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街道有卅濶,但少過四十呎濶的露台之突出部份,最大限度爲三呎,(乙)街 道有四十呎濶,但少過五十腴的露台之突出部份7最大限度爲四呎八吋。(丙) 街道 有五十呎濶,但少過六十呎的露台之突出部份,最大限度爲六呎四时。(丁)街道有 六十沢潤,但少過七十呎的露台之突出部份,最大限度爲八呎。(戊)個街道有七十 呎灑,或更濶些者,露台之突出部份】最大限度爲十呎。
艾規定露台或天蓋之任何部份,不得超過七十六度角所形成之界線,七十六角 係照依第十八條例回復墻堂所需者。
第十一條。所建的露台,若遮蓋街道,則須遵守如左之規定;
(甲)露台之前面及側面的邊緣所建之關杆,不少過三呎六吋高。又機杯之最低 一段六吋高,須建成固體的。
(乙)露台之側面可採用下列之材料以圍繞之:(A)用硬木或金屬製之玻璃 門。(B)玻璃塊。(C)或建造所用之磚塊。(D)三合土。(E) 或經建築當局所批准之其他物質。
第十二條。露台或天蓋之遮蓋街道者,其瓦面及地板須有適當之小溝及雨水導管 。雨水管之設計如下:(甲)依據排水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使其有排洩效用。(乙 並不容納稅水。
第十三條。任何建築物之外,不得開一條門路,直接通到任何一天蓋之頂 第十四條。遮蓋街道之騎樓或露台,現在築的,或已經築的,不得用作工場,貨 倉,厨房,所,浴室,水則或淨則。
第十五條 (í)在一條街爾騰對時的建築物,若係同屬一業主,可築一度橋以 連接之。
(二)該瓣之任何部份,距離路面最高點不少過计啊。
第十六條。向街外打開之門,閘,葱,或閂,其位置離地少過八尺的,不得突 出衖外。但緊急時用之出門,則可向外打開遮蓋街道。
第十七條。(一)甲?一主要牆貼近街的,其高度不超過該街之潤箋兩倍。乙7 一主要牆面對街而不貼近街的不得突過如下之界線:七十六度角之界線。 由建築地址之過橫走》貼近街道,其高度等于該濶度之兩倍。
全部牆 面積若不超過地址前面之長度者,其高度可以超過所許可之高度。(二
•建築地址連兩條街而形成一個角度冫該建築物面對街之墻壁高度(許可的) 每一面可以增加若十(由此角起計)。即等于軟園之一條街。
但此等墻壁面積之總數不超過兩條街闊度之得數。
香港年鑑
第十间
法規特輯
第十七條。(三)爲本條例之目的,茲詮釋下列之兩個名詞: (甲)「主要寳」係指一座建築物,前面向街,由地面起,以冠石,或欄, 或瓦簷。虽度之方法是由街之平均平水線起計,又包括一切蔥門開口等。
(乙)「前面」係指建築地址向街之一面的全長度,包括清穢港,或其他在該地 址內之開。
第十八條。面向街之鱉室,在被許可的高度以上,如有建築,則此一段牆髽須照 平水縑七十六角度向後移。
面向街之側邊牆壁,而該街之度少過十五尺的,則本條例不適用。
第十九條。基于第十七,十八,廿等條例之目的,一建築地址或建築物連接一永 久性的空地,則該地址或建築物應被視爲連接一街之闊度,等于橫過該空地之距離。 其量度方法是依直角到該地址之邊緣,其距離之最高限度爲一百尺。
第秆條。({)一建築地址連接一條街的建築物的容積,照下列的一個表所計算 而决定(從畧)。基于此表之目的7濶度少過十五尺之路徑不被稱爲街。(二)建 築地址連接一條以上之街道,該建築物之容積以濶些或最濶之街作計算基礎。(
三)建築地址不連接一街的,該建築物之高度及容積,須得到建築當局之批准。(四 任何建築物所應許之容積,不包括如左之兩項:
( 甲) 該建築物之任何一部份,若在連接之街道水平線以下者。
(乙)建築在瓦面水平線以上者,例如:(A)牆欄,其高度不超過四尺。(B) 昇降機之機器房。(C)水箱。(D)烟道或通風設備。()樓梯頂。 (F)任何其他同類之建築部份。(五)一建築物,其中一部份是作住宅 1 用者,又一部份是作其他目的用者,其總容積可用非住宅建築物之因數計算,其作 宅用之容機,不得超過非住宅部份之容積與總容積相减所得之差額。又住宅建築物之 因數,須以非住宅建築物之因數除之。
第廿一條(1)在一建築物內,任何一房間作寫字樓用,或作居住用,其高度規 定如下:(甲》由地板到天花板7不少過九尺。(乙)分離或半分離的建築物照以 上之方法量度,不少過八尺。若果由地板录到橫樑之下一面,則不少過七尺六寸。
(二)一個房間,若有傾斜的天花板,其高度由地板量起,以至該天花板之平均 高度計算。但一個房間的任何部份其高度不少過六尺六寸。
(三)厨房、浴室、洗衣室、水鳳、便所等,若係一座建築物的一份,其高度 - 依照以上的量度方法,則須有八尺。
(丙)六七