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其人係爲談嬰之合法父親與母親,至該對之,亦處對合法父親與母親同在機 關係之地位。(三)爲實施有關婚姻法律起見,收養人煙其人依收養分授權收養之人 ,以符合禁止血統親等結合論,本項之規定,無論另有收卷人以外之人佐以後命令受 權收養該者,應表續生效。

第十三條。(一)凡對非婚私生子頒發收養令,除仍須遵照本條規定辦理外,如 有任何命令或協議,規定該嬰之父必需或承諾給付款項,特爲該變利益計者,應即停 止生效,但在頒發收養令時依上述命令或協議應予追償之欠交款項,不得有所妨害。 (二)凡附有上述命令或協議而由其生母撫養之嬰兒,其母如係單身婦人,則上項命 (11) 令或協議在頒發無令後,不得因本條(一)例之規定停止生效,但其母則再嫁,則 應停止之。(三)凡對嬰兒頒發收養分而該製當時已歲一九五一年第一號保護婦孺絛 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頒發命令交由任何人或會社照料,或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加以管 理或收留者,後述命令,應即停止生效。(四)凡 獎頒發收養令而其合法監護權 原係授予華民政務司者,華民政務司應即終止需該嬰之法定監護人。

第十四條。(一)凡在頒發收養令後任何時期,其收養人或受種養人或任何他人 亡故,而對於任何財產未有書立遺囑者,此項財 應照遺傳法】辦理,予以分配, 一若該受撫養人係爲收養人之合法婚生子而不是他人之子者。(二)在頒發收養分之 後遇有分割遺產,無論憑生前贈與之書據或遺囑(包括附屬囑書在内)者-(甲) 凡指粺(不論明示或默示)收養之子女,除有相反意誌表示者外,應觀爲或包括指 受撫養人在內。(乙)凡指稱(不論明示或默示)受養人所生父母生父生母之 子女,除有相反意表示者外,應視爲並不是或不包括指稱受養人。(丙)凡指網 (不論明示或默示)受養人有親屬關係之等親,除有相意義表示者外,應愆指 羅與受撫養人有此等親關係之人,一若該受撫養人係爲收人之合婚生子而不是他 人之子者。

第十五條。(一)無論法律規程有若無之規定,凡依據發收令以前所立之 遺囑或附屬囑書分割遺產者,不得以各該遺囑或囑書頒令後立有附囑響予以 認可爲理由,而視爲符合第十四條關於在頒發收養令後分割遺產之規定。(二)無論 第十四條有若何規定,託人或個人代表(繼承人)需將遺産移交或分配與愛篇之大 7對於收養令未有頒發而任何人可因之而分享其虢情,不必詳查明,而對於在 分配或移交財產時未獲共人通知所拱之要求,亦應不負若,責任,但木項之規定 對於其人追查傘購八以外而收受此項財產或代價者之 d,不出何妨害。(三)凡 對以前曾受人無養之人頒發收糧令,如過任何人在續後所頒收養令日之後死亡,未在

香港年鑑 第十四

法規特輯

書立遺囑而將其遺產分部、關於在該日以後分割此項財產,以實施第十四张之規定 者,則不必顧及其人以前所受撫養情事。

收養令之登記

第十六條。(一)登記官應在總登記暑設置登册一本,收養子女登册,備 藏收養分指示應予登錄之記載事宜,其他概不記錄之。(二)收養子女登記冊記錄之 簽證購本如有蓋機總登記署鈴記者,不必再半表證或提供其他證據,應予採納,作爲 該有關收養情事之證據,如備載受撫養人之出生時日出生地者,亦應予採納,作爲 其人出生時日或出生地之證據,一若此腾本即爲出生登記冊記載事項之簽證愍本。( 三)登記官應設置收養子女登記目錄表一件,存放總登記署,無論何人得要求查閱 該目表及鍍取收養子女登記冊記載之簽證謄本,惟須遵照第一七四章生死登記條例 關於查閱總登記署所設其他目錄表暨發給出生登記册記戰簽證騰本等所適用之條件與 規即辦理,及遒級所規定之費用。(四)除收養子女登記册與目錄外,登記官須加 設其他簿册,備載必要記錄及追查關於依第十七條規定標記「收養子女」字樣之出生 登記冊記載與收養子女登記冊記載是否相符事宜,但各該登記及依本項規定所設册 籍與目錄表,不任公開檢查,而登記官除遵奉法庭命令辦理外,不得將卌籍記載告知 或將謄本或撮龔供給任何人。(五)總醫在政務會依生死登記條例規定制立之規則, 得訂定受任實施該例規定之代登記官及登記官兼執行本與第十七條規定之職責。 第十七條。(一)所有收蓋令須列載一項指示,飭令登記官在收養子女登記册内

依附表所列表格作成記錄,並(除仍須遵照本條(二)項規定辦理外)須按照該表第 二至六欄項下塭各業事項。(二)爲遵行本條(一)項規定必要項起見————( 嬰出生眞雖時未能向法癍提示滿意證明時,法庭應裁定其出生可資相信日期

裁定之H應在令内別明 (該嬰出生之日》(乙)該嬰在受供養後所取姓名,與環 有姓名不同時,其新取姓名須花命內列明,以代其照名冫至該嬰出生地未能向法庭 提供證明時地名一欄,無論本項有若此之規定,得付缺短,不在令內及收養子女登 記冊內記載之。(三)凡向法蹉申請頒令收嬰兒(不屬於以前會經法庭頒發收合 之嬰兒)而由法按據證據認定該嬰係與出生登記記載之嬰兒身份相同者,對此串 畫所颁收養令,須附戲指令一項,飭令登記官在出生登記卅該有關葳項下標齬一枚 養」字樣。 (四)法頒發收蔉令而該獎以前經法易收養令在案者,令內須

二黻一項指示,飭令登記官在收養子女登記册先前記載項下標識「再復收養」字樣。( 「五) 經營人員對於所有政義令,須依規定手續通知登記官,登記官收受通知後, (丙)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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