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司開始執行本條(一)項所指工事之前,得將興工意圖通告書一份在土地局登記冊 該房地產項下登記之,上述通告一經登記,此項工事費及其應付之利息,得對該地優 先取償,直至清付後爲止。

第十六條。凡對建築物必要執行任何工事,以便遵行本例之規定者,工務司按據 其人之書面申請,得與之訂立協定,由政府補給此項工事費。但違反第四條規定所建 樓宇,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十七條。(一)凡遵照本例規定執行之工事,政府或任何公務員不因此項事實 而負若何責任。 (二)民航處長或工務司,或奉行處長或工務司命令之公務人員,或 電力煤氣供應人或其事務員或代理人等所作任何情事或有任何行爲,如係出於正常執 行本例之規定,其本身不受負債索償,要求或民事訴訟之責任。

第十八條。凡遇本例規定送發命令通告與任何人,除條文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如將各該命令或通告謄本一份照下列手續送達之,在法即爲-

分————(甲)送交受送 達人,(乙〉按照其人最後所知之業務或寓所地址掛號郵遞之,(丙)將各該命令或 通告留交有關樓宇之成年人,(丁)在各該樓宇當眼地方標貼及在政府公報刋佈之。

第十九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受二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甲 並執行違反第四條規定之建築工事者。(乙)不遵照第六條(三)項規定所發通告辦 理者。(丙)妨礙,拆殼或損害依本例規所供設或構造之標誌,燈光或構築物者。( 丁 ) 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戊)不遵照第九條(一)項規定所發通告辦理者。(已 ♪ 違反第十四條 (三)項之規定者。(庚)阻撓民航處長,工務司或處長或工務司授 權人員執行其職務者。(辛)阻撓電力或煤氣供應人之事務員或代理人執行其職務者

第三篇,補 價

第二十條。無論何人如由於第三或第七條規定所頒命令,由於依第六條規定供 設之標誌或燈光,或由於第八條規定之限制,由於依九條規定限制向天空顯露燈光 之通告而有下列情形者,其人即享有追討補償費之權利——(甲)估有地產利益而該 地產之價值遭受低跌者,(乙)遭受該地產租値之損失應享利益受到侵害者,人丙 )因必要執行對建築物之工事所支銷之合理費用(其屬於違反第四條規定所建樓宇必 要予以拆毁或改低其高度之工事除外)。但任何人佔有地產利益而其低跌價值不及其 所佔利益十分之一者,不得享受本條(甲)項規定要求補償之權利。

第二十一條。地瘞利益因價值低跌要求補優之權利,在各該地產出售,贈與,違 第十一 香港年鑑

法規新輯

隨,交換,移讓,分割,按揭,抵押,移交或處分時,此項權利隨之易主,但在利 盡易主契約上立有條件,特別聲明要求補償權利除外者,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一)依本例規定要求補償,須以書面按照下列各項向工務司提出 之—— ( 甲) 由於第三條(一)項(甲)或(乙)款規定所頒命令至地產利益價值低 跌者,應於頒令日起一年內提出之。(乙)其他則於下列各項工程竣事後三個月屆滿 前提出之...(一)依第三條(一)項(丙)欸規定所頒命令完成工事之後,(二) 依第六七條規定供證標誌,燈光或火光國事之後,(三)遊照第八條之規定或第九 條(一)項規定所發通告執行工事完竣之後。但總督在政務會對於某一特殊事件,得 延長提出上述要求之期限。(二)工務司按據上述要求後,應遵照第二十三條所定規 程評定其補償額,並即通知要求補償之八。(三)要求補償人如以書面接納所評定之 金額,此項補償費,得予發給之。

但關於地產利益價值低跌之事件,其人須先向土地局長表明其對此項補償費之享 有權。

第二十三條。工務司對於補償費之評定,須遵照下開規程辦理,如遇評定補償費 發生爭議時,則由第二ㄒ四條所指之審判庭遵照下開規程裁定之——...(甲)地產利益 價值之計算,除應遵照下文規定辦理外,應以願意將此項利益出售之人在公開市場將 之出售,可望獲得之售價爲準。但工務司或審判庭得根據要求補償人所提出或同意之 課稅及差餉單據而予以攷慮評定之。(乙)凡依本例規定加以禁止或限制躪對建築物 必要執行任何工事而屬於強制執行性質者,不予補償之。(丙)地產價值之高,如 係由於法處有權加以禁制或違反法律方法,利用該地或上蓋樓宇所致者,或不遵照 官地批租契約辦理(官契明示許可之用途除外),或防害各該樓宇住客之健康公共 衛生而獲得地產價值之高者,此項增加之價值,不得併入計算。(丁)一九五五年 九月十六日以後准予增加高度之樓宇(一九五五年第一〇氏六號公佈關於發展啓德 機塲對限制建築物高度之敬告),或可能利用總督在政務會依第一式三章建築物條例 (按該例經一九五五年六八號建築條例訂在案)第七十七及七十八條所授權力在當 日所指定之樓宇高度,關於此等樓宇增加之高度,不予補償之。(戊)由於政府或任 何人或單純依照第二五五章業主與租戶條例規定發給換領成續訂批約,租約,執照 或許可證之希望或可能性者,不予補償之。但上項批租執照或許可證在法益上應由政 府或他人予以發給,轉換或續訂者,不適用本項之規定。(己)獲准補償要求人所支 鋼之費用,得計利息,以過息不超過百分之四計算。但要求人如能提供良好及-

分理 (1)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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