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57 — Page 286

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十凤

法规特輯 須奉行令內指示,在出生登記册標記「收養」字樣,並在收養子女登记册作成應 記載。

第十八條。(一)法庭會依本例規定頒發收令在案,而按據收養人或受撫養人 之申請,得將原令所載錯誤事項作正確之修正,收養而有上述修正者,法庭經管人 負須依規定手續將修正事項通知登記官,雖在收養子女登記冊作必要之校正威相註, (二)凡收養令宣告 或反對收素令提起上訴得直,其頒發令之法庭,顯指令登 記會將奉行原令在出生登記所標記及收養子女登記册之記載註銷之。(三)登記册 記載之語本或撮;而此項記載之標記已依本條規定宣告撤銷者,各該還本或撮錄如未 備臌此項標輿撤銷,即以正確膛本論。

其他各項規定

第十九條。 (一)除仍須遵照本條(二)項規定辦理外,華民政務司或爲實施本 條規定中華民政務司授權之公務員7對於依第四條(六)項(乙)規定通報社會工 利局長之有關嬰兒,得予探視查問之,面對於有理由相信該嬰所在之房屋,得進入及 檢查之。(二)本條(一)項授予之權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停止· (甲 )上述通告業已撤回時冫(乙) 男孩而受收議合管束時,(丙) 女孩而到達二十一歲 年齡時。(三)凡拒絕容許華民政務司或其授權人員依照本條(一)項規定執行探視 查開入屋檢查者,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之處分。

第二十條。(一)除經法庭批准者外,無論何人關於收養或擬收嬰兒,不得直 接或間接給付或協議給付,收受或協議收受或企圖獲取任何款項,酬金或報酬,但 符合第一五九章律師業條例意義規定有資格執業狀師或律師在職務上應有之代價,則 不在此例。(二)凡把本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

第二十一條。(一)除經華民政務司書面許可者外,不得刋登任何告聲明 列情事......《父母或監護人擬將變孩送人收養。(乙)任何人擬收養嬰兒。(丙 )任何人願意洽收養養兒。(二)無論何人着令刊發明知故犯刊發廣告而犯本 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之處分

第二十二條。立案法團犯本例規定之罪,如證明係由該法團董事、經理、理事會 理事,司理、秘書或其他高級人員所許可,縱容或由於各該人員本身之輕忽所致者, 其本人與該法團冫均以犯罪論,應受控告及刑罰之處分。

例之規定,對於僑中國法律風俗選納已女或受

與限制事宜

(丙)八八

,不生若何影响,但依中國法律習慣依本例規定受撫養者,應準用本例之規定。 附表 依第十七條規定

收養子女登記册記載表格 (一)編號。(二)嬰兒出生時日及出生地。(三 (11) )嬰兒姓名。(四)嬰兒性別。(五)收養人姓名住址職業。(六)頒發收養令之法 庭真日期。(七)記載日期。(八)登記官派委參加記識見證人員署名。

海產魚類(統營)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二八號規定海產魚搬運上陸與批發統營之管制規定海產魚輸運進出 口管制規定設立魚類統營機構以增進合作市場貿易將定一切有關情事條側,是 年五月二十三日通過,候期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六年海魚類(統營)條例,由總督另定日期在政府公 報公告施行之。

第二條。本例除內文有相反意談規定者外7所稱

「處長」指統營處長。

「海産魚」指在海洋所產或鹹淡水所 魚類,不論爲鮮魚或經過配製者,包括由 各該魚類所提取之產品在内,但甲殼類或軟體類動物及活生魚除外。 「市場」指依第十一條規定所設之批發海產魚類市場。

「機構」指依第九條規定組織之魚類統營機構。

批發』指發售轉而另給者,包括將魚出售而將一部份轉售供作膳食者在内。 第一篇 海產魚織運進出口與發售之管制

第三條。( 一)除有處長所發書面許可證或施行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所有海產 魚不得在規則指定以外地方起運上陸,又所有海產魚不得在依本例規定設立以外之市 批發買賣。(二)凡違反本條(一)項之規定者,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 處分。

第四條。( )總督在政務會得到立施行規則,規定下列事項 (甲)對海產 魚輸運進出口之管制。(乙)對海產魚在本港境內起運上陸與運輸之管制。(丙)對 本例管制情事規定發給許可證與執照事宜。(丁)對有各批發海產魚之術營規定條件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