前已亡故者,則並列明之。(3)凡聲請斷定死亡而請求 解除婚姻者,須開列雙方當事人最後同居之地址,雙方終止同居關係之情形,該答辯 人最後爲人所見所知之時日與地點,號訪該答辯人所曾採取之步驟。(K)凡聲 請恢復婚購利者,須列明該答辯人拒絕或中止給予際請入婚媾權利之時日及情形, 啓詩人對恢復婚講權利之望,其給予答辯人此項權利之志願。(L)凡指攻通姦 者,須列明聲請人有無以任何方法助成,縱容饒恕其通姦仃爲,如指攻虐待,則聲請 人會否予以饒恕。(M)凡依條洲第十三條(二)項(丙)(丁)或(戊)款規定 聲請宣告婚姻無效者,須列明聲請人在結婚時是否不知此項事實,而自發現此項離異 理由存在後,會否經邀請人同意而發生婚關係。(N)具呈訴訟(除請恢復婚 梁利事件外),其聲請是否與答辯人或任何共同答辯人事同提用或控訴者。(二)凡 由配偶 凄方提出幹請之事件》得在訴狀內要求臨時膽養金以候案事之判定子女扶 養費,及驗或保証供養費,提出此項要求時,須並列明其所知或相信其夫所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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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回
與財產之一殼情形。(三)提出訴狀狽並列具請求,開列要求救濟詳情,包括要求舖 償損失數額,訟費及按照所屬事件,無論聲請人在婚後犯有通姦罪者,得請求法庭 行決斷權,以頒發假處分令。上述請求須並列入下開要求事項(甲)婚後所生子 女之監管,(乙)臨時膽養金,(丙)子女之扶養(丁)贍養費,(戊)供養之保 証。(四)騙婚訴狀須列具下列事項(甲)在提出訴訟事由時聲請人與答辯人之 職業,住址及永久居址, (乙)指攻其人虛偽誇大之時日地點,(丙)其人之虛僞誇 大係爲聲請人所相信者,號列具請予救濟之要求。(五)所有訴狀如由狀師處理者, 須由該狀師簽署之,其非聘任狀師者,則由傳師簽署,如係由聲請人本人自行提出者 則由啓請人簽署之。 (六)代表驚人之律師,須在狀內附屬姓名或該律師名字及 其業務地址,俾在法庭管轄地區內作爲通訊送達地址。(七)其由際請人自行提出訴 狀者,須在狀在內附列送達通訊地址,而以其本人寓址爲準,如在法庭管轄地區內無 寓址者,則附列在上述地區內之送達地址。
第六條。(一)除別有指令辦理之外,配偶之間由其夫指稱通姦而提出訴狀者, 所指姦夫當時如尙生存,應並將之列爲共同答辯人,如由妻方提出訴狀,指攻列名之 婦人與其夫通姦,並向該婦要求補償訟費者,應將該婦列爲答辯八。(二)訴狀指控 通姦我犯鷄姦之人未依本條(一)項規定列爲共同答辯人或答辯人者,其人有檣出庭 及參加訴訟。(三)除別有指令辦理之外,凡依本規程規定參傾訴訟之當事人,應於 其人出庭參預時參加訴訟,此後其人即列名於該訴訟事件。
第七條。(一)所有訴狀須由聲請人提出書作爲佐証,證明其本人所知之事實 並宣醤証明相信其他事實之眞確性。(二)訴狀而指稱遭受遺棄達三年以上,而树
呈祥書係在遞狀前十四日以內或登記官觀察悯形予以寬限期内宣誓存檔者,即以遵行 本條之規定論。(三)訴狀而提出作爲佐証之誓書,須附於訴狀之後之同一文之內。 第八條(一)送達配偶一方答辯人之訴狀謄本,須附表格之訴狀通知書一件
依表格四之受送達收據一件及依表格五之出庭對質備忘錄正副本各一件。(二)送達 共同答辯人或被控通姦姦罪之入之訴狀謄本,不論其人是否被列爲答辯人者,須 附表格六之訴訟通知一件,依表格四之受送達收據一件及依表格七之出庭對質備忘 錄正副本各一件。
第九條。(一)遽帶請求救濟通知書及其送達謄本,其原辯人對於婚變事由並未 報請出庭賀訊者須附表格八之對質通知書一件依表格四之受送達收據一件及依表 格九之出應對質備忘錄正副本各一件。(二)請求補給妻方之臨時膽(金,子女扶養 法規新輯
(第三篇)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