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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十一

法規新輯 第十四條。香港規則(一九三七年版)第二卷第七二三至八一六頁「車輛及交通 規則」項下第一七四條甲(二)及(三)項,茲宜告除。

附表一號......無規則第三條規定所劃過路線(即黑白斑馬線)及其範圍煙指揮交 通等辦法共五條,又過路圖表三欸(馨)。

附表二號......依規則第二條規定學童渦路停車標誌圖表一獄()。

一九五六年離婚規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通過正按察司本年 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第一七九章離婚條例第四十八條授權所創立之一九五六年離婚規程 案,本規程自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佈施行。(離婚條例見法律彙編卷三第二 一八頁及一九五六年四四號修正條例)。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一九五六年離婚規程。

第二條。(一)本規程除內文有相反意義明示者外,所稱「按察司 ∫指高等 法院按察司。【登記處」指高等法院登記處。」登記官」指高等法院登記官並包括代 登記官。「無辯訴理由∫指並無提出答辯書存檔所有存檔當答辯書槪被删除之婚姻 訴訟事件,但不包括(甲)依條例第五條(一)項(丁)十三條(二)項( 丙)欸規定提出請求救濟之理由者,(乙)其共同答辯人,傳訊當事人或指名之人, 不論會否被列爲答辯人而依規程第十六條規定否認通姦但未提出答辯書存檔者,(丙 ▲其共同答辯、對所索賠償要求研訊但未提出答辯書存檔者。「辯訴事件」指不屬於 無辯訴理由之婚姻訴訟事件。「連帶請求救濟J指規程第四條(三)項所列各種請求 救濟之申請。「更易命令」具有規程第四條(三)項(壬)欸定意義。「存檔」指 向登記處存檔。「官方謄本」指向登記處存檔原本查抄並有該處印鑑之謄本成戩有 該處印鑑之影印本。「列名之人」包括獄牌某某乙之人在內。(二)本規程除內交 有相反意義明示之外,凡編有號碼之表格,即指附表一號編列號碼之表格。

第三條。(一)結婚未滿三年而聲請准予具狀解除婚姻者,須照表格一號表式, 以不需用起訴狀傳票提出之。(二)凡提出上述傳票者,其請人須並遞誓書一件 存檔,以資佐證列具此次請理由,遭遇若何困難或所指敗德之詳細事項,以前會 否依本條規定提出聲請,婚後有無生育子女,如有之,則所生子女之姓名與出生時日 年齡。現同誰人居住,及會否有遇髂舊好企圖,煙有無足以協助法庭裁决變方當

(第三篇)三西

事人可能恢復和好等問題之情形。所擬提出之訴狀,須將謄本一份附於誓書之上。( 三上述傳票發出後,須於指定日期向按察司內庭報告,並附是依表格四號之送達 。(四)除另有指示外,在向内庭報告之前,至少須先期五日將傳票送達答辯人。 (五)上項傳票,毋須報請列席候訊,答辯亦毋須用餐車存檔,而答辯人並不必報請 出席亦得提出申訴。

第四條。(一)所有此項婚姻訴訟事件,須具狀高等法院存檔提起之。 (二)凡 同一聲請人業向法庭另提訴狀而該狀並未由法庭以確定命令駁回或另予處分在案者, 則所呈訴狀不必存檔。(三)凡對婚姻訴訟事件而連帶請求救濟,例如——(甲)仍 候判定之瞻養金,但在訴狀業已提出此種救濟要求者除外。 (乙所生子女扶養費( 本規程稱子女扶養費),但在訴狀業已提出此種救濟要求者除外。(丙)依據婚姻解 除或宣告無效令由本夫付給其妻按月或每週之膽養與扶養費(本規程膽養費>但在 訴狀業已提出此種救濟要求者除外。(丁)依據婚姻解除宣告無效令由本夫對其妻 提供保證之一總金額或每年金額(本規程稱保證供瀟金」,但在訴狀業已提出此種救 濟要求者除外。(戊)依據法庭裁判分居令由本夫付給其妻按月或每週扶養費由本, 夫依此項命令對其妻提供保證之一總金額或每年金融、本規程稱固定贍養金)。(已 > 本夫由於其妻獲得恢復婚媾權利命令而按期付給其妻之欸,或其妻受恢復婚媾權利 命令處分而其妻係月商業所得盈利之收益,其中一部份按期給與其夫,或給與其夫 或他人代所生子女保管之金額(本規程按期所付款),或本夫由於其妻獲得恢復婚 購權利命令而保證按期付給其妻之歎。(庚)本夫由於其妻犯有通姦,遺棄或虐待等 理由經法庭判今離異或分居,或經法庭判令其妻與其夫恢復婚購權利,因而將其妻所 持有或繼承之財產或其一部予以處理撥給其夫所生子女(本規程稱處理赍之財產 )。(辛)配偶將婚前婚後協議之全部或一部財產撥給所生子女或配偶本身(本規 程稱改變婚姻協議) 。(壬)請求另願命令(本規程稱更易命令)7擷滑,變更或暫 停 仍候判定膽金令,子女扶養費令,贍養分,保證供養令,固定贍養金令,按 臮 期付款合或保證按時付款令。上述各種請,須向登記處領取表格二號,依式具 提出通告行之。但雙方如獲協議,得以傳訊方式向登記官提出之,惟依本項(庚) 或(辛∫款規定之聲請除外。(四)其他有關婚姻訴訟或事各事件之請,除本規 ‘程另有規定者外——(甲)須向登記官提出,及(乙)以傳票行之。

第五條。(一)遞訴狀(除騙婚訴訟外,須具述下列事項(A)婚姻當 事人姓名,結婚姻地點及婚前其妻之姓名爽身份。 (B)雙力當事人在法庭管轄地區 內同居之主要地址,或在法庭管轄地區內並無同居地址者。(C)婚後有無生育現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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