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一囘 法規新輯 由,證明其本人爲發行第十六條之規定,曾向外借款,支付費用,所納利率超過遇息 百分之四,經工務司或審判庭認爲滿意者,得准補發此項較高利息,惟無論如何,不 得超過遇息百分之十。(庚)地產利益增值低跌獲准補償之部份,得併計利息,以遇 息不超過百分之四計算,由依第三條規定頒發命令之日起計,(辛)爲裁定應否補發 利息起見,應此事件一切情形而定,包括要求補償人有無延滯其事在內。
第二十四條。(一)凡由於——(甲)應否依本例規定給予補償,(乙)補償金 額若干》或(丙)誰領受補償費,因而發生爭議者,此項爭議事件,須移送本條 三)項規定所組設之審判庭裁定之。(二)爲費施本條之規定,凡爭議事件之發生, 如由要求人或工務司將通知書送發與其他當事人,證明擬將爭議事件移送審判庭處理 1即視爲發生爭議,其送發上項通知之當事人應於此後兩個月內移送審判庭,以通知, 書通告審判庭書記官,列明爭議事件各詳細事項,並將後述通知書瑭本各一份於上述 期間內送達其他各該當事人。(三)爲裁定本條(一)項所列有關情事所發生之爭議 起見,應設立一審判庭冫稱機塲障礙物補償審判庭 (本例稱爲審判庭)。(四)審判 庭之組織,以正按察司委派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法官一人任主席,其他審判員二人 由總督委任之,其中一人以非全日受新任公職之人-
任7另一人則以總督認爲具有資 格富有房地產估價經驗人員中選任之。(五)審判處書記官一人由總督委任之。(六 )審判員與書記官之報酬,應視受理爭議事件所需時日工作及有關利益之大小而定, 由總督就每一爭議事件予以裁定之。但全日受薪任公職之人,不得以有本項之規定而 領受上述薪酬。
第二十五條。(一)審判庭爲處理爭議事件起見,具有高等法庭對下列事 之一切權力——(甲)强制傳證人,令宣誓或不必發醤而訊問其供詞。(乙) 强 令繳驗文件。(丙>處罰對審判庭無禮貌侮慢哦用恐嚇或悔辭語言之人。(丁)飭令 檢查樓宇。(戊)進入及視察樓宇。(二)審判庭進行審理第廿四條《二》項規定 送處理之事件,須公開研之。(三)審判庭在研訊中所引起之一切問題,審判員互 有不同意見時,應以多數決定之。但對於研訊程序,採納證供及宣布屬於法律之其他 問題,應由主席决定之。(四)審判庭所爲裁定須列具補償項目及應予補償各事宜, 上述裁定即爲最後决定。但以法律論據錯誤不服定之當事人,得於裁定後一個月內 請求主席舉出判例以筷合議庭裁定。 (五)正按察司除仍須遵照本例規定之外 得對下二項制立規程,以資遵守——(甲)規定審判庭研訊程序,特別是規定依照合 國塵准據本條規定對上訴事件所爲指示改正審判庭裁定事實。(乙)規定舉出判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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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决應行程序及此項訴訟程序應徼之訟費。 (六)審判庭對於受理此項訴事 件,得到令任何當事人所支付之訟費,應由其他方面當事人繳付之,並飭令將此項 費加以評定或另以任何方法評定之。
香港航空(登記費)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七月九日署輔政司奉合佈告,總督執行一九五五年殖民地航空会第六十七及六十 八條所授權斜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 本 。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七年香港航空(登記費)修正規則,並由一九五七年 八月一日起付之實施。
第二條。一九五五年甲第八一號公佈之一九五五年香港航空(登記費)規則( 本報一九五五年第四十期第六頁)第一號附表爲如下修正(甲)本附表第九項檢 驗費遇有「一六〇元」易爲「三二〇元」字樣。(乙)本附表第二十三項撤銷。
香港航空(降落及停駐費)修正 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文)
七月九日署輔司政奉令佈告,總督執行一九五五年殖民地航空第五十二及六十 八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七年香港航空(降落及停駐費>修正規則,並由一九 五七年八月一日起付之實施。
第二條。一九五五年第八二號公佈之一九五五年香港航空(降落及停駐費)規 則(下稱原規則,見本報一九五五年第四十期第七及八頁)第三條(十)項宜告撤銷 冫易爲下女.
(十)飛機降落費表:每次降落費,其重量不超過 (A)二千 五百磅者八元。(B)五予磅二十元。(C)一萬磅八十元。(D)一 萬五千磅一百一十元。(H)二萬磅一百三十元。(下】三萬磅一百六 十元。(G)四萬磅一百九十元。(H)五冀磅二百二十元。(I)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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