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一 費贍養費,保證供養,永久固定贍金,按期付歟 遠腰本,須附表格十名之提供證據存檔通知書一件。
法規新輯
(第三篇)三六
付款等通知及其
將訴狀專役或遽照命令執行送達者(丙)已將表格四之送達收機送回聲請人之律師 或際請人本人轉登記官者。
第十條。( 一)除別有指令辦理之外——(甲)所有訴狀,須將本一份專役或 用掛號郵遞送達每一答辯人,共同答辯人及在狀內列名被指通姦或犯鵡姦罪之人。( 乙所有不需起訴狀之傳訊票,須將膠本一份專役或用掛號郵遞逹答辯人。(丙)所 有連帶請求救濟通知書專役用掛號郵遞送達答辯人,但答辯人際爲聲請人或爲該事 件之答辯人並已報請出庭對質在案者則不在此例,得將各該通知書留交或先付郵資 交其人之通新地址。聲請人不得親自執行送達。(二)爲實施本條(一)項之規定, 凡將文件先付郵資掛號郵遞受送達之當事人,即以掛號郵遞依法送達論,凡依表格四 之受送達收據,則於辨識其人,由其人接受文件簽收,並將收據交還聲請人之律師 或際請人之通訊地址即以依法送達論。但受送達人係爲離偶之一方答辯人者,其在 遶镗收據上之簽署,須在該案審訊時證明之。 (三)凡請求將本條上項明定送達方法 另易其他方法,或將訴訟通知之送達,另用刊登廣告他法代替之者,應由單方當事 人向登記官呈遞著一件7列具此項請求理由,以資辦理。(四)凡經獲准以廣告方 式代替訴訟通知之送達者,其方式須由登記官指定,而刋載此段廣告之報紙一份 1須隨附於訴狀通知書或訴訟通知書一併存橋。(五)送達手續,如認爲有其必要 便利時,得完全免除之。凡請求對配偶一方答辯人免除送達手續須向按察司提出之, 對其他事件,應向登記官請求免除之。(六)(甲)凡不需起訴狀傳訊畀連帶請求 救濟通知盡,不必依本規程規定方法提出請求,得向法庭管轄地區以外地方執行送達 7或依第四章民事訴訟法第二篇第二節規程第三十七條(八)項規定程序辦理,俾該 第三十七條(八)項(丙)欸規定官式證明盡,對於專仪送達之傳訊票或通知書,足 以證明送達人對受送達人寳辨識之方式。(乙)凡將連帶請求救濟通知書送達法庭 -管轄地區以外地方者,須限以一定期間,以便填報出庭對質此項期限,須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篇第二節規程第三十七筷(三)項規之習慣冫視送達某處地方或某國遠近定 之。(丙)凡將不需起訴狀傳訊票送達法庭管轄地區以外地方面送達文件係爲連帶精 求救濟通知書者,其回報日期,須按照上述(乙)款所定期限予以一定期間,以便報 將出庭對質。
第十一條。除別有指令鑒遵行規程第十條(四)項之規定辦理者外,所有訴狀, 内列一切答辯人,共同答辯人及列名之人如未辦理下列程序不得進行研訊之——(甲 ▲已報請出庭對質者,(乙>已依表格十一規定送達誓書表式國品誓書存檔,表示已
第十二條。(一)除別有指今辦理者外,凡送達或寄發婚變通知書或其他文件7 未有明示發方法時,得依下列方式送發之——(甲)受送達當事人係爲聲請人已 報請出庭對質者,得將各該通知書或文件留交或付足郵資寄交其通訊地址。(乙)如 璐其他人等,得將各該通知書或文件留交付足郵資掛號郵遞受送達當事人最後爲人 所知之地址。(二)凡依規程第三條規定遞呈誓書在擋,作爲聲請事件之佐證或對連 帶請求救濟事件作爲佐證或駁覆,或依規程第五十六條規定提出申請,或遵奉命令 進行詢問或調查,而對方當事人係爲聲請人或已報請出庭對質者,須將此項誓書謄本 一份於存檔後二十四小時內送致該對方當事人。其人並不是聲請人,亦未報請出庭對 質,而報請對質限期,亦未屆滿者,則將此項誓書謄本隨同所發傳票或通知書送達 之。(三)任何婚變文件(不是訴狀,傳訊票或連帶請求救濟通知 ),得依規程第 十條(六)項(甲)規定送達傳訊同樣手續,向法庭管轄地區以外地方執行送達 ,不必另行提出請求。
第十三條。(一)凡親自主理訴訟而擬報請出庭對質者,須依表格五七年九 十二規定之過當表式冫列法庭管轄地區內其本人之通訊地址,造具出庭對質正副本 備忘錄一份送交或郵寄登記處。(二)凡由律師代表而擬報請出庭對質者,該律師須 依表格五,七,九十二規定之適當表式,備其通訊地址,即該律師在法庭管轄地 區內之荣務地址,造具出庭對質正副本備忘錄一份送交或郵寄登記處。(三)登記官 收受出庭對質備忘錄後,須要迅即在法庭紀錄册內註明之,及將此項備忘錄副本一份 監職登記處印鑑,郵寄原聲請人或其律師,並將表格十三規定之通知書一份送交郵寄 報請出庭對質之八,凡將該通知書呈驗,即爲依法報請對質之表面-
分證據。
第十四條。(一)報請出庭對質方式,得完全抗議加以否認得對訴狀續後申 請之要求或對依本規程規定之聲請作一般或有限度之否認,並得隨時提出之。(二) 凡報請出庭對質而對於指控事項加以抗議否認者,須簡括說明其抗議理由,並須於照 答辯書存檔限期屆滿前,請求法庭指示因報請對質所生任何問題之裁定,未有提出 上項請求時,即以無條件報請對質論。上述指令,得指定作初步研臥爭議事項,原訴 事件可以不必停止進行,或指定各該有關爭議事項於原案審理時一併研訊之。
第十五條。(一訴狀在送達前,得依下列手續予以修改——(甲)由具狀人選 品藏書存檔》(乙)由具狀人代理律師遞誓書存檔,請求法庭批准,俾證明其所指 攻之新事實。訴狀即經送達之後,請求准許,方得修改之。(二)副狀存樓,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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